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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辩交易第一案》(2002年8月8日)


  主持人:“官司打得起,时间拖不起”,几乎所有打过官司的人都有这样的体会,面对人们对一些案件久拖不绝的批评,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公正与效率”的口号。但是,怎样才能真正兼顾效率与公正呢?我们今天节目中的主人公王玉杰因为一件故意伤害案不得不走进法庭,但是,他没有想到的是,他的这场官司仅仅用了25分钟就全部了结,而且,他还获得了令他满意的民事赔偿,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解说:王玉杰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他东拼西凑倾其所有买了台吊车,带领着一家人在绥汾河铁路货场装卸货物。2000年12月18日,天已经快黑了,王玉杰开着吊车指挥他的儿子、侄子等几个人在铁道旁装卸木头,这个时候,一个人开着一辆客货车急着要从他们的吊车旁经过,于是,就与正在忙着开吊车的王玉杰发生了争执。

  王玉杰:过来就骂骂吵吵的,谁他的妈的车,我说我的车,你的车你给我赶紧挪一挪,我说你挪你不得等我把木头落下吗?我现在吊着木头我怎么给你挪呀?你稍等一会儿呗。你别他妈给我说旁的,你给我说旁的没用,我是公安局的,你再说旁的我就不愿意了。

  解说:王玉杰一边解释,一边抓紧时间把吊着的木头装了车,就在他收起吊车正要让开道路的时候,他看见这个人掏出了手机,大声地说着:“弟兄们,过来。这块儿有两个跟我捣乱的,过来把他腿打折,把这个车给他砸塌。”

  解说:听到这个人这样说,与王玉杰一起干活的几个人就过去劝他不要动这么大的肝火,于是,这个人连骂带嚷地开着车走了。一场风波被平息了,所有人都以为没事了,王玉杰等人接着开始作业。可谁知,不一会儿,这个人又回来了,并且带来了6个人,气势汹汹地把毫无防备的王玉杰围攻了起来。

  王玉杰的侄子:来了两个车,离着有个10来米吧,点个大灯,下来有个,黑天也看不清,反正得有8、9个7、8个那样的人,过来就找司机,找司机,我老叔就下去说我是司机,他们就问,就你呀,你骂骂咧咧。就开始动手就打他。

  王玉杰:拿了一个大铁棒子,当时一铁棒子就给我打趴下了,把我打倒以后呢,这7、8个人就用脚往我身上连打带踢,完了之后用棒子打,当时给我打得没办法,我就趴在车底下,趴在车底下之后,他们又用这个油丝绳,油丝绳给我套在脚脖子上,又给我拉出来,拉出来又开打。这时候就给我打昏了。

  王玉杰的侄子:完了有个小子说,别打了,再打就打死了。

  解说:这伙人在发现事情不妙后全部都逃了,大家把昏迷不醒的王玉杰送到了医院,并且报了案,后来王玉杰的伤势经过法医鉴定为小腿骨折,脾脏破裂,属于重伤。由于王玉杰等人并不认识凶手,事后,公安机关只能根据他所描述的这伙人的体貌特征在货场附近寻找线索,所以,一时间无法将凶手绳之以法,而王玉杰疗伤的1万多元钱也就只能自己掏腰包,虽然,他的伤势经过治疗总算好转,但是,王家的日子却因此过得更拮据了。为了不让行凶者逃避法律的制裁,王玉杰在伤还没有全愈的时候,也开始四处寻找凶手。

  王玉杰:这个时间,我一个亲属在车站把孟广虎认出来了。

  解说:王玉杰所说的这个孟广虎,是绥汾河市的一个无业游民,他就是那天在铁路货场急着要过去的人。经过当时在现场很多人对他的辨认,以及公安机关的讯问,孟广虎承认了那天召集6个人殴打王玉杰的事实。于是,公安机关将这个案件移交到检察院,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此案是一起共同犯罪的案件,虽然其他犯罪嫌疑人还没有抓获归案,但是,孟广虎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于是,公诉机关以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后发现,这个案件的证据方面还有不够充分的地方。

  法院:(我们)经过阅卷,发现就是这里头,是谁使用什么凶器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的这个证据,不很充分。

  解说:在孟广虎的供述中也可以看出这方面的问题。据孟广虎的交代:他那天的电话是打给一个叫李平的人,而他那天急着要过去,也是因为这个叫李平的人在等着请他吃饭,事发时与李平一起过来的其他几个人,他一个也不认识,都是李平帮着叫来的,而李平已经在事发后的第二天就逃往国外了。虽然他承认自己纠集这伙人动手殴打了王玉杰,但是,他只承认自己打了王玉杰两巴掌,而真正导致王玉杰重伤的是哪一个人,用铁棍子将他打趴下的又是谁,这些孟广虎并不承认是自己所为,在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中也没有明确的说明。而且,被害人王玉杰也无法证实他的重伤就是孟广虎干的。

  记者:谁拿的这个铁棒子?

