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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真相》(2002年9月19日)


  主持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着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我们今天来看这样一起案件,原本是一起十分简单的民事纠纷,由于一份虚假的诊断报告,从而转变成了一宗刑事案件。并且这种并不高明的作假手段,竟然屡次逃脱县、市两级司法机关的法眼,并一直左右着审判结果。最后在人大常委会的的司法监督程序之下,才最终使事实的真相得以澄清。

  解说:在安徽省的肥东县,今年58岁汪伦才和我们所知道其他老人一样,同家人住在一起,过着平静的退休生活。不同的是,在他享受这份平静的生活之前,却在一场刑事官司中当了3年的被告人。一提起这件事,原本不善言谈的汪伦才变得激动起来。

  汪伦才:我总觉得这段历史呢,对我来讲呢,好难走啊。我当时也曾经呢,想到过人有一死,但是我总觉得呢,这个死呢没有价值,是冤死的,而且是不明不白死的。

  解说:让汪伦才难以忘记的这段“历史”起因于一起民事纠纷。当时担任肥东县糖业烟酒公司供销经营部主任的汪伦才为了收回下属企业“好吃店”的承包经营权,与承包经营人王丽萍发生了争吵。进而,与王丽萍的丈夫郭龙发生了厮打。当时现场情况一片混乱,在厮打过程中,王丽萍感觉到腹部被人猛踢了一脚。

  王丽萍:这时候汪伦才拿伞,正好摔在郭龙的胳臂上,正好郭龙在这,我就站在这里和汪伦才拽(伞)。因为汪伦才站的姿势高一点。我姿势矮一点,我这样来回拽的时候,汪伦才给了我一脚。我当时就觉得好像就是一热,就跟是开水掉到烫灰里的感觉。

  解说:肥东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电话后,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劝解。

  肥东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警官 卢固群:我上去对他们进行劝解,如果有什么事情写报案材料,到派出所去接受处理,如果他们刚才在那里有伤到医院去看,看完以后我们一并来处理这个事情。

  解说:派出所的警官本以为这只不过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过几天双方自然就没事了。然而,事情朝着谁也没有想到的方向发展了下去。在双方发生厮打的第二天,王丽萍来到肥东县人民医院进行诊断。诊断结果为“脾脏破裂,伴腹腔少量积血”。

  肥东县人民医院B超室医生 王华兰:第一次接诊是我做得,我们一看不大,而且下面的出血量也很小,就报的腹腔少量积液,积血。

  解说:王丽萍认为自己脾脏破裂的原因是昨天与汪伦才厮打时所导致的,于是,向肥东县公安局报了案。

  肥东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警官 卢固群:王丽萍家里人到我们这里说,说她的脾(脏)破裂了,是(县)医院里的B超检查出来的,我们当时非常重视这个事情。

  解说:因为脾脏是人体重要的造血器官和淋巴器官,它的损伤会给被害人造成比较严重的身体伤害。如果王丽萍脾脏确实破裂了,并且脾脏破裂的原因就是汪伦才踢了一脚所导致的,那么,汪伦才的这一行为就已经超出了民事调解的范围,转变成了刑事案件。

  肥东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警官 卢固群:如果是一般的民事纠纷的话,那就伤害情况很轻微的,她如果脾破裂的话,最起码都是轻伤害。

  解说:为了慎重起见,肥东县公安局一方面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一方面正是委托合肥市公安局法医室对王丽萍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在合肥市公安局的司法鉴定定点医院――安徽中医学院附属二院,该院医生根据对王丽萍进行的B超扫描照片,认为王丽萍的伤势属"脾上极挫伤恢复期"。合肥市公安局主检法医魏传升据此认定,王丽萍"脾脏破裂"的伤情确实存在,鉴定为轻伤。

  合肥市公安局法医 魏传升:因为当时我想已经由县级以上医院的三次B超,再加上我们又复查了一个B超,同时都证实她有脾挫裂伤,而且是同一部位,后面都是打的恢复期,我想我认定她是脾挫伤是有依据的,我否定她是没有依据的。

  解说:至此,这起因拖欠管理费而引发的民事纠纷,由于王丽萍的脾脏破裂而转变为一宗刑事案件。

  肥东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警官 卢固群:局长办公会议根据以上材料,认为这个案件是构成刑事案件了,脾破裂轻伤害嘛,构成刑事案件了,我们决定对他进行依法报捕,提请逮捕。

  汪伦才:我自始至终没有同王丽平交手,也更没有(人)证明。我根本就不知道。这个案件的过程,打架的过程,也就是我被郭龙殴打的过程。我一直是被郭龙殴打,我没有同王丽平交手,没有这么一回事。

