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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张照片引起的风波(2003年1月9日)


  未经允许,刊登照片

  “至少跟我个人的初衷是完全相反的东西。”

  “那么又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署了我的名字,我就处于一种特别尴尬的状态。”

  追根求源,讨要说法。

  “是他委托我们发的。”

  “你们怎么会有我的照片?你们还知道我的名字?这是我特别奇怪的。”

  画面上的这位年轻人叫杜强,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摄影系,从事广告摄影工作已经有多年了,这使他与电影界的名人有很多联系,做着自己喜欢的职业,杜先生的日子是快乐而充实的,然而,去年的一件突如其来的事情却使他至今也轻松不起来。

  杜先生:“也就是(2001年)三、四月份的时候,一个好朋友她就跟我打招呼,她说我在一本杂志上看到你的照片了,她说是拍张艺谋的,说话的时候就感觉状态不是太对,因为她是长期给张艺谋拍纪录片的,她说发在一个批评语言攻击性特别厉害的文章上。”

  听说自己所拍的照片被《母语》杂志私自刊登了,而且还是配发在批评某电影导演的文章里,杜先生感到莫名其妙,便焦急万分地到街上买来了这本杂志。

  杜先生:“看了这篇文章之后,感觉十分地气愤,因为你看,这里面有一句话‘我从诗歌界的一些人身上总结出内心腐烂的大哥’,‘这句话同样适用于张艺谋’类似的话满篇皆是,

  我对张艺谋导演也是十分尊重的,那么像这么一篇文章不管于法律还是个人感情上,我都无法接受这个。”

  那么杜先生所拍的照片又是怎么流落出去的呢?

  杜先生:“我有一个朋友,他在《视觉21》(杂志),过来约我这个照片,当时也就想写《幸福时光》挑演员的故事,我就把一些照片直接让他挑,挑完之后给了他,后来就不了了之了,这个事情《视觉21》(杂志)也没有发。”

  杜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这几张照片不发则已,一发惊人,弄得他苦不堪言。

  杜先生:“从看完这篇文章之后一直到现在,我就特别处于一种尴尬的状态,因为从这个杂志登了照片之后,我还在做类似的一些工作,比如说像这个第五代他们的二十年聚会,我也去 ,在跟踪拍这些东西,人家信任我,但现在出现了一个这样的情况,就是说这种攻击性文章,标着我的名字,我没有办法交代。”

  气愤之余,杜先生追根寻源找到《母语》杂志社。

  杜先生:“我给他们打电话,就说‘你们怎么有我的照片?’那么,然后他们跟我说,是从李红旗那儿拿到的。”

  原来,曾与杜先生约稿的那家杂志社里,一位叫李红旗的编辑辞职后,附带着这些照片

  向《母语》杂志社投稿。

  记者:“他投的稿子?”

  杜先生:“他投的稿子呢,附着我的照片,而他的文字稿并没有被录用,他们杂志社自己决定用我的照片。”

  对于这种情况,随行律师认为,这位李编辑没有经过杜先生的允许私自将照片投向《母语》杂志社,是一种无权代理的行为,如果杜先生要求,这位李编辑就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律师:“这位编辑在离开杂志社以后,拿着杜先生的作品向另外一个杂志投稿,是一种无权代理的行为,杜先生要求追究他责任的话,他也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最终造成侵权后果的是《母语》杂志社,《母语》杂志社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

  听了随行律师的话,杜先生表示说,时至今日,他所要求的仍旧是《母语》杂志社给自己一个说法。

  杜先生:“一直到现在,他们从来没有给我道过歉,说这个事情对不起,给我带来了麻烦,都没有(说)过。”

  随行律师认为,如果杜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母语》杂志社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母语》杂志社收到稿件的时候,他有义务去审查这个稿件,征得著作权人发表的许可,而且这个发表,它的形式、内容和图片的搭配,也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如果这件事成立,它(《母语》杂志社)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物的内容、稿件来源、署名等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等民事责任。

  杜先生的作品被私自刊登以后讨要说法,一年过去了,仍然没有结果,那么,问题到底出现在哪里呢?按照〈〈母语〉〉杂志上提供的地址,我们来到了杂志社北京联络处。

  “《母语》(杂志社)这里没有人了,他们已经搬出去了。”

  记者:“他搬到哪里你知道吗?”

  “这个我就不太清楚了。”

  据介绍,《母语》杂志社北京联络处已经人去楼空,撤回湖南总部了,于是,记者一行便匆匆南下,来到杂志社总部所在地湖南长沙。南方的冬季温暖如春,然而采访却是不那么尽如人意。

  “《母语》(杂志社)没人上班。”

  记者:“没人上班啊,他现在怎么没上班呢?怎么没上班,这时候?”

  “停着刊呢,他亏本了,做不下去了。”

  出乎我们意料的是,《母语》杂志社已经停刊,杜先生的事情似乎也无法进展下去了,这时 ,我们的随行律师提出,杂志社只是停刊,但是它的刊号还在,仍旧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于是我们拨通了《母语》杂志社社长王静怡的电话。

  记者:“喂,你好,是王静怡社长吧?”

  王社长:“我是王静怡。”

  由于这位王社长不同意面谈,我们只好电话采访。

  王社长:“哦,这个事吧,这个事我知道,知道呢,当时这个作者就是跟我们的具体编辑之间是他委托我们编辑发的,发完之后呢,可能那个文章是怎么回事我都弄不大清楚。”

  这位王社长的说法与杜先生反映的情况不大一样,对于此,随行律师认为,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杂志社应该对所尽的审核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出版者的合理注意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随行律师的观点,王社长表示赞同,并且也承认在这件事上杂志社存在有不足之处。

  王社长:“这个东西吧,因为就是说,当然了,我是这个杂志社的主编,是吧,我应该就是每一篇稿子都严格地审核,但是,就是我当时审核的时候我反复问了,就说他这个,因为是曲里拐弯的关系,据说他们之间已经私了了。”

  这位社长介绍说,杂志社已经辞退了当事的编辑,她本人也以为此事已经私下了结了,然而事实却是一年来杜先生一直为照片的事而愤恼着,于是,双方便开始了第一次的沟通。

  杜先生:“喂,你好!”

  王社长:“你好。”

  杜先生:“这个……”

  王社长:“那个是这样子的,你那个情况我是非常清楚的,也是事后才清楚……”

  经过一番电话长谈,加上随行律师的解释分析,这位社长表示,等复刊以后,刊登启事公开向杜先生道歉。

  王社长:“那么,我在这里跟你承诺,我复刊以后,可以登一个这样的启事和说明,公开地给你道歉,我觉得还是应该给你发一个声明,这样的话,对你个人比较好些,而且也是刊物的一个态度,您看呢?”

  杜先生:“那好吧,因为我刚才也说了这点,就是说,我先接受你这个方式,您记我一个联系电话吧,你要是复刊的话,可以给我打电话。”

  王社长:“您的电话吧?你稍等,我拿支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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