  王玉杰:记不住。当时我眼睛已经看不着了,一个大铁棒子给我打倒了。

  记者:这个大铁棒子是谁的?

  王玉杰:不知道是他们拿来的,还是他们在哪儿找的,这个咱们就搞不清了。

  解说:正是因为如此,孟广虎的辩护人丁云品律师也认为这个案子存在着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两个方面。

  律师丁云品:这种伤害到底是谁所为,通过笔录,通过调查笔录,包括讯问被告人,包括询问证人,这个都没有一个,互相都不能很充分地来证实,就是我的当事人,就是本案的被告人孟广虎所为,这方面的事确实是一个疑问。

  解说:在丁律师看来,本案中,究竟是谁将被害人的脾打伤,腿打骨折,这个事实无法认定。从目前所有的证据来看,也没有足以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王玉杰的重伤就是孟广虎所为。同时,因为其他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到案,也使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方面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但是,丁律师讲,考虑到孟广虎承认自己动手殴打了被害人,因此,他不否认孟广虎在此案中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所以,他不会为孟广虎做无罪的辩护。他认为,此案应该进一步的侦查。但是,作为公诉方的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却认为,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而无法判定被害人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是客观事实,如继续追逃则需要大量时间及人力和物力,而且由于本案多人混战的特殊背景,证据收集也将困难重重。但是,此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主要原因是被告人孟广虎找人行凶而导致被害人重伤的后果,对此后果,孟广虎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就这样,控辩双方的意见发生了严重分歧。那么,作为审理这一案件的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又是如何看待他们分歧的呢?

  法院:这起案件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但是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他没有证明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的是被告人孟广虎,这样的话就存在一个什么呢?6个被告人在逃,这个事情没有查清,可能存在有他人是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的。如果说对被告人孟广虎,就对他一人实行从重处罚的话,我们觉得来讲呢,有显失公平。

  解说:可见,在这个案件中,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与控辩双方的意见都不是完全一致的,但是,有一点,无论是控方、辩方还是主审法院都是有共识的,那就是孟广虎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而究竟他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部分责任如何界定?法院认为,仅仅依靠目前的证据,在给孟广虎量刑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解说:在本案中需要强调一点的是,孟广虎归案后,他只向公诉机关提供了一个犯罪嫌疑人李平的情况,因为,其余的人他也不认识,这些人都是李平叫来的,现在,李平已经逃往国外,所以,其他的人就更没有线索了。也正是因为这一点,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对这起案件继续侦破非常困难。案件进行到此,陷入了僵局。这个时候,哈尔滨铁路法院系统正在进行审判方式的改革,对于在英、美法系普遍适用而我国从来也没有采用过的一种叫做诉辩交易的审结刑事案件的方式,哈尔滨铁路法院要在国内做第一次大胆的尝试,而这个课题正好分在了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得知这一消息后,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觉得,这个案件可能会有转机。那么,什么是诉辩交易呢?

  诉辩交易指的是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检察官因为掌握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较少,并且收集证据比较困难或代价高昂,为避免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或为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以作出较轻的指控、许诺代为向法官求情为代价,换取被告人有罪的供述,而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法庭外讨价还价达成妥协的一种制度。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陈卫东:辩诉交易呢,主要是有两个方面的交易,一个控罪方面的交易,一个判刑方面的交易。控罪方面的交易就是以检察官减少或者降低起诉书中所指控的那个罪状。你比如说我指控了3项,如果被告人认罪的话,我可以撤消一项,我只指控你两项。降低呢就是减少,降低呢,你比如说我指控了你一级谋杀,那么如果说你做有罪答辩的话,我可以降格指控,指控你二级谋杀。量刑方面的交易就是检察官向法官提出对被告人施行处罚较轻或者量刑幅度较小的这样的建议。

