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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的果冻》(2002年3月14日)


  主持人:一年一度的“3.15”又要到了,每当此时,产品的质量问题便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关注产品质量是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其实在现实生活当中,事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并不仅仅是产品质量本身,有时即使是产品质量本身并不存在问题,可就是由于外包装上的一些疏漏,也同样会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损害。今天我们要向您讲述的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例。

  解说:年轻的王开省和邢敏夫妇是从外地到青岛市的打工人员,住在青岛市市北区的浮山后村。2001年4月13日,当他们带着一岁零两个月的儿子王超去医院体检的时候,被医生告知,小王超有点儿缺钙。3天后,也就是2001年4月16日下午,为了给儿子王超补钙,母亲邢敏特意从离家不远的一家超市购买了一袋乐口佳牌双歧因子AD钙果冻,但是就在小王超吃果冻的时候,意外发生了。

  王超的父亲 王开省:就卡住,卡住,出现咳嗽。看见,(家人)不就在跟前嘛。卡住之后,脸就发紫,嘴唇就发黑。紧接着就给他采取救护措施,想给他抠出来,心想就是卡住了,抠也抠不出来。

  解说:小王超出现了异常情况,母亲邢敏和爷爷鞋也没来得及穿,抱上他就向医院赶去。大约15分钟后,他们来到了离家最近的一家医院。虽然医生们以最快的速度,动用了医院最好的设备全力进行抢救,但是仍然没有能够挽留住小王超的生命。

  王超的父亲 王开省:我看见他躺在那儿,我用嘴在他脸上亲,我感觉不可能。

  解说:一岁零两个月的小王超就这样离开了人世,这一切带给他家人的打击是巨大的。

  王超的父亲 王开省:把希望完全都用到(寄托在)他身上,吃喝住到查体(体检),费了我们全家的力量,花了不少的心血,就是人力、物力、财力全用(上)了。

  解说:小王超是因为呼吸道被堵塞而窒息死亡的,从他的呼吸道里,医生们取出了两小块儿果冻,而这两小块儿果冻就是夺去小王超生命的杀手。王家人无法接受小王超为吃一个果冻而被卡死的现实,痛苦之中他们决定要为孩子的死讨个说法。

  王超的父亲 王开省:我心里就是想着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了。我就问俺对象(妻子),你在哪个地方买的(果冻),她说就在咱们(附近的)超市买的嘛。

  解说:2001年4月17日,也就是小王超死后的第二天,他的父亲王开省找到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王开省的律师 田刘柱:我认为王开省应该是,他实际上文化程度也不是很高,但是他这种维权的意识很强烈。他的观点,虽然说他对自己的孩子死亡之后,他的观点倒没有什么法律依据,他所想到的是,我买的商品,我在一个大型的超市买的,它就不应该致人死亡。

  解说:小王超吃的乐口佳牌果冻是从青岛市利群超市购买的,而利群是青岛市一家有着近百年历史的老字号商业集团。由利群超市提供的资料显示,乐口佳牌果冻的生产厂家——深圳市赐发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手续完善、证照齐备的生产厂家。总之,无论是果冻的生产厂家还是销售商家都是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企业,他们生产和销售的果冻应该不会存在质量问题。既然如此,那么小王超被果冻卡死,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在调查中,律师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

  王开省的律师 田刘柱:就是在我们查资料,查这个媒体报道,在网上查一些相关资料,我们发现居然自去年(2000年)年初开始,全国各地有十来起这种幼儿因食用果冻而致死的案件,而且上面有很多的专家意见,都提出果冻产品从它的本身质地、包装形状上都对儿童有一种不合理的危险。

  解说:据了解,果冻是一种用海藻胶为原料制成的胶类休闲食品。自90年代初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其丰富的口味和特殊的口感很快便受到大家的青睐,特别是儿童的喜爱。目前全国生产果冻的企业已经有数百家,年产量达二三十万吨,其中很大的一部分消费对象就是儿童,但是事实上来自医生的意见显示:果冻并不适宜儿童食用,尤其是3岁以下幼儿。许多医生认为:由于3岁以下幼儿会咽部还未发育成熟,而不少厂家生产的果冻,形状像一个塞子,质感光滑并富有弹性,幼儿吸食的时候,很容易被堵住气管,造成意外事故,所以3岁以下的幼儿应该慎吃果冻。但是对于这一切,买果冻给儿子王超吃的王开省、邢敏夫妇表示:他们并不知情。

