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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违章,能否白撞?》(2002年7月4日)


  主持人:上了一点年龄的司机师傅们都知道这样一句话:“马达一转,一切为了安全;方向盘一动,想到人民群众。”意思是说,行人的生命安全,在任何时候都要都是最重要的。但是我们今天的这个案子中,一名教授被一辆刹车失灵的汽车撞死了,却要自己承担主要责任。那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呢?我们先来看下面的故事。

  解说:方教授是上海市某医院的主任医师,人到中年的她,在2000年12月7日这一天,遭遇到了一生中最痛心的时刻。

  方医生:下午去看门诊,那么在门诊的时候呢,我想去配点药,医生说有电话,电话叫我,叫了我以后,我一听,他说很急,服务台说的,你快点儿,你赶快来,我说什么事情赶快来,他说於崇华可能有点不好。

  解说:电话里提到的於崇华是方医生的丈夫。电话说於崇华身受重伤,正在医院抢救。方医生立刻心急火燎地赶往医院,在医院门诊间的斜坡上,方医生发现了一大滩血迹。

  方医生:我发现一滩血,一滩血大概有十几公分的样子,十几公分到20公分,我心里就咯噔一下,我就感到不是很好。

  解说:方医生的丈夫於崇华,头部受到严重的伤害。方医生所看到的那滩血迹,是人们把於崇华往手术室抬的时候,从於崇华的头部流出的。

  方医生:我看手脚都,微血管都紫了,我知道情况很不好,那个升压药用得很大量,我知道该用也都用了,输血呀什么都用了,我知道不行。

  解说:方医生的丈夫於崇华,是复旦大学数学系的副教授,系副主任,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他受伤后就一直昏迷不醒,两天后,因伤势过重,在医院中逝世。看到相依相靠的丈夫就这样突然地离去,方医生很久都没有从这突如奇来的打击中清醒过来

  方医生:他突然这样走了,实在说,对我来说,我实在感到很,真的,哎呀,晴天霹雳,我真是知道了什么叫是

  解说:那么到底是什么事情夺走了於教授的生命呢?原来在2000年12月7日下午2:00左右,於教授像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去复旦大学上课,他顺着马路很快就来到了复旦大学的0号校门。0号校门门前的路叫邯郸路,是一条有着4条机动车道的马路,马路上面并没有人行横道,不允许行人从这里横穿马路。但是为图方便,於教授决定横穿马路,并且在横穿马路时,也没有下车推行,这样眼看着过了道路中间的黄线,就在於教授快要完全通过马路时,意外却发生了。一辆飞奔而来的小客车,撞在了於教授自行车的后轮上,於教授头部被撞成粉碎性骨折。出事车的驾驶员名叫邹明月。据驾驶员事后表示,这本来是一件可以避免的悲剧。当时驾驶员在十几米远的地方,就看见於教授了,但是他以为於教授可以完全通过,就没有踩刹车,而就在念头闪动的一瞬间,小客车就冲到了於教授的跟前,等驾驶员再想踩刹车的时候,已经太晚了。得知这个情况的方医生非常地愤怒。

  方医生:我就再三提出,我要跟驾驶员提提,要跟他谈,你可以刹车的,你为什么不刹车?你为什么就要撞上去呀?

  解说:使方医生感到愤怒的事情还远远不止这一件事。上海市杨蒲区交警支队的民警很快就赶到了现场,交警扣下了出事的小客车,并对车的整体性能进行了检测。检查结果表明,当时即使驾驶员提前踩了刹车,也不一定就能避免这场车祸的发生,因为在这辆出事车的4个刹车之中,就有3个刹车失灵。这个消息,几乎使方医生痛苦得发狂。

