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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翻悔的买卖(2003年1月14日)


  卖出的房子想要回。

  “我因为这个价钱不合理。”

  买主根本不想退。

  “至于你们之间怎么会事,我不清楚。”

  买卖双方踢皮球,卖出的房子能否收回?

  21岁的徐玉春在鞍山市铁西区有一套房子,8年前父亲去世后,他便和奶奶生活在一起,

  这套房子成为了他和奶奶唯一的生活来源。

  徐玉春:“这五六年当中,这房子一直在出租,出租的经费作为我生活的津贴,现在我和我奶想换一个大一点的房子,就商量想把这个房子卖掉。”

  徐玉春所说地卖房实际上是转让房屋的承租权,因为房子是他父亲生前单位分的公房,他的父亲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而按照鞍山市的规定,这样的房屋只要经过产权单位的同意是可以有偿转让的。徐玉春告诉我们,父亲过世后,房屋的承租人就变更为他的继母苏绣贤,继母走时,将房子留给了他,当时他只有十五岁,由于年龄尚小,所以没有办理相应的房屋更名手续,房证上的名字依然是他继母,继母走后,徐玉春便和奶奶生活在一起,从此和继母不相往来。

  徐玉春:“我们家人商量的时候就是以两万块钱卖的,通过中介人亲戚朋友想找个买房子的,卖房子的当天,签合同那天,我没有在场,都是中介人和我奶奶和我弟弟还有买房子的人在一起谈的,谈的时候成交的时候是18000块钱成交的,我因为这个价钱不合理,所以,我现在就不想把这个房子卖给他。”

  徐玉春说,当时由于奶奶不识字,所以合同上的签字是由他的表弟赵国栋写的,上面不仅写有赵国栋本人和奶奶的名字,而且他还私自签上了继母苏绣贤的名字,合同订立后,他们就将房证交给了对方,当晚,买主便搬进了该房屋居住,事后,得知此事的徐玉春后悔不迭,可此时木已成舟,房子还能要回吗?

  律师:“他的这次交易应当说他本身没有主体资格,他不是房屋的合法承租人,虽然五年前在他父亲去世以后房屋变更为他继母名了,然后他继母口头同意给他,但这种口头承诺并没有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房票还是他继母的名,那么,只能在法律上视为这个房屋的合法承租人是他继母。”

  随行律师说,由于徐玉春不是合法的承租人,而且在整个房屋承租权的转让中,徐玉春并没有得到他继母委托他转让房屋承租权的授权书,所以他没有处置这个房屋的权力。

  律师提示:

  《合同法》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是自己东西不能拿去卖。

  这样简单的道理连孩子都知道,可事情却发生在了徐玉春身上。所以律师告诉他,由于房屋的合法承租人是他的继母,因此房屋是否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完全取决于他继母的态度,也就是说如果苏绣贤同意卖房,合同就有效,不同意卖房,就无效,而房子能否收回,就要看合同是否有效,因此这是一份效力待定的合同。

  卖房的事在徐玉春家引起了轩然大波,谁也没想到这个在多年前已经和他们断绝来往的继母恰恰是决定这套房子能否收回的关键人物,那么,苏绣贤是否同意卖房呢?经过多方打听,我们在一个农贸市场内找到了她。

  记者:“您在铁西区有一栋房子吧?”

  苏绣贤:“是有一栋房子。”

  记者:“那您知道这个房子现在已经被别人买走了吗?”

  苏绣贤:“那不知道,不知道。”

  记者:“那事先您对卖房子的事有了解吗?”

  苏绣贤:“有了解,告诉我这房子准备要卖。”

  当我们表示徐玉春想收回房子时,苏绣贤的态度很明确。

  记者:“那现在在这种情况下你还愿意卖房子吗?”

  苏绣贤:“那就不卖了呗,那就不愿意了呗。”

  得到苏绣贤的确认后,律师认为,既然苏绣贤不同意卖房,而徐玉春又没有卖房的主体资格,那么,前面订立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房子还可以收回。于是,我们将苏绣贤的决定告诉了徐玉春,至此,徐玉春的家人都感到事情在刹那间峰回路转,而对于房屋的买主来说,要退回已经到手的房子恐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于是,我们根据买主在合同上提供的联系方式找到了他。

  记者:“郑师傅,您知不知道老太太和她的孙子是没有权力在合同上签字的,您知道吗?”