  王超的父亲 王开省:第一次就买了一袋,它(包装袋)很明显地(写着)AD钙双歧因子果冻。她(王超的母亲)想(给儿子)补钙,正好是给儿童吃的,画的小孩那种包装。

  解说:据王开省说,这是家人第一次买果冻给孩子吃,所以在购买之前,母亲邢敏还特意仔细查看了包装袋上的说明。

  王超的父亲 王开省:看了之后,一看有双歧因子、AD钙,又是什么成份,就是那些营养成份,下面就是保护环境,画了一个小圆圈,就是保护环境。

  解说:看完说明,母亲邢敏便放心地买下了果冻。回家之后,撕开包装,她将果冻整个儿地交给一岁零两个月的小王超自己吃,而就在小王超吸食果冻的时候,悲剧发生了。

  解说:小王超就这样走了,对于这场不该发生的悲剧,作为果冻的销售商家——青岛市利群超市自有看法。

  青岛利群商业集团法律顾问 王琳:作为一个常识,我们喂3岁以下小孩,就包括花生米这种小的东西,都是非常注意的,这么大一个果冻,然后外面带着塑料壳,你就给小孩自己去吃了,这个确实是严重的不负责任。

  解说:在利群超市看来,作为监护人,小王超的家长在其吃果冻发生意外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因此他们应该对小王超的死承担全部监护责任。针对利群超市的观点,王开省、邢敏夫妇的代理律师认为:对于小王超的不幸,家长确实存在一定的失误,但这完全是由于家长对于果冻这种食品的潜在危险性缺乏充分的认识造成的,而家长之所以如此,恰恰是因为在果冻的外包装上针对果冻的潜在危险性缺少必要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王开省的律师 田刘柱:我们认为家长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监护责任。作为一个消费者,我如何掌握你产品的一些构造、一些知识、一些使用性能?我惟一的来源,就来源(于)你产品的本身,特别是你产品的包装,包装上做的一些警示,做的一些说明。而本案中,恰恰被告的产品缺乏这方面的,有关于产品食用方法的说明,也没有产品的一些必要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使消费者就以为这种产品,它应当对儿童没有危险。

  解说:2001年5月30日,王开省、邢敏夫妇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果冻的生产厂家深圳市赐发实业有限公司和销售商家青岛市利群超市,对于儿子王超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两家为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石激起千层浪,此事一经媒体报道,便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消费者:没有尽到提示责任,这是厂家的责任。它应该是在这个商品上,哪个地方应该注明这个事情,或者在广告上,我个人觉得,因为它(果冻)总是带有一定的危险性嘛。

  消费者:你的孩子你自己最了解,他吃什么东西的时候你应该注意。我现在还没有小孩,但是我们邻居家的小孩吃什么东西,不能说太在意吧,但都在旁边看着,他吃的时候,你别噎着,喝水你别呛着,都要小心,他(家长)自己也有责任。

  解说:对于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人们的观点是鲜明而又截然相反的,但是对于本案的两被告——深圳市赐发实业有限公司和青岛市利群超市来说,谈到对本案的认识,他们的观点却又不同一般。

  青岛利群商业集团法律顾问 王琳:应该说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不可能成为诉讼,在我们心里(认为)不可能成为诉讼。这样的事以前有好多,比如说以前鱼刺卡住了,吸烟得肺癌的了,那么说被刀子误伤了,自己买的刀子干活时不小心切了手,这样的事好多好多,这都是一类的问题,不应当因为这个而产生这个诉讼。

  解说:除了认为这场诉讼莫名其妙之外,两被告还认为:即使诉讼成立,他们也不该对小王超的死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他们生产和销售的果冻完全符合国家的行业标准,不存在任何缺陷。话虽如此,不过就在小王超被果冻卡死之后不久,两被告便在他们的果冻生产和销售方面都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