  解说:1997年1月9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汪伦才。

  原肥东县检察院批捕科科长 张学斌:王丽萍指控是汪伦才所为,有证据也证实了,也有证据、证人证实了是汪伦才所为,王丽萍的伤经过法医鉴定,也认定她是脾破裂,是脾积血,有损伤,脾损伤它属于内脏,内脏损伤就构成伤害罪了。

  解说:随后,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场历时3年的刑事官司也由此拉开了帷幕。汪伦才怎么也没想到自己闯了这么大的祸,竟然会成为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解说:汪伦才坚持认为自己当天一直是在被王丽萍的丈夫郭龙殴打,自己才是整个事件的受害者,怎么反而就成了被告人了呢?为了证实自己的清白,汪伦才聘请了朱广平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

  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广平:当我在会见汪伦才的时候,汪伦才的情绪是非常的激动。他说我从来就没有对王丽萍实施过任何形式的加害。

  解说:在仔细研究了公安局和检察院的起诉证据后,朱广平律师发现,王丽萍最初在肥东县人民医院做的3次B超检查,只有当时的住院医生出具的手写报告单上证明其“脾脏破裂”,但是没有相应的B超图片来佐证。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证据使用的伤情报告,必须有相应的影像图片来支持。对此,肥东县人民医院的医生认为没有必要。

  肥东县人民医院B超室医生 王华兰:你们不干这一行不知道,如果要干这一行的,我认为拍片子也说明不了问题,为什么,我从另外一个病人搞一个片子,我就说是她的,这怎么能说明呢?真正严格的讲拍片子也说明不了问题。也不能证实正好是她的,你说呢?

  解说:B超室的医生认为就算有了脾脏破裂的B超图片也不能证明就是王丽萍的脾脏破裂了,既然病人在我这里作了检查,就应该相信我们作出脾脏破裂这一诊断的权威性和真实性。没有必要在有无B超图片这种细枝末节上纠缠不清。不仅如此,王丽萍在合肥市中医医院做司法鉴定的时候,现场竟然没有法医参加。这也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鉴定程序。主检法医对此又如何解释呢?

  合肥市公安局法医 魏传升:B超检查我没有到场。因为鉴定呢当时也比较多,我们一般都是不跟的。

  记者:法律上涉及到伤与非伤的这种鉴定,是否应该到场?

  合肥市公安局法医 魏传升:这个医院原来是我们的定点医院,我们都跟他签的有协议,就是说你提供给我的东西要真实、可靠,一般我们是不跟到一起的。

  解说:魏传升法医认为,公安局法医室同合肥市中医医院签订过委托鉴定合同。既然合同上明确规定了医院要为公安局法医室提供真实、可靠的鉴定报告,那么,即使法医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到场参与鉴定,也不应该怀疑医院出具的这份鉴定的权威性和真实性。虽然医院的医生和主检法医给出各自的解释,但是朱广平律师仍然认为,这三份诊断报告和司法鉴定都存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节,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不仅如此,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提交给肥东县人民法院的调查卷宗上,有9个人证明了汪伦才曾经向王丽萍踢过一脚的事实。然而,这9名证人大多是王丽萍商店的职工,与王丽萍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汪伦才的辩护律师 朱广平:检察院找的可能是9名证人吧,这些证人大多数、有相当一部分人都是王丽萍手下的一些好吃店的职工,和王丽萍都有一些利害关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我觉得这些人作证的动机可能有些问题。

  解说:朱广平律师认为,要证明汪伦才“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必须有证据证明汪伦才确实向王丽萍踢了一脚;并且王丽萍“脾脏破裂”的伤情确实存在。但是,现有的证人证言和司法鉴定,在法律上都存在有明显的漏洞。朱广平律师决定为汪伦才进行无罪辩护。

  汪伦才的辩护律师 朱广平:检察院起诉书里面指控汪伦才犯有故意伤害罪,我认为是证据不充分,没有证据证明汪伦才对王丽萍实施了加害行为。

  解说:1997年4月22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朱广平律师指出了公诉机关现有证据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请求法院对其提供的指控汪伦才犯有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予采纳,宣告汪伦才无罪。

  审理汪伦才案件的一审法官 杜炎:这案子通过开庭审理,合议庭的成员认为本案的证据不充分,证据之间的矛盾比较大,所以合议庭的意见要宣告被告人汪伦才无罪。

  解说:1997年8月18日,肥东县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一审判决汪伦才犯故意伤害罪罪名不成立。

  汪伦才:我觉得这个判决呢,判决无罪是公正的。

  解说:此时汪伦才的心情是十分高兴的,自己的案子终于在10个月后有了一个公正的结论。但是,案件还远远没有结束。

  王丽萍:可以讲他这个事情呢,绝对的、百分之百的掺有人情因素在里边。

  记者:你觉得一审判决不服?