  方医生:当时的时候,我很愤怒的时候,在处理的时候,我就说,我说这个驾驶员是杀人侩子手,侩子手,我说他就想杀人,他是故意的,他就想把他弄死。

  解说:方医生认为,这个驾驶员居然开着一辆刹车失灵的汽车上路,这种行为,简直就是把行人的生命安全当作儿戏,因此他必须为自己的过错承担全部的责任。然而杨蒲区交警支队做出的责任认定,却使方医生感到非常吃惊。杨蒲区交警支队认定已经被撞死的於教授自己要负主要责任,而出事车的驾驶员邹明月只需负次要责任。这就意味着,在随后由交警主持的调解中,驾驶员将只需负担一个较小的赔偿份额。方医生失去亲人又输了道理,还要自己承担大部分损失,她怎么也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

  方医生:对於崇华的这个讲法,我感到很不能接受,我想因为在这个交通事故中间,第一,它刹车不好的,你刹车不好的车,开出来你本来就是违章的。

  解说:那么杨蒲区交警支队为什么要把主要责任划给已经被撞死的於教授呢?原来,杨蒲区交警支队认定,驾驶员开着一辆刹车失灵的汽车上路,违反了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9条:“驾驶员应确保机动车制动器完好”的规定;而被撞死的於教授,在没有设人行横道的地方,骑着自行车横穿有四条机动车道的马路,这一行为也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8条的有关规定,即“骑自行车应下车推行通过4条以上的机动车道”。也就是说,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和受害者都有一定的过错。然而杨蒲区交警支队最后裁定,於教授骑自行车横穿马路,这样的行为,是比汽车的刹车失灵还要严重的违章行为,所以於教授尽管已经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但是他还是要为自己的严重违章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这样的结果不仅使於教授的家人难以接受,而且在於教授工作过的复旦大学,也引起了强烈的不满。

  学生:太不讲道理了,你刹车不灵,把人给撞了,你反倒追究受害人的责任。这算什么?这不是白撞吗?

  学生:我们都挺替於教授不平的。因为他不就是走路走错了吗,走路走错了你就能把人撞死呀?我觉得这肯定有问题。

  学生:出人命了,你还告诉说让人家自己负责,这个我觉得,最起码对人的生命,你就不负责任了。

  解说:大家感到交警的结论实在让人难以接受。那么交警到底是根据什么来断定,骑自行车横穿马路,是比汽车的刹车失灵更加严重的违章行为呢?尽管交警在责任认定书中也引用了国务院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但是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其实是上海市公安局公布的《关于本市道路交通事故严格依法定责,以责论处的通告》,这个“通告”又被人们称为“18条”,在2000年3月14日正式施行。并且正是这个“通告”,从公布的那一天起,就被人们看作是“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交通新规定。

  解说:《关于本市道路交通事故严格依法定责、以责论处的通告》是上海市公安局在2000年3月14日公布的。这个通告选择了包括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道等4类行人违章,在机动车道骑自行车等5类非机动车违章和酒后驾车等9类机动车违章共18种违章行为,作为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违章行为。这个“通告”也因此被称作“18条”。

  上海市交警总队事故防范处处长 张政良:它的目的就是要强调依法定责、以责论处。是一种对原来的一些规定进行强调。

  解说:“18条”强调了对违章行为的责任追究。“18条”规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违章在“18条”之列的,就一律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违章不在“18条”之列的,就一律只负次要责任;如果都违反了“18条”,则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上海警方认为,“18条”有利于提高人们的交通守法意识。

  上海市交警总队指挥处法制科科长 孙建新:它通过交通事故的处理,通过当事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一种法律承担方式,来引导、促使每一个交通行为人更好地、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

  解说:那么於教授的案子,是一起典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18条”针对非机动车的违章规定有5条,其中第9款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骑车人横穿4条以上机动车道”是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违章行为。而关于机动车,“18条”明确规定,只有司机酒后驾车、疲劳驾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无证驾驶、逆向行驶等9种违章行为才承担主要的或者全部的责任,而机动车的刹车失灵,却并不在内。那么按照“18条”的规定,没有被纳入“18条”的其它违章行为,一律只负担次要责任。所以杨蒲区交警支队根据“18条”的这些规定,把主要责任划给了已经被撞死的於教授。方医生对这种说法感到吃惊,“18条”凭什么就规定机动车刹车失灵,不用承担主要的责任?方医生非常痛苦,