  王开省的律师 田刘柱:在这个事发3天之后,他们迅速地在果冻上,贴了一种不干胶的警示标志。

  解说:就在小王超被果冻卡死之后的第3天,深圳市赐发实业有限公司便迅速作出反应,在其各大商场销售的乐口佳牌果冻上,用不干胶粘贴了“幼儿不可单独食用果冻,儿童和老人不可吞食果冻”的警示说明;而类似的警示说明也同样出现在了青岛市利群超市的散装果冻销售处。

  王超的父亲 王开省:你要如果是设计合理,你要对消费者负责的话,绝对不会你再改,现在改动,就是从警示标志,用红色的(字样标明):“本产品具有弹性,婴幼儿食用(小心)”就是那些特殊的全都写出来了。咱如果看到这种标志,就是绝对不会给他买。

  解说:王开省的说法不无道理,但是对于两被告来说,加贴警示说明,他们有着自己的合理解释。

  青岛利群商业集团法律顾问 王琳:(王开省)犯了一种逻辑错误,你不能通过我现在的行为,来印证我前边的(行为)是错误的,这个标准是错的,前提是错的。搞逻辑来讲,一个大前提的问题,大前提你就搞错了,不是说我原来错了,我现在改了;是我认为我原来做到了最基本的要求,我现在还想做得更好,做了一些更全面的要求,达到一些我本来可以不做的,我现在做了,为什么?厂家我要立足,我要做得更好,那么我就是应该做的一种工作。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审判长 郑延荣: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开省、邢敏与被告深圳市赐发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利群超市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解说:2001年7月23日,王开省、邢敏夫妇诉深圳市赐发实业有限公司和青岛市利群超市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此次庭审之前,曾有法学专家预言,这将是一场胜负难算的官司。因为在小王超被果冻卡死之前所发生的多起幼儿被果冻卡死的事件中,没有一位孩子家长提起诉讼,而与之相反,就果冻外包装上针对果冻的潜在危险性应当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2001年初在广东佛山曾有一位律师专门为此提起民事诉讼,但是佛山的两级法院均以没有损害后果为由未予立案。这一切对于王开省来说,无不意味着他面对的将是一场艰难而激烈的诉讼。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原告律师:诉讼请求:一、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王超的医疗费人民币375元、丧葬费人民币400元,支付死亡补偿费人民币5036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1135元;二、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两项索赔额合计人民币351135元;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件事实及索赔理由如下:2001年4月16日下午,原告邢敏在被告青岛利群超市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袋由被告深圳市赐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乐口佳牌双歧因子AD钙果冻。在邢敏购买的果冻的包装上,没有任何食用方法说明,也未见任何提示家长如何给婴幼儿喂果冻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解说:原告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如果产品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生产者应当在其外包装上标注必要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而两被告对于他们生产和销售的乐口佳牌果冻,在其对于3岁以下幼儿明显具有潜在危险性的情况下,却都没有在其外包装上予以标明,显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两被告生产和销售的果冻应属于有缺陷产品,而由这种有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理应由两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律师:虽然再多的物质补偿,对于原告来说,也无法弥补失去孩子所带来的巨大的精神伤害,但是要求对此不幸事件负有责任的两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给原告些许精神慰藉的同时,也可借此促使责任者亡羊补牢,尽快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杜绝王超悲剧的再度上演。

  解说:小王超的母亲邢敏没有参加此次的开庭审理,而且她也没有收看此次庭审的电视直播。儿子的死是母亲邢敏一直无法接受的现实,况且造成儿子死亡的果冻又是她亲手给的,她心中的内疚和痛苦可想而知。王开省说:这场官司是他为儿子王超打,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为一家人将来能够尽快摆脱痛苦、振作活下去而打。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深圳市赐发实业有限公司陈述答辩理由。

  深圳赐发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我们作为第一被告,依法进行法庭答辩。在答辩之前,我想说一句题外的话,我们今天打的是一场,可以这样说,原被告双方都不可能去胜诉的一场官司。对这样一个不幸事件的发生,我作为一个为人父母,我深表同情,我也不知道怎么说,那么还是谈一谈这个案子。