  郑贵庆:“我不知道,因为你谁签字我不管,只要你有个签字的,到时候你把字签了,完事了我把款付给你,当时我就给他们讲了,一切我对中介所张彬,至于你们之间怎么会事,我不清楚,你们怎么交涉,我也不管。”

  郑贵庆认为,房屋的承租人是谁,合同是否有效,应当由中介去审核,因为这件事他已全权委托给了中介所一个叫张彬的人办理。

  郑贵庆:“张彬给我说,就是一切手续完事更名啊,所有的这些事都她给我办。”

  为此,郑贵庆向张彬支付了600块钱的中介费,所以郑贵庆认为,只要张彬最后交给他的是合法的手续,事情就算了解,至于房屋的其它问题都由中介来负责。随后,他通过电话联系到了张彬,并且带我们来到了张彬所在的鞍山市铁西区房产交易大厅。

  记者:“你知不知道这房票上的承租人不是老太太,也不是她的孙子?”

  张彬:“我知道,她说是儿媳妇的,完了说把她儿媳妇找到场,咱也办过这事,就知道必须要跟当事人签字,她说先不用,她说儿媳妇已经离家出走好几年了,儿子去世了,她说这房子属于我的,不就这么说的吗?”

  记者:“那你知不知道如果这么签了以后这个合同是无效的?”

  张彬:“无效的话咱可以找房主。”

  记者:“找她干什么?”

  张彬:“找她签字呀,开介绍信。”

  记者:“那你在这个上面有她的签字吗?”

  张彬:“有。”

  记者:“哪个是她的签字?”

  张彬:“你看,这不苏绣贤,这是她摁地手印。”

  采访中,张彬突然向我们出示了自己手中盖有苏绣贤手印的合同,这让我们感到非常意外和蹊跷,因为苏绣贤本人没有向我们提到这件事,而且此前我们看到买卖双方手中的合同上也都没有苏绣贤的手印。

  记者:“这个合同一式三份,为什么只有你这一份上有苏绣贤的手印,而其它两份上都没有苏绣贤的手印呢?”

  张彬:“那两份当时写完当时就分开了,各留各的份,所以咱过后找的姓苏的,因为都是复印的,它写的(内容)都一样。”

  张彬告诉我们,当初订立合同时她就知道,这份合同一定要得到苏绣贤本人的认可,所以事后,她独自找到苏绣贤,要求她在自己所持有的合同上签字画押,并且从苏绣贤的单位开出了房屋转让介绍信。那么,苏绣贤是不是通过盖手印的方式同意卖房呢?我们再次找到苏绣贤询问。

  记者:“你摁过手印吗?”

  苏绣贤:“摁过,不知道是哪个。”

  记者:“在这个上面吗?”。

  苏绣贤:“不知道是不是这个,反正有一个她让我看了,那不知道。”

  手印虽然是苏绣贤的,但是手印盖在了什么文件上她并不清楚,因为徐玉春的亲戚曾告诉过她房子要卖,让她配合办理相应的手续,所以她就盖了手印,事后还是徐玉春的亲戚告诉她房子暂时不能卖,于是,她也随即反悔,但是苏绣贤没想到,这起着决定性的手印恰恰是盖在了合同书上,从而确认了卖房合同的有效性,如今要反悔,法律上已经没有依据。

  法律:“她以摁手印的这种形式确认了前面合同这种行为,那么我们法律上可以叫做追认,按照合同法,这还是有效的。”

  律师提示:

  《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那么三份合同中,只有一份盖有苏女士的手印,其他两份是否也同样有效呢?

  律师:“因为它的内容是一模一样的,是一样的合同,因为有了手印的这个是代表了苏女士的意思,是有效的,就决定了另两份同样是有效的。”

  律师说,由于合同从无效变成了有效,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房子不但不能收回,相反,徐玉春和苏女士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配合买主办理相关的手续。至此,房屋卖出已是覆水难收,于是,我们和随行律师一起返回徐玉春家将结果告诉了他们。对徐家来说,在这一次的房屋转让事件中,由于他们对房产的处理过于草率,因而失去了这套房屋,使自己追悔莫及,这将会给他们留下深刻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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