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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代价(2003年2月10日)


  山西省今年遭遇了50年不遇的严寒,大雪封山,滴水成冰。当汽车在山路上行驶9个多小时后,记者和随行律师来到了临县,见到了冯志强。他告诉我们 他的心情比现在的天还寒,据冯志强说:“我是临县矿建工程队的负责人,1996年我与曹峪坪乡政府签订了一份合同,建造乡里的一座大桥,整个工程的造价是40万元。”

  按照合同约定,冯志强包工包料,垫付资金,等工程完工以后,乡里再给付他全部工程款。没想到,第二年当大桥竣工并投入使用后,乡里却没钱付清他全部的工程款,还差11万元。在冯志强的屡次催要下,乡里决定贷款来还清他的建桥款。冯志强说:“由于乡政府无权贷款,于是乡党委决定,以乡党委书记刘继光个人的名义去贷款来还清冯志强的建桥款。”

  书记的好心使冯志强很感动,然而又有新的问题出现了。信用社有规定,贷款首先必须有人担保。

  刘继光,原曹峪坪乡党委书记,现已退休在家。当年就是他贷款,由冯志强做的担保人。冯志强:“他们贷不下这个款的话,就还不了我的工程款,我为了能把我的工程款要齐,所以我就用自己的存折,去做了抵押。”

  有了冯志强的存折担保,乡里顺利的在信用社贷到了11万元的款,双方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就这样冯志强高高兴兴的拿回了自己的全部工程款,给工人们发完工资以后自己还有一部分盈利。结果一年以后,乡里却没有向信用社偿还贷款。于是,信用社又从担保人冯志强的存折上划走了这11万元钱。结果就是工程款要齐了,这个存折又陷进去了。

  律师:“我认为信用社的这种作法是合法的,因为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像存单、股票、信用证等有价证券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押。作为冯先生来讲,他作为保证人,在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债务已经到期了,银行可以要求保证人来先行履行,冯先生就应该承担这笔债务,按照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根据法律规定,冯志强可以向刘继光追偿。冯说:“刘继光说这个款是我贷的,但是我个人没有用,是替乡政府贷的用在大桥工程上了,不是我个人花了,所以款必须向乡政府要,不能向我本人要。”

  律师:“我个人认为,他可以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向债务人刘继光进行追偿。至于刘继光与乡政府的关系,我个人认为又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

  律师认为,当时冯志强是替刘继光担保贷款,现在理应由刘继光来履行还款义务,至于刘继光所说的是否是替乡政府贷的款,还要看他与乡政府之间的具体约定。那么,刘继光有何种理由贷款不还呢?

  “当时那不是修齐桥了给不了人家钱,最后呢没办法,省里的钱还没有要回来,以我个人的名义给冯志强贷了11万元钱。”刘说。记者:“那您想没想到过乡里到后来还不起这个钱呢?”

  “我没有想过,当时我认为1998年1999年能还清。1998年之后调整班子让我退休了,我怎么弄呢?”

  刘继光本想把这事一管到底,没想到在1998年的时候乡里为了让领导干部年轻化,乡党委决定让他提前退休,随着他的退休,贷款问题也就就此搁置下来。

  “这个钱为乡政府贷的也是为乡政府用的,我又没有用过一分钱,而且尤其是现在兴起的吃回扣了,我实在是实实在在,我就没有拿过一分钱。”

  刘继光告诉我们,对于这笔欠款他并不是没有管过,为了履行承诺,他也一次次的去找过乡里的有关负责人,结果只换回一纸证明。从这份证明上可以看出刘继光当时在城关信用社贷款11万元是用于乡政府开支建桥款,此贷款由冯志强担保,上面有乡政府的盖章。这份证明在刘继光看来,乡政府应该对此事负责而不是他的个人行为,所以冯志强应该去找乡里要钱。对此我们的随行律师分析说:“乡里欠冯志强的建桥款,实际上已经付清了,而现在冯志强与刘继光还有乡政府之间又形成了一种三角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我们调查了解当中呢,冯志强已经替刘继光偿还了银行的这个款项,所以您和刘继光之间呢,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那刘继光呢,就应该把这个款偿还给冯志强,刘继光从银行贷出的款项呢又直接用于了乡政府的大桥建设,所以呢刘继光与乡政府之间也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当刘继光不积极的向乡政府索要这个款项,您可以代替他直接向乡政府索要款项。

  律师提示: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不主动履行他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代替他向他的债务人直接行使债权。(这在法律上叫做代位权)

  乡政府是怎么看待的呢?

  王秋平,现任曹峪坪乡党委书记,说起这笔欠款,新任书记也是一脸的无奈。他说“曹峪坪乡是县里的贫困乡,况且他刚刚上任不久一些债权债务还没有理顺,这个债务应该是由我们乡里来偿还,在我们乡财政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逐步加以解决。欠帐的问题,因为欠帐上访的多的是。我现在我不赖帐,我以后有钱我还你,有什么不行的呢?”

  做完工程拿不到钱的也大有人在,我们的随行律师告诉冯志强这笔担保款应该由乡政府偿还并建议他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乡政府支付这笔担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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