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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的维权之路(2003年1月13日)


  职工摔伤,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劳动局他说,谁说也不行,就是不给作认定。”

  几经研究,主管部门依然拒绝认定。

  “我们经过研究以后,作出一个工伤现不能认定的决定。”

  谁来保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多年残疾使得韩保胜走起路来,比正常人要艰辛许多,但这并没有影响他一次又一次地走出自家门前的这条狭窄小路要求河北沙河市劳动局对他的工伤作出一个认定结论。

  韩保胜:“劳动局说了,谁找也白找,谁说也没用,反正是不能认定。”

  韩保胜,原名韩宝森,沙河市电力局职工,从1980年工作以来,一直在工程队当外线电工,由于从事野外架线工作,每次工作他都非常小心,但是1986年,在一次架线过程中,还是发生了意外事故。

  韩保胜:“86年就是在贸易街施工的时候,因为脚下蹬板折断,让我从架子上摔了下来,就是平躺着摔地,后腰着地,当时感觉就是除了头是活的以外其他的就没有感觉了。”

  这次摔伤以后,韩保胜就到当地医院治疗,由于医生告诉他并没有什么大事,在休息几天后,韩保胜就继续坚持工作,但这次摔伤的后果在以后的日子里逐渐显现出来,直到1992年,在病痛的折磨下,韩保胜已经无法坚持工作了。

  韩保胜:“到了92年,我一直在治疗,我向当时的领导反映过要求按工伤,领导不管。”

  就在单位领导推脱的过程中,时间一晃又过去了七年,健康状况逐渐恶化的韩保胜意识到已经不能指望单位为他申请工伤待遇了,于是1999年,经人指点,韩保胜写了一份工伤认定申请,直接递交到了当地的劳动局,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结果却令他大失所望。

  韩保胜:“劳动部门接到我的材料以后,开始的时候答应是解决,后来几个月以后把材料原份退回,又不受理了。”

  记者:“他不受理的理由是什么?跟你说了吗?”

  韩保胜:“没有理由,没说任何理由,也不做任何的,就不给任何的签字仪式、批示,就是不受理!”

  韩保胜对于劳动局的这一举动深感不解,自己在递交材料的时候同时附上了几个同事对他当年摔伤时的情况说明,劳动局却为何不让他享受工伤待遇呢?

  “我们认为,他的工伤申请暂时无法认定。”施进民,沙河市人事劳动局保险科科长。据他讲,韩保胜99年提出申请,但由于摔伤事故发生在1986年,即便事后有同事加以证明,但毕竟事隔多年,作为主管部门,他们无法仅凭几份证言就作出结论。

  施进民:“由于时隔年限较长,又无任何充足的证据,现在我局无法对其工伤进行认定。”

  随行律师认为,搜集证据也是劳动部门的法定职责之一,要求韩保胜负担全部的举证责任显然不公平。

  律师:“因为作一个工伤认定,应该作为你是属于沙河市劳动局,应该说工伤这方面认定一个应该说属于一个职能部门,那么这种工伤认定是否应当请一些专业人士或者专业医院对韩保胜现在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拿出来一个科学的依据,是否根据他86年摔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采取这样一系列的工作之后,对韩保胜作出来一个我们劳动局认为一个结果,你们应该说是履行一个程序。”

  但劳动局坚持认为,如果韩保胜无法举证其所在的单位沙河市电力局,便应承担这一责任,但劳动局在调查过程中,沙河市电力局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因此劳动局只能不予认定,而随行律师认为,即便劳动局出于证据的考虑没有认定韩保胜的工伤,但在程序上,劳动局也存在明显的违法之处。

  律师:“他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你们最终给的答复是不能认定工伤,有没有书面的材料?当时没有书面材料,《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都明确说明,劳动管理部门应当对韩保胜本人提出工伤申请在七日内作出个明确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随行律师解释说,劳动局不为韩保胜认定工伤,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不予认定的理由,这样韩保胜如果对此不服,可以依据这份书面材料向法院起诉,寻求保护,但没有这份书面材料,实际上是剥夺了韩保胜本应享有的诉权。

  律师提示: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

  由于沙河市劳动局没有为韩保胜是否属于工伤下达书面认定材料,而韩保胜也认为劳动局不受理他的工伤认定申请是一种失职行为,在2000年12月份,韩保胜以劳动局行政不作为一纸诉状将劳动局告上了法庭,沙河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同年12月18日,沙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沙河市人事劳动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韩保胜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韩保胜本人。本以为胜利在望的韩保胜在接到了劳动局所给他的书面材料后却失望的发现,这份措辞含糊的书面材料对他毫无帮助,因为上面只写有“韩保胜的工伤现不能认定”的字样。

  韩保胜:“我又向法院询问这个合适不合适,法院说他必须作出这个‘是’或者‘不是’工伤的问题。”

  在采访中我们也了解到,沙河市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也认为所谓“现不能认定”是一个模糊的和暂时的概念,并没有对韩保胜是否属于工伤做出明确地回答,这实际上是变相地拒绝履行判决书中所规定的义务,面对此情此景,已经走上诉讼途径的韩保胜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然没有得到维护,而此时,韩保胜心灰意冷,由于身体残疾妻子已经离他而去,年幼的儿子也需要他来抚养,面对如此困境,他已经深感绝望。

  韩保胜:“现在都是由我父母养活着,我自己这点工资,像我这个医药费还不够,更别说养活孩子,养活自己了,我父亲快80岁了,他能照顾我什么时候啊?我实在是没办法了。”

  我们的随行律师认为,劳动局的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韩保胜作为一个职工的正当权益,也是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对此,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督促劳动局执行判决书中

  所规定的义务。

  律师:“我认为这份函不能作为沙河市劳动局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一个部分,就本案来讲,人民法院应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向沙河市劳动局的上级行政机关出具司法建议,那么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应该责令沙河市劳动局对韩保胜的工伤进行认定。”

  律师提示: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事、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给人民法院。

  为使韩保胜的工伤问题尽快得到解决,我们立刻把律师的建议转达给沙河市人民法院,法院的答复令我们深感欣慰。

  李峰(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我们就跟他说,就是说你这个是不对的,应该做出是肯定的或者是否定的答案,这样才符合判决,他们说我们就做出这样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劳动局拒不履行判决的这种行为我们要向他的上级机关,就是尽快地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劳动局尽快地履行判决。”

  在我们即将结束采访的时候得知,沙河市人民法院将尽快制作这份司法建议书,并将很快发送给沙河市人民政府,督促劳动局尽快履行行政职责,就韩保胜是否属于工伤给予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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