  解说:的确,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场没有赢家的官司,就算原告王开省、邢敏夫妇胜诉,赔偿再多的钱,但是也无法弥补他们失去儿子的痛苦;反之,就算两被告胜诉,但是他们生产和销售的果冻卡死了一个幼儿并被推上法庭这一事实,对于他们的声誉无疑都将是一次沉重的打击。

  深圳赐发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在本案之中,应该争议的一个焦点就是关于果冻它销售的一个标志,一个外包装的标志说明,作为我们生产厂家的话,肯定应该依法来遵守国家的标准。水果冻这样一个产品,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业标准,对于标志,标志,它这里面谈到了两个要求,一个是销售包装的标志,应该执行国标7718号规定,对于外包装的标志,这里规定了应该标明产品的名称、厂名、厂址、规格、数量、出厂日期,没有多,也没有少。这些所有的标准,都没有明文地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生产厂家必须有这样一个警示说明和警示标志,或者说中文的警示说明。这是一个不幸的事件,但是作为我们一个生产者,在我们生产的产品上面没有任何的不当,没有任何的过错。

  青岛利群商业集团法律顾问 王琳:《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5款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至于什么是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将根据国家标准和有关的规定具体确定,而现在国家并没有这方面的强制性规定,至于产品的食用方法,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将食用方法划入推荐标准内容,企业可以标注也可以不标注,所以即使答辩人采购的果冻上,没有原告所认为的警示标志,也并不构成采购的产品有瑕疵。本案中,答辩人出售的果冻有合格的证明,并且国家规定应注明的标志,都十分齐全,产品没有瑕疵,所以答辩人作为销售者因没有过错而不应承担责任。

  解说:自90年代初果冻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对于这种现代食品的工业化生产,国家曾专门制定过一套标准,但是该标准却未对其形状和外包装等方面作出全面而详细的规定。为此,两被告认为他们生产和销售的果冻完全符合国家的行业标准,属于合格产品,不存在任何缺陷。既然如此,那么小王超被果冻卡死这个责任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深圳赐发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我们厂生产的,就是上批里(与)涉案的果冻(属于)同类的产品,有这么大,这么大,把它撕开,我想问一下,你是用汤勺喂给小孩吃的呢?还是就这样撕开整个儿给他的?

  王开省的律师 田刘柱:邢敏是拿到(果冻)之后,把表皮撕开,然后交给儿子王超食用。那么刚才我留意到被告代理人的一个动作,就是拿着果冻挤,把它挤出来放到手上,那么我可以补充一点,王超绝对没有这个力量把果冻挤出来,他放嘴里这样唑、唑吸。那么我认为刚才被告的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就说明他也意识到这种产品对于婴幼儿而言,会因为食用不当产生一些危险。

  青岛利群商业集团法律顾问 王琳:我们也可以看出来,即便不是这个果冻落到了王超的呼吸道里面,本案的王超也有可能存在生命危险,这种危险不是来自于产品,也不是来自于销售者,而是来自于原告的这种错误地、不当地履行他的监护职责。一个小的花生米,可以说一块儿小的巧克力,都有可能致一个儿童死亡,那么这么一个大的、一个塑料包装的东西,你在没有去除包装的时候,你就喂给他,那么这种过错是非常清楚的。

  解说:经过近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认为:作为生产厂家,被告深圳市赐发实业有限公司应当预见到其生产的果冻,食用不当,将可能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并应当为此在果冻的外包装上标注必要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鉴于深圳市赐发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做到这一点,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如果产品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生产者应当在其外包装上标注必要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法院进一步认为:深圳市赐发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其生产的果冻应属于有缺陷产品,而由这种有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损害,理应由深圳市赐发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深圳市赐发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开省、邢敏夫妇包括医疗费、丧葬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5775元。

  王开省:对这个厂家,对自己的产品侵害消费者的这种行为,自始至终没有一种认识,我感到有些不满意。

  深圳赐发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由于这种果冻,它还是属于一个新兴的产品,时间也不长,可能也就10年8年,那么行业的标准并没有做到尽善尽美。我注意到这个判决里面,可以说是判我们承担全责,从我们这个案件来辩明一种法律责任,包括销售的商家和消费者的责任的划分,这个角度来讲的话,我还是有点遗憾的。