  方医生:我们要求的是公平,我们要求公正,这样来对待他爸爸,所以我老是提出,我说我要有个说法。

  解说:按照有关规定,不服交管部门责任裁定的,可以在15日之内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重新裁定。方医生立即向上海市交警总队提出了重新裁定的申请。上海市交警总队在2001年1月19日做出了《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根据“18条”的规定,上海市交警总队仍然维持了原来的裁定:受害方被撞死的於教授仍负主要责任,而加害方驾驶员只负次要责任。这样的结果使方医生备感无奈。她不甘心丈夫就这样被撞了白撞,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方医生:我就提出,这件事从头到尾统统法院打官司,统统法院来定,我不要参照它的“18条”,我不谈它的“18条”。

  解说:方医生感到由于“18条”的存在,使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2001年7月30日,方医生正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她希望法院能不受“18条”这个地方性法律文件的影响,而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重新划分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并且做出合理的人身伤害赔偿。为了打赢官司,方医生聘请唐荣智教授担任辩护律师。唐教授是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系主任,也是一名兼职律师。他批评“18条”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原告代理人 唐荣智:“18条”里就没有刹车坏了要负主要责任这一条。这个就允许所有坏车子都可以到马路上开。

  解说:唐教授指出,上海市公安局的“18条”,只要求18种违章行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这和国务院制订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是矛盾的。国务院制订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行人、车辆的违章规定,种类是相当多的,仅仅针对机动车的违章规定就超过了100种以上。并且所有的违章行为,在一定的条件下,都有可能负交通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所以唐教授认为,上海市公安局的“18条”其实是以偏概全。

  原告代理人 唐荣智:以偏概全,多种多样的违章,它只概括“18条”,只概括为“18条”,这个“18条”之外的,18种(违章)之外的也是违章行为,它就不认定它的责任了。这样子就是说,不能全面地来认定所有违章的行为了。

  解说:唐教授指出,由于存在着以偏概全的缺陷,上海市公安局的“18条”事实上已经违反了国务院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按照我国下级服从上级的立法精神,上海市公安局应该立即纠正这种错误。但是上海警方则表示,“18条”严格遵守了国务院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只不过是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并不存在着任何违法的地方。

  上海市交警总队事故防范处处长 张政良:我们的这个通告呢,它首先是依据国家的,它的事故责任认定的一个基本的原则性的一个规定,而把它具体化、细化。

  解说:那么在对国务院的条理进行细化的过程中,上海市公安局为什么只要求18种违章行为负主要的或全部的责任呢?又为什么在那么多的违章行为之中,机动车刹车失灵不用负主要的或全部的责任呢?面对质疑,上海市交警总队做了如下解释:

  上海市交警总队事故防范处处长 张政良:我们这个18种交通违章的例举呢,一个是经过我们对长期以来道理交通事故它所造成的原因的分析,而把它归纳出来的,这18种违章行为在长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我们做了统计,如果它是属于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这种违章行为,这18种违章行为,它要占到我们整个事故的68.8%,那么所以说呢,这18种违章行为,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的原因,也是对道路交通安全危害最大的违章行为。

  解说:上海市交警总队表示,“18条”所列举的18种违章行为,是人们最容易犯的错误,同时也是造成各种交通事故最常见的原因。而机动车刹车失灵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所以“18条”就没有把机动车刹车失灵包括进去,因为被纳入“18条”的,都是通常人们常犯的错误。这个解释并不能使唐教授满意,也不能使一直关注这一事件的民法专家庄咏文教授感到满意。

  民法专家 庄咏文:虽然是这种事故,刹车失灵造成的事故虽然少,但不等于说它不会损害某个人的生命,这不能根据统计学数字来分它轻重严重的,你想想你是一个机动车,又是一个刹车失灵的机动车,我说你等于是奔跑的杀手,奔跑的杀手,你这车子没法刹车的,撞到哪里就是哪里了,这个你不是奔跑的杀手吗?

