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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里的伤害(2003年4月22日)


  王海鸥,今年18岁,是吉林省伊通县的一名高三学生。对于海鸥来说,发生在半年前的那次学校伤害事件无疑是个恐怖的回忆。

  “对心理触动挺大的,现在我一回想起来那天晚上的事,浑身都打哆嗦。”

  海鸥,原就读于伊通县满族中学高三四班。在班里,海鸥是个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2002年11月28日晚上九点半,正是海鸥和同学们上晚自习的时间。

  “我在那做生物卷子,班里有几个同学在小声唠嗑,完了之后我就把耳机带上了,一边听广播,一边做生物卷子。”

  海鸥说,就在他带上耳机的那一刻,该校高三年级的学年主任郑国风也向他走了过来。让他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

  “他什么也没说,就把耳机子拽过来扔一边去了,把录音机也带飞了,然后又拽着我的头发按在桌子上,头发还拽掉不少头发,按在桌上之后,就拿左拳打我后脑海。”

  据说,当晚郑老师正在巡视高三年纪的自习纪律。

  “我觉得做为一个老师,我是为了让你学习,咱们以前啥过节都没有,也没有发生过任何冲突,非常一股火,生气,很随手就给这么两下子。”

  郑老师并没有回避我们的采访。可用打人的方式来教育学生,毕竟是不可取的,也给学生心理上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根据当晚在场的学生反映,上自习课听耳机在他们班是允许的。同学们说,高三了学习特别紧张,自习课上听耳机是为了缓解情绪,而且这也是经过了他们班主任的同意。

  在记者就关于是否可以听耳机一事采访到班主任郭老师时,他的支吾其词,也让我们感觉到自习课上听耳机并非简单的违反校纪。然而这样的一件小事,并没有在海鸥和同学们的解释后得以平息。

  “他最后一下打我就是用左手,他戴一只皮手套,就这么打,打到耳朵上之后我就觉得嗡的一下,完了之后就什么都听不着了,非常非常小听那动静,完了之后他还没有停下来,然后就在班里说不服要找我单挑,我想别影响同学们学习,我就跟他出去了,出去了一直往东走走了有十多米吧,就突然之间一回手又打在我右眼上一下,当时给我打的都穿花了,看着一股火花一闪,之后他又在那……”

  据说当晚在场的二十多名学生曾试图拉开郑老师,但均被郑老师呵斥着都坐回了原位.当晚经过医院检查,海鸥被打成了右耳耳膜穿孔.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随行律师说:“学生在学校上学期间,尤其是上课期间,遭受的人身伤害事故,这种情况按照2002年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说在教育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等要求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受到了身体上精神上的严重伤害,这种情况学校和伤害王海鸥的老师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

  随行律师认为,目前基于郑老师将海鸥打成轻伤的事实,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致人轻伤者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也就是说郑老师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海鸥被打伤后的医疗费和因此产生的交通费、营养费等,郑老师和其所在学校还应对这部分费用进行民事赔偿。

  “我当面给他道歉了,三个多月任何要求我都满足了,在这三个月期间,任何要求都满足了,每次看病上那儿都可以,每次都是打车去,到长春都是。”

  郑老师认为,自己已经对海鸥受到的伤害进行了赔偿,然而这却难以抚平海鸥心理上的伤疤。据海鸥的父母反映,重新返回学校后,海鸥一时产生厌学情绪。学习成绩也一度下滑。

  “那他自尊心都受到伤害了,在同学面前他总觉得抬不起头来,对老师他也有一个看法了。”

  随行律师建议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郑老师的行为侵害了海鸥的身体健康权。他虽然支付了医疗费、交通费和营养费,但给海鸥造成的心理上的伤害。海鸥的父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郑老师和其所在的学校要求对此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采访中我们发现,郑老师和学校方面对此却不以接受

  学校认为学生受伤后,他们已经责成郑老师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对郑老师进行了批评。而且校长提出,出现这样的伤害事件,郑老师并非故意,只能是一个意外。

  “在我们上一次师德反馈的过程中,我们搞了一次师德活动,这个活动过程中就整个学生的反馈意见里,没有一条反映说郑老师打学生。”

  对于校长提出的学校曾经组织过的师德活动能否真实反映出一个老师在工作中的教学情况我们不得而知。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接下来,我们在对满族中学,其他同学的采访中发现,郑老师打人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都说郑老师教的还行,完了他管学生特别严,同学有的上课不老实,他就动手打过六班的赵岩,还有他们班的王海风,其他的以前我就不认识了。”

  “我知道还有。”

  随行律师告诉我们,在学校的教学过程中,一旦发现由于老师的职务行为给学生造成伤害的,且情节严重,教育行政部门就应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老师对于你们这个孩子伤害是一次,除此之外,他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行为是经常性的,假如这个情况真的能够站得住脚,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所在学校及相关的教育行政机关应该对这个老师予以行政处分,责令他赔偿的同时应该对他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如果说这个老师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极为严重的话,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还应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提示: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采访即将结束时,我们把了解到的郑老师多次打学生的情况转达给了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康晓霞,伊通县教育局纪检委书记,向我们介绍说,海鸥受伤害一事,已经上报给公安部门。在公安部门没结案之前,教育局研究决定,将尽快组织人员下去调查。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为了使海鸥尽快走出低谷,努力备战即将来临的高考。目前经过多方协商,海鸥也将转到其他学校,开始新的生活。对于这起伤害事故中提到的损害赔偿一事,海鸥家与学校也打算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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