  解说:诉辩交易是存在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司法制度,在美国,90%的刑事案件是依靠诉辩交易的方式审结的,而之所以诉辩交易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盛行,是因为他们认为,依靠诉辩交易办案,可以节省诉讼资源及诉讼成本且快速灵活,能够最大限度地解决久拖不决的疑难案件,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司法的效率和公平。

  中国诉讼法研究会会长 陈光中:它有它的长处,这个长处我个人认为有这么几点啊,首先就是效率高,有效率价值。美国90%采取这种方式呢,它节省了很多的人力和物力,这是第一。第二呢,就说作为被告人这方来说呢,他有一种自己的处置权利,他认罪,不管你证据足还是不足,我认罪。从这一点说呢,它是一种个人的权利的处置。第三呢,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司法工作的某些因素。总的来说,它是一项以效率为主,兼顾公正,这么一项制度。同期:它一个最大的优点,最大的诉讼价值体现,就是它大大节省了速度成本,降低了司法资源,减少了案件的积压。

  解说:尽管诉辩交易制度在西方国家有其存在的道理,但是,诉辩交易这一制度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却是绝无仅有的,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更没有用诉辩交易办案的先例。那么,“诉辩交易办案的课题”是怎么分配到了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的呢?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院长 周宝成: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施用诉辩交易这件事,是我们哈铁中级法院在年初的时候,审判方式改革,要搞诉辩交易作为试点,拿我们牡丹江铁路法院,是这么引起的,实际上诉辩交易这件事,对于我们来讲,也是一个新事物,也是个新名词,更确切的讲应该是在司法实践当中,一个新的司法理念。

  解说:对于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来说,诉辩交易的确是一件新生事物,而怎样进行诉辩交易更是一项很重的课题,上级机关要求试用诉辩交易的案件一定要达到节约诉讼成本和缓解社会矛盾的目的。所以,他们一直也在寻找合适的案件。丁律师在得知了这一情况后,就与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协商,希望孟广虎这个案件能够作为对诉辩交易的一种尝试。控辩双方也正是这样第一次就此案寻找到了共同的突破口。那么,这起案件为什么会被认为适用诉辩交易呢?我们先听听公诉机关、辩护律师对这个案件的具体分析。在本案中,公诉机关认为:要想拿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害人王玉杰的重伤是何人所为,就必须要抓到所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可是,由于本案一个重要的犯罪嫌疑人李平已经逃往国外,抓捕其他不知名的犯罪嫌疑人犹如大海捞针,所以,对此案继续侦破存在很大的困难。而如果因此放弃或减少对被告人孟广虎罪行的起诉,被害人王玉杰的利益就很难得到公正的处理,因为,对于刑事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是按照孟广虎的刑事责任来划分的,孟广虎如果不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法院就无法要求他对被害人王玉杰进行全部的民事赔偿。

  而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虽然他不会为被告人孟广虎做无罪的辩护,但是,他认为不应该由孟广虎一个人来承担造成被害人王玉杰重伤后果的罪行。可是,如果等到公诉机关抓捕了全部的犯罪嫌疑人后法院再审理此案,势必会使此案陷入久拖不决的境地,这样,他的当事人孟广虎也就可能会被超期羁押,这对于孟广虎来说也存在一定意义的不公平。

  那么,法院在审判此案的时候怎样才可能兼顾公诉机关、辩护人的所有意见而充分体现出我国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呢?控辩双方一致认为:采用诉辩交易的方式既可以使孟广虎免于因侦破困难而带来的超期羁押又能使此案得到公正的处理。尽管控辩双方已经对此案达成了共识,但是,要进行诉辩交易,必须征得当事人孟广虎的同意才行。

  丁律师:这种想法提出来以后,我争取了我被告人的同意,被告人认为,说你看几个同案犯确实都在逃,抓回来呢,也得需要一定的时间,那么我也不能总在里边待着。

  解说;丁律师在换取孟广虎的认罪答辩时,也告诉孟广虎,如果他能够对王玉杰进行积极地民事赔偿,公诉方会建议法院以较小的罪名或较轻的处罚来给他定罪,孟广虎也同意这样做。于是,在法院的组织下,被告方孟广虎和被害方王玉杰就附带民事赔偿进行了庭前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孟广虎赔偿被害人王玉杰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正是由于民事赔偿方面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了积极地补偿,王玉杰也向公诉方请求对孟广虎免于刑事处罚。