  解说:庄教授指出,确定一种违章的事故责任,不能像“18条”这样事先就硬性规定好了,而要看它在每一个案子当中的具体作用。她结合於教授的案子,进行了专门的说明:於教授骑自行车横穿马路是违章了,但是当时汽车还在十几米开外的地方,车祸是否发生,还要看司机有没有采取一定的避险措施。可是司机先是没有减速行驶,再接着是因为刹车失灵而刹不住车了。车祸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的,就应该司机来负主要责任。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18条”的这种做法是非常不讲道理的。

  民法专家 庄咏文:他(交警)现在是对号入座的,把“18条”,一个“18条”,一个非“18条”,凡是“18条” 里面的行为造成的后果都要(负)主要责任,至于“18条”的行为是不是主要责任,他(交警)不管了,他关心的事是怎么回事他不管了。於教授这个案子很典型的,运用“18条”以后得出一个很错误的结论。

  主持人:争论进行到这儿,“18条”的逻辑已经很清楚了:“18条”就是根据以往的事故比例,来确定违章责任的。凡是经常发生的、在“18条”之列的违章行为,就被认为是严重的违章而一律从严治理;而对于不经常发生的、不在“18条”之列的违章行为,就被当成一般的违章而减轻了处罚力度。这实际上是说,经常犯的错误,就一定是严重的错误。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比如说,小偷小摸经常发生,杀人放火则相对的比较少见,但是能因此说小偷小摸比杀人放火还更加严重吗?学者们把批评进一步导向深入。

  解说:学者批评“18条”以偏概全,交警对此表示反对,他们指出,制订“18条”是有着现实紧迫性的。

  上海市交警总队事故防范处处长 张政良:通告出台的那一段时间里,是我们上海市在强化道路交通管理对行人、自行车的违章进行治理这样的一种背景下面,同时也是我们上海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

  解说:交警总队表示,出台“18条”,就是为了加强对行人、自行车违章的治理。行人、自行车违章,一直是一个使交管部门非常头痛的事情。据《解放日报》报道,上海市1999年9月到12月期间,行人违章而被罚款的多达90余万人次,罚款金额高达600多万元,也就是说,平均每天至少有1万多人次违章。行人、自行车违章带来了巨大的交通隐患,警方认为,强化了违章责任,才能有效地减少违章。

  上海市交警总队事故防范处处长 张政良:通过对这些严重违章在事故中的责任的认定,警示、导向市民要减少这一类的违章,避免违章,那么对整个道路交通安全是带来好的作用的。

  解说:交警认为“18条”的效果是明显的。据统计,从2000年执行“18条”以来,到2002年,交通事故的死亡率,每年下降1个百分点,死亡人数从1999年的1800人,下降到2000年的1600多人,再下降到2001年的1503人。交管部门认为,这些数据就说明了“18条”的合理性和积极作用。

  上海市交警总队事故防范处处长 张政良:这个“18条”通告出台以后,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特别它对于我们上海的事故防范、预防,起到了一个积极的作用。

  解说:交警认为“18条”减少了交通事故的死亡率,增强了市民的交通守法观念,是一个富于效率的法规。学者们对这样的观点进行了反驳。他们指出,18条的确是有效率的,但是它的效率,是靠加重当事人,尤其是行人的违章责任才取得的。据统计,“18条”正式执行以后,仅从2000年4月到5月,就有730人因为违反“18条”,被汽车撞死、撞伤而不获赔偿,有的甚至还要赔偿事故另一方的损失。“18条”实际上加大了行人、自行车违章责任,减轻了机动车本来应该负担的安全义务,这实际上对行人是很不公平的。所以有人干脆把“18条”称为“行人违章,撞了白撞”。学者认为,实际上是因为老百姓感到害怕,“18条”才起到一定作用的。

