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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大火负责?


  一场大火 烧毁18个门面。

  “就全部大火,没办法救。”

  事后调查,隐患早就存在。

  “我们也下过整改通知书。”

  面对巨额损失,谁该为这场大火负责?

  “我也是受灾了,我损失几十万啊!”

  今年2 月21 日晚上11 点55分,一场突然的大火打破了湖南省郴州市的宁静,发生火灾的是当地一个有名的汽配市场,市场里的门面由几个仓库改建而成,起火的那个仓库共有18个门面,总面积约2000平方米,火灾发生的当天,这18个门面中除了众多的汽车配件外,还有30多名个体经营户睡在里面。

  洪猛猛,汽配市场里的一名个体经营者,火灾发生时,她就是被别人的呼喊声惊醒,然后侥幸逃出火海的。

  洪猛猛:“一下来我看见那个火很大,冲上天,连过来了,我也不晓得叫小孩子,我两个小孩还躺在床上,后来我那个侄儿子说,你小孩下来没有?我说没有,他才把小孩拖下来。”

  郴州市消防支队的官兵在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赶到事发现场投入扑救工作。据目击者回忆,当时的火势非常凶猛,消防队赶到时已经无法扑灭这雄雄大火了。

  目击者:“整个是一下,这个55米多长的厂房啊!就全部大火,没办法救,我们到的时候中间部分已经塌下来了。”

  所以像这样的情况下,按照消防的灭火原则就是采取先控制后消灭,大火在官兵们5个小时的奋勇扑救后终于被控制住,但18个门面连同里面的货物已经完全被烧毁。这就是火灾发生后的一个星期 市场内的经营户拍下的现场画面,从这些残留物品被烧毁的状况,我们可以想象当时大火的猛烈,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很快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这份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是市场内一名打工人员吸烟导致的,与此同时,消防部门在调查结论中还认为,市场的管理方郴州汽车运输公司对火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既然是一个偶然因素所引发的大火,怎么会让管理者承担责任呢?我们仔细查看了消防支队的这三份火灾事故责任书,发现消防部门认定汽运公司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负有责任的理由是没有及时有效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而对他们处以罚款的依据则是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由此可见,种种证据都指向一个结论,那就是郴州汽运公司出租给个体经营户的这些门面都存在着严重的消防隐患。两名经营户也向我们叙述了这些隐患在火灾中产生的负作用。

  经营户:“这个湘运里面的消防龙头 没有水的压力,消防队的队员都说,这个水没有一点压力,把手都可以摸得住,从这边市场牵水过去,从那个汽车总站那上面牵水过来,根本对那个救火没有起到一点作用,全部让它烧光了。”

  经营户告诉我们,门面租给他们后,市场管理者只是在与他们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要求承租人注意防火,而市场自身从来不改进消防设施,致使该地方消防隐患持久存在,面对这种状况,我们的随行律师指出,像这样的市场属于公众场所,根据我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着消防隐患的,消防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律师提示:

  《消防法》规定: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使用,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陈菊芳(湖南省郴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对那个地方我们去检查过多次,那个地方存在一定的火灾隐患,我们也下过这个整改通知书。”

  可惜的是,汽运公司对火灾存在侥幸心理,并没有按照消防机构的整改意见改进防火设施,最终导致这次火灾的损失如此惨重。

  记者:“你可以带我们去看一下吗?”

  经营户:“就这么一个东西嘛。”

  而最让记者惊讶的是,就在我们拍摄的过程中,也就是火灾发生10个月以后,市场内剩余门面的消防隐患依然让人触目惊心。

  记者:“就这两个啊?”

  经营户:“嗯,就这两个。”

  记者:“那如果起了大火,你觉得这能起作用吗?”

  经营户:“应该有作用,应该有作用,嗯,他们起火是晚上起火的。”

  记者:“你取一下,小心点啊!都生了锈了,这是什么时间的啊?”

  经营户:“这个?”

  记者:“嗯,能看出来时间吗?”

  湖南郴州市汽配市场内的一个仓库被烧毁了,虽然没有人员在火灾中伤亡,但巨大的财产损失仍然使得这场火灾被消防部门定性为特大火灾,面对废墟一片的仓库,18名经营户欲哭无泪。

  经营户:“心血都在里面,我又不是像别人说随便管理一下还是什么,整天没日没夜的守在那里,我十多年的心愿,就是白白地泡在这里了。”

  火灾后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对损失的赔偿,目前,引起火灾的打工者已经被抓获并提起了公诉,当地消防部门也依据留下的残余物推算出最终损失的数额为287万元,那么这287万元的损失应该找谁来要呢?18名经营户集体找到了市场的管理方,也就是这些门面的出租方——郴州汽运公司,因为在他们看来,郴州汽运公司作为出租方应该是他们坚实的经济后盾,但汽运公司的态度让他们感到了失望。

  经营户:“当时那个田经理就对我们说,他说你们现在呢,我们也没办法,他说现在你们也起了火,你们也烧掉了,这个我们表示同情。”

  摆在这些经营户面前的现实很残酷,他们急需的不是口头同情,因为这些经营户基本上都是以门面为家,除去库存的货物,日常的生活用品也在这次火灾中全部烧毁,生存成了他们的第一要素。

  经营户:“他说叫我们打个借条,叫我们打个借条,借我们几千块钱,去暂时买些日常用品啊,当时我们听了我们就不同意,为什么呢?因为这个门面,一个门面是一万块钱的集资,集资款,当时我们就说‘你凭什么要我们打借条?我们这个门面烧掉了,我们还有一万块钱在你那里,你可不可以拿钱给我们买些日常用品啊,被子啊,衣服裤子穿啊?’”

  那么,经营户的损失应该由汽运公司来赔吗?我们找到了经营户与郴州汽运公司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份合同中,作为出租方的郴州汽运公司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因此合同中根本找不到让汽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针对这个问题,我们的随行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说:“那么就是说,合同的约定上面虽然没有,但法律规定有,依据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承租人对于这个承租物在法律规定的这个期限内 履行相应的支付租金的义务,而作为出租人呢,他必须担保这个出租物没有任何瑕疵,那么从现在我们接触的这些材料来看,这个出租物显然是存在重大的消防隐患,那么由于重大的消防隐患所导致承租人的损失,应当由这个出租人承担他们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在弄清楚了法律的规定后,我们和随行律师走进了汽运公司的大门,汽运公司的两名负责人接受了我们的采访。

  公司负责人:“我也是受灾了,我损失几十万啊!那一下子损失几十万啊!”

  我们的随行律师分析说,从法律关系上,汽运公司在这次火灾中既是受害者也是有过错者,而十八名经营户是纯粹的受害者,所以,十八名经营户的损失应该由汽运公司和引起火灾的人共同承担,汽运公司不能以自己有损失为由来拒绝对经营户的赔偿责任,至于汽运公司的损失,由于自身存在过错,所以应当自行承提一部分,其余的部分可以向引火人索赔。经过一个小时的交谈,郴州汽运公司诚恳的表示愿意给受灾户赔偿,但他们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确定他们应该承担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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