  王丽萍:我不服,对了,我这个事情冤。

  解说:就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的半个月后,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原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正友:后来我们县检察委员会讨论呢,认为事实是清楚的,有一定证据,就提请市院抗诉。

  解说:检察院认为自己所收集的证据,足以证明汪伦才犯有“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竟然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了无罪的判决。所以,这是一份不公正的判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同级的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肥东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作出裁定:以一审判决同样的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肥东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审理汪伦才案件的一审法官 杜炎:对这个案子呢,我是有看法的,肥东县法院一审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但你作为合肥中级法院,同样以这八个字发回重审,是什么意思,我们也搞不清楚?

  解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理由,令刑庭庭长杜炎大惑不解,好在这一难题已经不需要他来解决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一审审判长杜炎依法进行了回避。肥东县人民法院指定史先玉法官担任审判长,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回到了原来的起点,汪伦才第二次站在了被告席上。然而,令汪伦才没有想到的是,案件的发展急转直下。肥东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同样证据的基础上,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由,再审判决汪伦才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这一结果是汪伦才做梦也没有想到的,自己怎么就一下子又变成了罪犯了呢?汪伦才真的懵了。

  汪伦才:我当时哭得没有办法,我在县法院门口大哭,我讲天哪怎么这么不讲理呢?

  王丽萍:只要法院判他有罪,我就觉得是公平的,只要判他有罪,我就心满意足了。

  解说:同一个法院、就同一个案件、在同一个法庭,以同样的证据,为什么会完全推翻自己的一审判决,作出如此截然相反的结论呢?为此,我们专程同时采访了一审审判长杜炎法官和再审审判长史先玉法官。

  审理汪伦才案件的再审法官 史先玉:就说被告人加害了被害人这个事实,有群众的证据和当时开庭所指证的证据,能够证实他加害了被害人。第一次他们宣告无罪的情况下,我可以这样讲,可能是违背了自己的意志。

  记者:为什么在一审宣告无罪的时候是违背了意志呢?

  审理汪伦才案件的再审法官 史先玉:你不知道,因为内部情况我也不好给你说那么多。

  解说:史先玉法官的解释,令一审审判长杜炎法官难以接受。杜法官当时予以了否认,坚持自己的判决是依法作出的。

  审理汪伦才案件的一审法官 杜炎:我认为当时在审理这个证据当中,我个人认为从合议庭的角度,以及审判委员会的角度上,我个人当时认为从表面上看没有人干预这个案件,还是比较正常的。

  解说:两位法官各执一词,都认为自己的判决是正确的。使得这一案件显得更加扑朔迷离。史先玉法官到底有什么内幕不好讲呢?

  审理汪伦才案件的再审法官 史先玉:时过境迁,因为内部情况不太好说,我讲的都是实话,但是现在不太好说,我只能这样说。

  解说:看来,史法官确实有难言之隐。最终,还是杜炎法官向我们讲出了史先玉法官不愿说出的隐情。

  审理汪伦才案件的一审法官 杜炎:中院当时的刑二庭的庭长和我通了个气,他(说)这个案子应该作有罪判决,不宜重判。但是只是口头讲的,没有文字东西。

  解说:在听到杜法官的说法后,史法官显得有些吃惊。

  审理汪伦才案件的再审法官 史先玉:可要讲真话?

  审理汪伦才案件的一审法官 杜炎:讲真话,我记得是在办公室(说的)。

  审理汪伦才案件的再审法官 史先玉:不对,当时是怎么回事呢?因为是我们上级领导,我们安排膳食。

  记者:安排什么?

  审理汪伦才案件的再审法官 史先玉:安排膳食。

  审理汪伦才案件的一审法官 杜炎:安排吃饭。

  审理汪伦才案件的再审法官 史先玉:在路上,他说的,当时就我们3个人,他(杜炎)一个,我一个。还有一个是我们中院的领导,也就是我们上级法院刑二庭的领导。

  记者:当时这个领导叫什么名字?

  审理汪伦才案件的再审法官 史先玉:你是不是说了?