  民法专家 庄咏文:这个法律嘛,它倒是很刚性的,老百姓是害怕的,但这问题,你这样做对不对,法律真的起作用,一个法治国家它不是靠强制的,不是说我杀的人越多,承担的后果越严重,这个法治国家它就起来了。法治国家是靠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法律的透明、法律的文明、信服、认同,他觉得不遵守法律不是因为对法律带来的惩罚的后果,而是觉得是人的尊严,我遵守法律是我文明,我这个人的风格的一种表现、人品的一种表现。

  解说:庄教授指责“18条”信奉的其实是严刑峻法,既不公平又不科学。交警则不以为然。

  上海市交警总队事故防范处处长 张政良:这个不一定是很科学的,但是这是法,预先就告诉你不准,你触犯了你就应该承担这样的责任,是吧?我觉得我们的讨论,主要要看我们整个这个通告出来以后它所起到的一种社会的效果。

  解说:交警这样的立场不仅使学者感到难以接受,而且使一直就不甘心的方医生感到更加的悲哀。

  方医生:你就这样撞了他,你就这样算了?所以我感到这个“18条”,说实在的,真的很野蛮,我就感到,我认为是野蛮,因为它就放纵了这种很不讲道理的这种行为。

  解说:方医生希望法律能为自己主持公道。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上海市交警总队根据“18条”做出的责任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一个什么样的作用?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指出对此做出了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江平:交通公安部门有权来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在谁,或者主要责任在谁,次要责任在谁,当然各自要承担多大的赔偿损害的责任,应该说最终的权力在法院。

  解说:江平教授指出,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18条”作为上海市公安局的一个法律文件,它对法院的审理工作,只具有参考的价值;而交警方面根据“18条”做出的结论,对法院而言,也只起到证据的作用,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这样的证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江平:你认定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你可以认定,但是法院仍然可以推翻你这个(认定),依照法律他可以不同意你这个(认定),因为责任的认定,还是法院依据法律有关的规定,它来确认,是最终的。

  解说:在学者们的争论声中,2002年1月到4月,上海市杨蒲区人民法院先后3次公开开庭审理於教授的案子。法庭上的争论非常激烈,原被告双方对“18条”的合法性展开了争论。法官还没有最后宣判,官司还在继续往下打,学者们的争论也在继续。

  主持人:在公路上,和行人相比较,机动车是强者。所以我们的交通法规,一般把治理机动车的违章作为重点。但是,“18条”却把这种强弱关系颠倒过来了。因为行人、自行车违章的情况多,“18条”就对行人、自行车的违章从严处理;而对刹车失灵等汽车本身存在的严重缺陷,却因为少就不追究相应的责任。这种做法不仅不公平,还会导致汽车司机不再重视车况,甚至有可能把一大批刹车失灵的汽车都开到马路上。这又是非常危险的。那么,学者和警方的争论还在继续,警方为什么要坚持自己的观点?普通百姓又是怎么看得呢?

  解说:学者指出,18条的效率,实际上靠的是严刑峻法,靠牺牲和於教授类似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才换来的。这种做法是极不公平的。交警对这种看法则不以为然,他们强调,“18条”简化了处理交通事故的复杂程序,明确了各方的责任,解决了以往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因为责任不明而纠缠不清的难题

  上海市交警总队指挥处法制科科长 孙建新:处理当中,大家都感到很麻烦,公安机关碰到很多问题,它也感到很难办。说到“18条”的好处啊,我想把复杂的一个法学理论的问题,演化为一个很简便可操作的一个规程,这就是一个进步,尽管这种进步里面还有很多的缺陷。

  解说:交警表示,交通事故看似简单,处理起来却非常复杂,往往一个简单的事故,却涉及到非常复杂的法理问题,常常一拖就是两三年,人们对这种情况表示非常不满。所以要提高效率,就要求降低处理程序的复杂性,提高处理程序的操作性,不仅要便于市民遵照执行,而且要方便交警的执法活动。“18条”的长处就在这个方面,所以不应该对它过分苛求。