  王玉杰:现在孟广虎已经赔礼认罪,已经认罪伏法,也就是承认一切错误,完了还给我赔偿一切损失,这样的话呢,我也觉着我心里平衡,我觉着我心里平衡,我觉着非常好,我请求法院和检察院,我请求给孟广虎从宽处理,或者是免于处理。

  解说;有了这样的基础,一切都进行得很顺利,诉辩交易的申请不久就递到了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这份诉辩交易的协议书中,控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辩方放弃本案是谁使用什么凶器造成被害人重伤的辩点,同意控方有罪的指控。二:控辩双方一致认为,被告人孟广虎作为共同犯罪,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被告人孟广虎积极赔偿被害人王玉杰的经济损失,并已实际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和被害人王玉杰的要求,公诉机关认为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接到诉辩交易的申请后组成合议庭,对他们双方达成的诉辩交易进行了程序性的审查,认为该诉辩交易协议及申请文本内容齐全,签字、印鉴清晰,格式规范,并定于2002年4月11日,公开审理这起全国第一例诉辩交易的案件。

  法官:现在开庭。法警及被告人孟广虎到庭。在开庭审理之前,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了诉辩交易的申请。现在就这个协议,法庭分别向被告人、辩护人询问几个问题。被告人孟广虎,你是否授权或同意你的律师你的辩护人与控方,也就是检察院达成协议?

  被告人 孟广虎:同意。

  法官:对此协议内容,你是否同意?

  被告人 孟广虎:同意。

  法官:达成的协议是否出自你本人的意愿。

  被告人 孟广虎:是。

  法官:辩护人是否对公诉人起诉书,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辩护律师:没有异议。

  法官:本案经过合议庭进行合议,现在宣判。

  解说:法院认为:控辩双方达成的诉辩交易是双方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与法律规定并不相悖,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此,孟广虎故意伤人案全部审结,而从开庭到宣判,仅仅用了25分钟。事后,被告人孟广虎表示他不再上诉,被害人王玉杰也一再表示他对这样的结果非常满意。

  记者:你这个案子,这样处理你觉得公平吗?

  王玉杰:公平,我觉得非常公平。

  解说:在公开审理完这个案件后,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的周宝成院长对记者讲了他本人对诉辩交易的看法。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院长 周宝成:这起案件的审理,使我们感到,握有审判大权的法官在审理诉辩交易案件的是时候,一定要保持其独立性、被动性和居中裁判的地位。为什么要这样说呢?因为辩诉交易案件本身是由案件的辩护人,也就是被告的代理人,和公诉机关就某种案件事实达成的一种协议,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官,只是对这种协议予以确认,但在确认的时候,如果法官不保持其中立地位、居中性,就会势必对一方有所偏袒,这就影响了我们审判的公正性。

  解说:由于是第一次接触诉辩交易这种审判方式,周院长要求法院的全体法官都旁听了这一次开庭,闭庭后,他又召集部分法官开了个座谈会,对诉辩交易的认识大家是各抒己见、畅所欲言。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法官:咱们国家它有个啥呢?咱们国家属于大陆法系,它是一法典,所以说呢,它本身一个是你当事人法律知识就不是那么,就比较欠缺,所以对它来说呢,它又没有相对可以比较的这个东西,所以你最后,你实际上本来应该给他判8年,通过交易以后呢,你现在你给他判到4年,他不一定认可你这事,是吧?他觉得是啥呢?这个交易了嘛,交易完了,交易完了,到时候你放我走就得了,给我放回去了就得了,实际上他可能是还出现这种情况。

  法官:实际上我们审理这个案件,这就应该说是一个典型的使用诉辩交易制度的方式进行审理的,证据不足,你确定是这个被告人打的吗?拿不出证据。法院按照我国现在这个诉讼制度呢,疑罪从无,我认为怀疑这个行为不是这个被告人打的,法院就要判决无罪。这样来讲,不但被告人没有受到法律的打击,被害人经济上得不到补偿,社会安定造成了不安定的因素,被害人的家庭,就是根据本案的被害人讲,如果不进行这个诉辩交易,快速解决我这个案件,已经没有活路了,没有退路了。长期的累诉,就是说他的经济已经到了崩溃边缘了,治病没钱,生活无着落。希望今后这样的案子都采用这种方式。

