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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拖欠我的建校款(2002年11月8日播出)


  卢光华是湖北省十堰市黄柿乡村民,1997年他与乡里签订合同承建江湾中心小学教师宿舍楼,整个工程造价13万元。卢光华如期完工,本以为工程竣工后,可以顺利地拿到工程款,没想到乡里给了他8万块钱后便没了音信。为了拿回剩余的款项,他苦苦奔波了4年。

  卢光华:“我的要求是按合同办事把剩余的5万多元钱给我。”

  自我们法律帮助热线节目开播以来,曾关注过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例如口头承诺算不算合同、签合同时主体不合格怎么办等等,那么卢光华签订的是哪一种合同形式呢?为什么到如今都没有兑现呢?带着疑问,我们栏目的记者和随行律师来到湖北,在一个群山环绕的村庄里,我们见到了卢光华。

  卢光华:“1997年江湾盖学校教师的宿舍楼,我把这个事竞争上了。”

  卢光华告诉我们,1997年他带领的建筑队通过投标竞争的方式与乡里签订了一份合同,筹建江湾中心小学的教师宿舍楼。合同中明确约定,新的教师宿舍楼必须在1998年9月份也就是新学期开始以前交付使用,整个工程造价为13万元,工程竣工后若无质量问题,乡里给他结清全部款项。

  卢光华:“我是1997年6月份开始动工的,是到1998年9月1日前交付使用的。”

  卢光华如期完工,学校的师生们也开始了新的工作和学习,可是乡里给了他8万块钱后便没了音信。

  卢光华:“买的板呀、砖呀、还有木工呀,一结算呢,一共就算了8多万元。”

  结算完工程用料后,工人的工资也就没了着落,更不用说自己盈利了。眼看就要过年了

  ,工人们还眼巴巴地等着拿钱买年货,卢光华不想让工人们跟着受苦,于是,他东挪西借、加上贷款总算结清了工人的工钱,自己却为此负债累累。年迈的母亲,加上三个上学的孩子处处需要钱,只有靠妻子种地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为了要回这笔欠款,这条路卢光华不知走了多少遍,然而至今乡里也没给付他一分钱。

  卢光华:“每天过去,每天没有钱。”

  听了卢光华的介绍,随行律师解释说:“根据法律规定,他与乡里所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卢光华已经按照约定

  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将房屋按照要求施工完毕交付使用,那么作为黄柿乡应当及时地将所有的工程款项支付给卢光华。”

  虽然道理是很明确的,可是事情却并没那么简单。

  卢光华:“一直拖到2001年,去年,听说乡镇要合并,我就又跑过去了,给了我个结算书5万多元钱。”

  2001年的一天,卢光华听人说黄柿乡要合并到南化镇政府管理,他想这次他的欠款该清了吧?于是他赶紧来到乡里询问情况。当时乡里正忙于合并事宜,就给了他一个结算书,证明尚欠卢光华工程款5万元,还有乡里有关领导的签字,这下卢光华心里有了底,拿着乡里的一纸结算书,他来到了镇里。

  卢光华:“然后我找到现任的书记李方兵,李方兵说的是这是谁手上的事你去找谁,他说那是黄柿的事,你得找黄柿,可是黄柿乡已经不存在了。”

  乡镇之间的互相推委,使卢光华犯了难。难道他的付出就这样付之东流?面对卢光华的窘状,我们的随行律师发表了意见:“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主体变更,债权债务随之转移,那么黄柿乡政府和南化镇政府合并以后,黄柿乡政府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南化镇政府承接,这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律师提示:

  根据《合同法》第76条9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卢光华承建的江湾中心小学教师宿舍楼是如期竣工并交付使用了,但乡里以合并为由至今也没给付他工程款。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主体变更债权债务随之转移,既然黄柿乡已经合并为南化镇政府,那么南化镇政府就理应支付卢光华的工程款。那么对此,南化镇政府到底有什么说法呢?

  “我们对欠账的解决是认帐,首先是认账,然后再逐步消化,逐步偿还。”

  记者:“现在咱们已经拖了人家四年多了,如果再这样拖下去,会拖到什么时候?是不是有一个明确的一个时间呢?”

  耿镇长:“我们再开会必须得有个意见,有个意见,这个意见的形成,也就是说,不是说,不是说你们拍电视剧这样的,你们拍电视剧前边也有一个剧本儿吧?对呀,是吧?有那个东西,就像剧本儿,但是他这个事已经拖了4年了,到现在还没有一个方案出来。”耿镇长说,当时建校时属于集资办学,款筹到一半时,国家下达政策不允许集资办学,于是他们就停下手来,现在到底费用该由哪出,他们还没有落实好,再说,乡镇合并不久,一些问题还没有完全到位,对此,我们的随行律师却并不这么认为。

  律师:“合同的主体就是政府和卢光华,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这两个主体所签订的协议只要生效了,就应当由两个主体来履行这个权利义务。刚才您说的那个集资是否国家有没有政策,这个是跟本合同没有关系。”

  随行律师认为,不管镇政府有何种理由,既然已经签订了合同,就应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如果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再说,在合同的第十条也有明确规定:如果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工程款项的2%向对方支付滞纳金,现如今工程已经完工4年了,镇里不但要还清卢光华的工程款,还应支付这几年来的违约金。

  律师提示:

  根据《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听了随行律师的一番话,耿镇长说这件事不是他一个人可以决定的,需要开会研究。为了督促镇里尽快解决此事,记者和随行律师从上午11点开始,一直坐在院子里等候结果,下午3点钟,耿镇长再次接待了我们。

  耿镇长:“对于还账的时间问题,我们将在《税费改革基础教育工作》关于普九债务化解的相关政策明确和到位后,优先安置,优先考虑,希望在一年之内可以解决。”

  事已至此,卢光华只有等待了,镇里也有镇里的难处,然而这件事毕竟已拖了4年了,5万块钱的欠款给卢光华及其全家的生活也带来了不小的影响,我们不希望镇里只是承诺。另据我们了解,像这样的欠账在镇里还很普遍,我们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随后,记者和随行律师来到了南化镇的上级单位湖北省陨县人民政府,希望他们能监督解决好这件事,县委宣传部的杨战报部长说,在今年的元旦以前,一定监督处理好此事,让卢光华真正地过一个好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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