  上海市交警总队指挥处法制科科长 孙建新:那么我们这个指导思想是什么?就是把能够基本符合法律规定,与法律没有明显冲突的,那么操作很简便,大家都能接受,这样一个条条框框,把它搞出来,那总比没有一个规定要好,至少已经起到了一个规范的作用,而任何人一样,那就体现了什么,就体现了一个公正。

  解说:学者认为,交警的观点其实就是,为了效率,甚至为了方便交警执法,就可以牺牲公平。上海大学法学院的终生教授陈忠诚老先生指出,这个出发点是有问题的。

  上海大学法学院终身教授 陈忠诚:我认为这个办法主要为了公安交通部门,为了它工作的方便,政府部门或者公安交通部门或者这样一些部门呢,它的工作不仅仅考虑本部门工作的效率,而且要关心社会的公益。

  解说:陈教授批评“18条”为了效率而损害了公平,这反映了学者的观点。那么,普通市民又是怎样看待这个问题的呢?

  记者:你看你们司机师傅对“18条”是怎么评价的?

  司机:好啊。

  记者:好在哪儿呢?

  司机:这个事故责任明显,责任明显呀。

  记者:觉得公平吗?

  司机:公平应当是公平的,这样你对行人是一个约束嘛,我们上海的车是很难开的。以前你看乱穿马路,什么东西的,乱来的。现在这个(“18条”)公布了以后,他(行人)稍微好一点了,马路、人行横道什么的,他都知道了,以前他不管的。

  司机:如果你违章了,你被人家撞了,比如你转弯,我直行,这样的事并不少呢,那你肯定白撞,肯定被我白撞,还要赔我钱,帮我修车。

  司机:对交通秩序很好呀,如果都照这个交通法规在办事啊,上海的道路就很畅通了。

  解说:司机们认为“18条”保证了道路交通的畅通,效率很高,表示非常满意。那么行人又是怎么想的呢?

  行人:你要讲效率,你要减少违章,可以做的事情很多,罚款啊、拘留啊什么的,这样撞了白撞,行人没有安全感了?

  行人:不能白撞,哪怕是行人的错误也不能白撞,人命关天嘛。

  行人:你“18条”撞了白撞,我们行人心里当然害怕啦,但是我们心里不服呀,“18条”的这种规定就不合理。我们行人以后根本就没有安全感了。

  行人:我是坚决反对“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因为汽车是人生产出来的,它怎么能够比创造它,就是生产它的人还要更重要呢?我觉得人始终是第一位的,最重要的。

  解说:看来,存在于学者和警方之间的分歧,同样也存在于行人和汽车司机之间。学者指出,这种分歧正好说明了“18条”有利于司机,对行人却十分不公平的实质:“18条”把车辆的道路通行权看得比行人的生命权还更重要了。

  上海大学法学院终身教授 陈忠诚:应该说比起乘车的这个群众来,行人是应该处于弱势地位的,所以他要受到特殊的保护,以汽车为交通工具的人,还是少数群众,不是多数群众,而这个“18条”呢,好像它更多地照顾了这个少数的运用汽车作为交通工具的这一部分群众,是特别照顾到的,其他的就相应的来讲呢,没考虑得很周全。

  主持人:各方的争论仍在继续,於教授的案子也还在审理之中。其实,除了上海,还有济南、郑州、重庆等十来个大中城市,也在实行这种被叫作“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交通规则。人们批评这种规则无视行人的相对弱者地位,把车辆的通行权放在第一位,把对效率的追求看得比什么都重要。这种意见得到了多数人的赞同。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人的生命才永远是第一位的;而现代法治的公平性,也就体现在法律对弱者的保护上。那么由“18条”以及所有和"18条"相类似的法规所引起的这些争论,是不是值得有关部门好好反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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