楔子:北大方正电子公司突然发觉自己照排软件惨遭盗版,不惜陷阱取证来追查盗版商。结果却发现嫌疑犯不仅是自己昔日最大的代理商,,而且也正是刚把自己告上法庭的今日竞争对手。于是双方上演了一出互为原稿被告的版权纠纷。
主持人:在全球IT市场,盗版总是与软件产业如影随形。不过随着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这种魔与道之间的较量也就日趋激烈。最近,作为方正照排软件最大的代理商的北京高术天力公司,因涉嫌盗版被北大方正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被称为有史以来全国最大的一起反盗版官司。
法庭现场:
北大方正电子公司法律部律师 伦羽:我们发现被告存在长期的、大量的非法盗版行为,根据公证书中被告公司员工的陈述,我方员工亲眼所见以及审计报告及用户的证明等等,证据说明被告曾多次进行安装盗版软件的行为。
北京高术天力科技公司总经理李文平:对此,我们坚决否认!
据北大方正的发言人称,半年以来,他们连续接到用户关于盗版软件所影产生的使用问题的投诉,但是由于取证方面的难度,始终难以抓住盗版商的蛛丝马迹。终于有一天,一条偶然的线索使他们发现,作为他们最大代理商的北京高术公司有非法盗版的嫌疑。于是方正电子精心构思了一张天衣无缝的取证网络,开始了一次非同凡响的取证行动。
方正电子公司法律部 江洪:为了迷惑这家盗版公司,我们特意在比较远的地方租的房子,另外为了做得更像一点,我们特意从总公司这这准备了办公用品,完完全全布置得像个专业输出中心,就是为了把他们引入我们设下的这个陷阱。
北大方正电子公司 法律部陈钧:这之间我们做的当然跟真的要买(照排机)的公司一样,特别迫切。
在公证人员的配合下,取证非常顺利,于是方正电子随即向法院提出起诉。然而高术公司却以确凿的事实材料,一举推翻了方正电子公司的诉求,声称作为软件代理商,高术公司一直兢兢业业地保护知识产权坚决抵制盗版软件。北大方正科技所谓的盗版事件,仅仅是高术公司某项目经理的个人行为而已。现在,该项目经理已经自动离职不知去向,公司一直是蒙在鼓里。
高术天力公司总经理 李文平:如果真是像方正在他的诉讼状里面,包括他们在一些媒体上发布的消息所称的那样,高术呢在疯狂的大范围的极其恶劣的在做盗版的话,我相信他不用通过这种手段取证的这种方法,这种冒充的方法而且一直是在诱导的方法确确实实不太合理,而且不太合法。
高术天力对方正电子的取证手段进行了坚决的否定,并坚持认为方正公司一直在捕风捉影。并且也正是方正公司在捕风捉影的取证过程中,恶意引诱了高术公司某项目经理的盗版行为。不仅如此,高术天力还透露了另一个内幕,来证明北大方正所谓的盗版实践实际上是一种恶意报复……
两家公司在市场上出现的一些竞争,包括两家公司在主营业务上非常大的一些冲突,都有可能会是引起这次诉讼的主要原因,包括我们在三个月之前,将北大方正也是诉讼到法庭。
据了解,高术公司曾经是方正电子公司的RIP系列激光照排软件全国最大的代理商。但是由于后来高术公司在代理其他品牌的同类软件的过程中,逐渐有了自己的产品。所以这种代理关系已经难以维继,于是方正电子单方面终止了与高术天力的代理合同。但是一直没有反还高术天力的50万元货款,于是高术天力称自己在实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于不久前率先将方正电子推上了被告席。事件的发展错综复杂。对于方正电子来说,号称全国有史以来最大的反盗版行动遭遇了最激烈的反击。
庭审现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合议厅刚才确认了一下事实,根据庭审双方的证据来看,被告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计算机软件的侵犯,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舆论支持,还有若干套说法,可以在三天之内向法庭提交,否则的话视为举证不牢。下面请双方律师作最后的陈述。
原告:北大方正电子律师伦羽:我们应该坚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高术天力公司总经理李文平:我们坚决否认。
被告律师:宋鲁娜:他们(方正电子)要求别人销售正牌的机器,却不让人家销售正牌软件,他点明就要方正的“兼容RIP”,这个“兼容RIP”就是盗版RIP。
原告北大方正电子法律部江洪:兼容?软件的核心软件不存在兼容!!
媒体记者:还有一点是今天高术提到了说,方正还欠他们的什么费用?
第一我想说这是两个法律关系 和本案是没有关系的 第二 他(高术)提出这个是想混淆视听 转移视线
现在,人们关注的问题只有一个,那就是方正电子这种陷阱取证的手段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但是这场官司的输赢结果已经不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它,如果高术公司确实存在盗版的行为,那么方正电子的反盗版行动应该成为软件企业自我版权保护的生动的教材。
北大法学系博士 崔国斌: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方面,采用陷阱购买是否合法的这个问题上,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有三点,一是象软件这样专门知识产权的保护,取证是非常困难的。权益人一般处于比较弱的地位。我们应该给他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第二是这种陷阱取证是否给他(盗版商)唯一的一次犯罪发生。第三是从陷阱购买这种手段本身来看,上对侵权人和潜在的侵权者来说并没有严重损害他的合法民事权力,危害非常小。所以综合上述三点,我觉得这种取证措施至少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应该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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