  解说:针对深圳市赐发实业有限公司对于一审判决的遗憾,主审法官自有说法。

  审判长:法院是这样认为的,关于《产品质量法》,这是国家的全国人大颁布的一个法律。而行业所做的标准,是对一种产品的它的规格,以及它的内在质量的,不是非常周严的一种标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个产品符合了这些标准,但仍然造成的结果是《产品质量法》所不允许的,它仍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是作为一个监护人来讲,他也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他知道花生米和馒头应当如何来食用,而对本案的果冻,这个工业化所生产的一种产品,一般消费者很难来断定它是否有潜在的危险性。因此厂家,作为生产厂家,应当预见到(果冻的潜在危险性),应当在自己的产品包装上,应该附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解说:一审判决中,我们看到:法院并未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对于小王超的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对于小王超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由,依据《民法通则》第130条,也就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对于小王超的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原告在错误地适用法律,因为该条所规定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是基于他们出于共同的故意,也就是他们必须是有意合伙侵害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在由果冻等各种工业产品的自身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过程中,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家之间通常不存在共同的故意,也就是他们通常不可能合起伙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况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出两被告共同故意致小王超于死亡的有力证据。鉴于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错误,而且对于并不存在共同故意的多个侵权人之间,是否应该对其共同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主审法官声称:所以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只判令对产品缺陷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厂家来承担小王超死亡的最终责任。

  解说:随着一审的宣判,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的社会影响也日渐显著。

  王开省的律师:在我们接手这个案子的时候,我们去取证的时候,几乎也逛了青岛很多家大商场,我们当时发现,几乎是一半一半,一半产品有警示标志,另一半产品没有警示标志。而现在我们去商场逛,一般看到的,几乎所有的果冻产品都有这种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是这个案子带来的一种社会意义。

  青岛利群超市代理律师:咱们这边,虽然这个案子判了,那么说也有很多异议,但是我觉得这个案子最大的一个优点,或者说这个案子带来一个比较进步的一个好的方面,就是它给果冻厂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虽然不是国家的一个质量管理部门,也不是国家的食品监督的一个部门,但是它通过这个案件,给大家敲了一个警钟,就是说这个可能性是存在的,那么大家就要搞得更好一些。

  解说:一审判决不久,深圳市赐发实业有限公司便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其依法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判令王开省、邢敏夫妇对于小王超的死承担全部责任。

  据悉:上诉期间,深圳市赐发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上诉费,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视其撤诉。

  另外,深圳市赐发实业有限公司已通过青岛市一家新闻媒体将45775元赔偿金全额交付王开省、邢敏夫妇。

  果冻伤害儿童档案:

  1、 1997年11月,昆明一名幼儿因吸食果冻,造成窒息死亡;

  2、 1998年初,昆明一名儿童因吸食果冻发生窒息,后经及时抢救而脱险;

  3、 1999年底,一名被果冻卡住气管的儿童在湘潭市人民医院获救;

  4、 2000年1月,江苏省灌云县伊山乡一名周岁男孩因果冻卡住气管致死;

  5、 2000年1月25日秦皇岛市一名一岁半的男孩在家中吃果冻时死亡;

  6、 2000年1月29日,天津市大港区一名幼女因果冻卡住气管死亡;

  7、 2000年3月19日,大连市一名8个月大的幼儿在被喂食果冻时,窒息死亡。

  主持人:节目播完之后,我们看到:仅仅是因为果冻生产厂家没有在果冻的外包装上对其潜在的危险性予以标明,也就是缺少必要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就致使一个年仅一岁零两个月孩子不幸死亡。当然,正如果冻生产厂家所说,他们的产品完全符合国家的行业标准,但是国家的行业标准对于产品的要求毕竟是有限的,而消费者对于产品的要求却是无限的,这就要求我们的生产厂家时时刻刻都要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尽量多为消费者想一些。相信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既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扩大自身的产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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