  审理汪伦才案件的一审法官 杜炎:你讲吧。

  审理汪伦才案件的再审法官 史先玉:当时是庭长,叫陆再尧,大陆的陆。他说老杜啊,这个案子你们怎么能宣告无罪呢?哪怕都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分,或者是判缓刑都可以,怎么能判无罪呢?这是原话。

  审理汪伦才案件的一审法官 杜炎:它代表合肥中院,我们合肥地区的所有的基层法院上诉案件,是合肥中院刑二庭负责审理。作为刑二庭庭长讲了,你基层法院不能不听。最后我们家审判委员会也好,合议庭也好,就统一到二审的这个口头指示上来了,所以作为有罪判决。

  解说:根据二位法官的说法,肥东县人民法院的再审有罪判决是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的口头指示下作出的。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我们采访了肥东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宋巨祥副院长。

  肥东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宋巨祥:这个时间长了,已经好几年了,我不是记得很清楚了,至于陆再尧讲没讲,我不是很清楚,我们当时还是主要以文字,哪个中院,哪个庭长讲话,那就不算了。

  解说:宋巨祥副院长并没有回忆起合肥市中院刑庭庭长的口头指示,但是宋副院长所说的文字依据又指的是什么呢?

  肥东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宋巨祥:第一次我们是按照宣告无罪,中院发了一个内部函,这个内部函上面就是,我记起了,好像有这样一句话,意思是不能够排除是汪伦才所为。好像是这样一句话。

  记者:大致意思是这样?

  肥东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宋巨祥:大致意思是这样。所以我们第二次就认为中院的这个函的意思,好像很明显就认为应该作有罪判决。所以我们第二次就作出了有罪判决。第一次他已经发回重审了,我们第一次宣告他无罪,中院发回重审以后,你有这样的内部函了,我们认为再不作有罪判决的话,再到中院去不是还通不过吗?可能是这样的,第二次没有别的新的证据了。

  解说:由于肥东县人民法院的法官,根据自己对中院领导指示的理解做出了再审判决,使得汪伦才一下子从无罪变成了有罪。就在汪伦才决定对这次有罪判决进行无望地上诉的时候,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已经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第二次抗诉。他们认为这次的有罪判决判得太轻了。

  原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正友:汪伦才认罪态度不好,拒不认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凡是拒不认罪的,一律不能判缓刑。当时新刑法刚刚开始实施,从严格执法的角度,当时县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抗诉。

  解说:汪伦才得知这一消息后却十分气愤。

  汪伦才:无罪你也抗,有罪你也抗,你就想把我置于死地,不也就这个目的吗。

  解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这一案件第二次组成合议庭。这一次合议庭认为,王丽萍的伤情鉴定是此案的关键所在。决定于1998年12年2日对王丽萍的伤情强制进行重新鉴定。并委托安徽省立医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会诊。

  安徽省立医院医务处副主任 洪海鸥:在B超室做出鉴定结论就是,脾脏包膜的完整,没有看到其它的异常的问题。

  解说:专家们一致认为:王丽萍的脾脏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脾脏包膜完整。认定王丽萍“脾脏破裂”的诊断证据不足。虽然此时与王丽萍第一次诊断已经时隔将近两年,但是从此次地检查中,并没有任何的迹象表明王丽萍的脾脏曾经破裂过。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一鉴定是整个案情的关键所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王丽萍的脾脏并没有破裂,那么,无论汪伦才是否曾经向王丽萍踢过一脚,都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安徽省立医院的这份司法鉴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对这一案件做出裁定,依然是以原审法院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再次撤销了肥东县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又一次发回肥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理汪伦才案件的一审法官 杜炎:不理解。我刚才讲了,这个案子我们左也不是,右也不是。第一次我们无罪判决,你发回来,第二次我们根据你们的指示作为有罪判决,又发回来了,我们就不知道怎么搞了。

  解说:肥东县人民法院在第二次接到“发回重审”的裁定后,第三次组成了合议庭,汪伦才又第三次站在了被告席上。这一次肥东县人民法院依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司法鉴定书,再次推翻了自己的有罪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汪伦才犯故意伤害罪罪名不成立。再次宣告汪伦才无罪。

  汪伦才:事实还是事实,假的还是假的。我觉得这个判决是公正的。

  王丽萍:我就一定要叫他认这个事情,就讲你踢我了就是事实,你不能讲推三阻四,然后到最后反过来说也没有踢我,也没有打我,我也没有伤,说我倒陷害他,这就叫天理何在。

  解说:汪伦才在当了两年半的被告人后,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肥东县人民法院的这次无罪判决给他恢复了清白之身。案件似乎应该就此结束了。没想到,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又第三次提起了抗诉。

  原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正友:他的鉴定结果是模糊的,所以大家研究的意见,又第三次提请市检察院进行抗诉。

  解说: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合肥市中院作出的司法鉴定,只是证明了脾脏破裂诊断依据不足,并没有明确否定王丽萍的脾脏曾经破裂过。于是第三次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诉。

