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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零口供》(2002年1月10日)


  主持人:在以往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几乎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证据,公安、检察机关往往依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推断犯罪事实或抓捕同案犯罪嫌疑人,而我们今天讲的这起案件却有些与众不同, 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始终没有口供,出现了所谓的零口供。

  解说: 1999年10月24日凌晨,在广州洛溪大桥附近一个非设关码头----沙窖码头,一艘代号粤航668的货船悄悄靠上了码头,几辆等候已久的卸货吊车、货车刚刚启动,突然鸣笛的警车出现在码头将其截住,这是广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根据举报采取的一次伏击行动。

  广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 蒋俊:当我们赶到的时候,由于现场人员比较多,场面很混乱,船员和一些接货的全部趁乱跳江的跳江,爬墙的爬墙全部留走了。

  解说:这就是被广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查获的船只,由于当时天黑现场混乱,船上的人员都已经纷纷跳江逃跑,在这艘粤航668的走私货船上侦查人员现场查获货柜14个,侦查人员没想到的是货柜里装的竟是一辆辆崭新的进口汽车和成批的汽车切割件,案值人民币3100万元,偷逃税款1700多万元,眼前的这一幕令所有在场人员触目惊心,这是广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自成立以来,查获的涉案价值最大的一起走私案,鉴于案情重大复杂,侦查分局决定迅速成立以于力生、蒋俊、任海权等人为骨干的10·24专案组,负责侦破此案。

  广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 侦查员 小罗:因为这个案子影响比较大,是闯关进来的,不经过海关报关,性质比较恶劣,案值比较大。

  解说:狡猾的走私分子不仅全部逃跑,在现场也没有留下任何线索,船上搜到的5个船员证和船牌粤航668也全部是伪造的,那么船主是谁、货主又是谁,这批走私的货柜从哪里运来又要运往何处、有多少人参与等等一个个迷团摆在侦查人员的面前,看来侦破此案的关键就是必须要找到船主和接货车主,于是10·24专案组决定兵分两路,一路查证船舶出处,寻找船主,另一路赶往货运车队查明货主。

  广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 蒋俊:我们就根据船上当时搜到的一本船舶登记本去调查,船舶登记本上面登记是东莞某船政公司。

  解说:通过调查船舶登记本发现这是一艘没有船牌、没有船证、船籍的三无走私船,这一做法说明走私分子已不是第一次作案,侦查人员决定把船舶的基础部位发动机作为突破口,希望能查到走私船的出处及所属单位。经过检查船的发动机是1984年甘肃某发动机厂生产的,如今厂家早已不存在,根本无法查下去。于是侦查人员又组织珠江三角洲地区一些较大的船务公司对这艘走私船进行辨认,几经周折获取的唯一线索就是这是一艘广西梧州地区制造的船,俗称梧州船。

  广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 蒋俊:梧州大概走访了10多家船坞公司,他们说他们公司所有船舶都在正常运作,没有被盗,被扣的。

  解说:侦查人员经过在梧州的调查证实了这艘走私船不是出自这一地区,寻找船主的线索又断了,正在这时另一路对接货车队的调查却有了一些进展,据案发当晚接货司机交代,他们属番禹某车队,受队长陈炳指派来运货,具体货主及运往地点并不清楚,而此时车队长陈炳已如惊弓之鸟在外东躲西藏,不敢回家。侦查人员一方面加紧寻找其藏匿的线索,一方面通过其亲属做思想工作,最终陈炳在强大的压力下主动自首交代了当晚的派车情况。

  广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 蒋俊:据他所掌握的情况,他说应该是为韩炳驹运货。

  解说:他就是韩炳驹38岁、初中文化、广东番禹人,10·24案发后韩炳驹离开了广州。

  犯罪嫌疑人 韩炳驹:我一直都是搞我的运输生意,没有做过其他违法的事情。

  解说:据了解韩炳驹离开广州的时间正是10·24案发的时间,这一情况更是引起了专案组的注意,侦查人员通过深入周边地区明查暗访,了解到韩炳驹是番禹一个大名鼎鼎活跃于粤港澳地区的汽车走私集团的头脑人物,他有专用走私船只、固定的运输车队,而船员则都是从社会上临时招来的闲散人员,一旦出事即各自逃路,这一切均由韩炳驹指挥。至此,一个与10·24特大汽车走私案有重大嫌疑的人物终于浮出了水面。