  解说:其实,对于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运用诉辩交易的方式审理的这起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各方的媒体也给予了积极的关注,由于它开创了国内第一例运用诉辩交易办案的先河,也自然引来了法学界以及各方人士观点不一的评论,而对于用诉辩交易的方式审结的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我国刑事诉讼界的权威人士还是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陈卫东:那么这样一个案子的结果是非常好的,被害人得到了补偿了,对不对?被告人也出于自愿的,那么除了赔偿4万块钱的损失费以外,他受到了判3(年)缓(刑)3(年)这样的非常轻的这种刑罚。那么作为被告人来说,他也得到了,他认为非常合适的,对于他非常有利的这样的一种结果,对国家来说呢,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呢?它完成了这样一项追诉,对吧?把被告人提交给法院了,进行了判刑,被害人也得到补偿,它完成了它的追诉任务。

  解说:尽管如此,专家们还是表示,对于运用诉辩交易审理刑事案件还是要慎之又慎,因为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并没有这一制度,也就是说,用诉辩交易办案还缺乏法律上的依据。虽然诉辩交易存在一定的长处,但是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陈光中:它的缺陷也是比较明显的,缺陷我认为过分地强调效率,对于公正呢,无论是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都有所牺牲,在某种程度上说,牺牲的代价还是比较大的,主要的一点就是这样的问题。另外实际上它把这个东西呢,因为犯罪的问题是国家与犯罪作斗争,在一定的程度上呢,国家的安全、社会秩序的维护是很重要的一个价值,很重要的价值,是属于公法的范畴,现在有点往私法这方面这种范畴转移了,特别是美国把一些重罪,包括谋杀罪都可以搞成辩诉交易,我觉得这里头有些东西,应该说呢,并不符合一些正常的我们国家惩罚犯罪的这样的要求。

  解说:但是不是诉辩交易办案就一定不可行呢?专家们认为,虽然我国不存在引进美国式诉辩交易的环境,但是我们可以借鉴诉辩交易,利用它的长处,进行适合我国国情和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尝试。

  陈光中:我们可以来探索、来实验,根据我们国家的国情,实验实行一下辩诉交易制度,或者叫诉辩交易制度,这样可以来看看同我们国家的这个土壤啊,适合不适合,它的长处能不能发挥。

  陈卫东:我们现在可以研究、可以探讨,在研究、在探讨的过程中,我们要把英、美国家,甚至包括现在意大利,这些大陆法国家,这种辩诉交易,它的产生的根源,它的文化背景,它交易的主要内容,它的交易的程序,它现在存在的主要的问题,我们要研究透了,要研究透了,否则的话,我们不能所谓的那种拿来主义,把国外东西搬过来、套进来,那会带来很多的弊端。

  记者:不符合我国国情。

  对对对,是这样。

  解说:专家们认为:我们有自己的国情和法律制度,而实际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主动认罪的被告人,有的检察机关在提出有关量刑建议的时候,也会提请法院考虑该事实,这虽然不完全等同于诉辩交易,但其中在精神上有相通之处。因此,对于情节轻微、罪刑较轻的犯罪,可以尝试诉辩交易,但是,重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以及量刑重的案件就不适宜搞诉辩交易。专家们还提出,在我国尝试诉辩交易一定要审查被告人事实上是否有罪,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出于自愿和理智等问题,而且诉辩交易还必须同发达的律师辩护制度结合起来,没有辩护律师的案件是不能搞诉辩交易的。在搞诉辩交易之前检察机关还要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应该努力通过诉辩交易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关系。总之,在我国尝试诉辩交易,应加强对采用这一制度结案的审查,从而减少或者尽可能杜绝由此而引起的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主持人;诉辩交易第一案的诞生以及围绕它而展开的讨论由于我们节目篇幅有限,只能进行到此,虽然我们不能指望通过一期节目就能达到让人们真正了解诉辩交易的目的,但是我们相信,围绕诉辩交易而展开的话题会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的焦点。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这起诉辩交易的案件,虽然引来了各方媒体的大讨论,但是,通过这个案件,我们高兴地看到,我国司法界正在自觉地强化“效率也是公正”的意识,这种进步,已经远远超出了这个案件本身的意义。尽管有人对诉辩交易持怀疑态度,但是,不可否认,诉辩交易在节省司法资源、减轻案件压力、解决超期羁押问题以及培育尊重被告人主体地位的观念等方面的突出长处,因此,对于诉辩交易,我们应该抱着更新观念的态度尝试着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它、完善它,不要因为它有弊端就武断的把它拒之门外或是过多的求全责备。虽然立刻在我国建立诉辩交易制度还缺乏现实基础,但是如果我们现在能够理性地看待这一制度,诉辩交易才有可能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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