  汪伦才:我认为肥东县检察院现在已经丧失了一个检察官和检察院的职能。

  解说:1999年12月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了肥东县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彻底宣告汪伦才无罪。这场历时3年多,经过县、市两级法院6次审理、检察机关3次抗诉的刑事案件终于划上了一个句号。此时的汪伦才已经当了3年的被告人。

  汪伦才:我当时心情非常激动,那天,接到判决书以后,我和我的家庭(成员)都在一起痛哭,痛哭流涕。以后把我这个问题,把我这个案件彻底的搞清楚之后呢,我心情很激动,我一直和我的家人痛哭流涕,我怎讲呢,最终还我一个清白,给我恢复了名誉。

  解说:同汪伦才激动、兴奋的心情形成鲜明反差的是,此时王丽萍的情绪低落到了极点。

  王丽萍:我已经彻底失望了,就在那天,我已经筋疲力尽了,也觉得再有上诉的可能性不大了。

  解说:蒙冤3年之久的汪伦才终于获得了昭雪。回想起自己被无罪关押了40多天,汪伦才的愤怒难以平息。于是在朱广平律师的协助下,向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国家赔偿。握着终审无罪判决的汪伦才对这次赔偿申请信心十足。然而结果又一次出乎他的意料。肥东县人民检察院给汪伦才出具的竟然是一份不予赔偿决定书。

  原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正友:县检察院研究不好作出赔偿的决定,就做出不赔偿决定。

  解说:朱广平律师一语道破了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理由。

  汪伦才的辩护律师 朱广平:检察长他是这样认为的,他说我们觉得这个案件他(汪伦才)是有罪的,法院判决是法院的事,所以我们是不能赔偿的。

  解说:汪伦才的这一遭遇经过安徽省当地媒体披露后,引起了人大代表吴建生的关注。

  合肥市人大代表 吴健生:我看完之后感到这个事情很气愤,而且这个问题也很典型,公、检、法从民事案件搞到刑事案件,这么个小事情搞得这么复杂是怎么回事呢?公、检、法这个问题太严重了,我们一再讲,人大要监督“一府两院”,我认为人大应该监督(这个案件),所以我开夜车连夜写了一个意见,等写好后我就送到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很重视。

  解说:2000年4月,合肥市人大依法行使监督职能,成立了“汪伦才案件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重点调查王丽萍的脾脏是否破裂这一关键问题。特委会的成员在经过近两个月的调查后,认为王丽萍所谓“脾脏破裂”的医院诊断是一份虚假的证明。

  合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 涂修元:有没有假呢?那确实在医院里作了很多假,那个医院院长在我们去调查时拍着胸脯讲他以党性保证,怎么样怎么样。这简直当面撒谎脸都不红,你那个原来的病历上根本就没记是不是凝固的血,后来就说不是凝固的血。我当时问他,你把血抽出来放在哪儿?他说放在桌子上,他把血抽出来滴在桌子上了,哪个医生会这样干?

  合肥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 吴明钰:这个行为已经是构成弄虚作假提供假病历。另外,肥东县人民医院B超室提供的是假的没有图片的B超报告。

  解说:至此,“汪伦才案件”中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真相被公布于众。合肥市有关单位对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正友、市公安局法医魏传升等11人分别进行了严肃处理。对王丽萍涉嫌诬告、陷害立案调查。

  肥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 王成贵:我们刑警队是2000年9月6日对王丽萍诬告陷害进行了立案侦查。

  解说:至此,这起三审三抗的刑事冤案落下了帷幕。恢复了清白之身的汪伦才终于可以长舒一口气了。截至到2002年7月5日,肥东县公安局仍在对王丽萍涉嫌诬告、陷害案件进行侦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对这一案件行使司法监督权,不仅给汪伦才个人恢复了名誉,而且在当地群众心中树立起了为民做主的公正形象。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处主任:对汪伦才案件的处理呢,使我们广大人民群众深刻地体会到,我们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的确确是在为民做主。对司法机关来讲呢,也起到了一个很好的警示作用,它就要求公、检、法、司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一定要依法办案。

  主持人:如果县医院的医生能够在最初的诊断中作出真实的报告,如果公安局的法医能够依法参加司法鉴定,如果法院的法官们能够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再审判决前对王丽萍的伤情能够进行强行鉴定,也许这件简单的案件并不会变得如此复杂。然而,我们现在只能说,如果没有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启动法律赋予的司法监督程序,介入此案的调查,事实的真相也许并不会公布于众。司法的公平、公正是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基本的要求。我们但愿汪伦才的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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