  广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 蒋俊:根据我们情报和各方面反馈回来的信息,这是一个叫韩炳驹为首的走私团伙干的。

  解说:据此侦查员蒋俊分析作为长期从事走私汽车的老手,韩炳驹一定不会轻易放弃他苦心经营多年的走私网络,等这次风头一过他一定会回来。5个月后韩炳驹果然又回到了番禹,令他没想到的是他的行踪早已被张网以待的侦查人员掌握着,几天后,在一次伏击行动中韩炳驹被当场抓获。在他身上搜到8个储值卡电话,2部手机,还有一个化名为韩昌海的假身份证和一本假的驾驶执照,同时侦查人员从车上还搜到韩炳驹的多米尼加护照,港澳通行证,以及中国护照等多种身份证件,随后侦查人员通过调取有关出入境的记录资料,发现韩炳驹使用这些不同身份的证件,频繁穿梭于粤港地区,而且他在香港的出境时间与10·24案发时间正好同步,其中多米尼加护照为他在香港亲自组织货源、安排发运接货提供了方便。在番禹某小区韩炳驹的豪华住宅里,侦查人员在他的房间还发现了一张珠江三角洲海路运输图及香港海上航运图,而面对这一切韩炳驹却矢口否认。

  犯罪嫌疑人 韩炳驹:我说真的没有参与过走私货物犯,我没有做过。

  广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法制科 李继祥:我们开始对他讯问的时候,首先是不出声、沉默,后来再三讯问下当然我们也做了些工作,他不得不出声,但他所回答的东西跟我们所提问的基本上是没什么相联系的,就是答非所问。

  解说:虽然这次种种迹象表明韩炳驹极有可能就是10·24特大走私案的主脑人物,但是由于韩炳驹拒不交代没有口供,而目前侦查员掌握的线索又少,所取得的证据还不能足以指证韩炳驹就是10·24走私案的主犯。那么韩炳驹到底是否参与了10·24的走私活动呢?

  广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法制科 李继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单单靠与他面对面的交锋显然是的不够的,对付这种人一定要拿出有力的证据这是很重要的,只有在真实的证据面前他才能真正低下头。

  解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口供是7种证据的一种,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实施犯罪事实如实的供认。口供是重要的证据,但它不是唯一的证据。长期以来公安侦查机关在破案抓捕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拒不开口或拒不认罪的情况屡见不鲜,像韩炳驹这样拒不交代的情况在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中被视为零口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瑞华:所谓零口供就是前提假定这个案件的证据构成里边口供是不存在,以这个为前提来思考问题,看待本案的证据是不是达到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这种一个程度,换句话说假设口供不存在,这个案件还能不能定被告人有罪,是不是确实充分。

  主持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轻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其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同样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零口供就是没有口供,它是指被讯问者或犯罪嫌疑人不说话或不承认事实,采用零口供规则办案就是重在调取其他证据来证明其犯罪,这一点正是体现了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不以口供为定案依据的法律精神,那么广州海关查获的这起特大汽车走私案,在犯罪嫌疑人韩炳驹零口供的情况下,是如何取得线索进一步侦破的请继续关注。

  解说:在海关干了十几年调查工作的侦查员蒋俊曾办过不少大案,他说凭借他多年的办案经验他认为韩炳驹可能就是10·24走私案的头脑人物,尽管韩炳驹没有口供,只要能收集到足够的外围证据,证实他与走私船只、货物的关系,加上同案犯的供词,同样可以将韩炳驹绳之以法。但是现在韩炳驹没有口供而案件的其他线索掌握很少的情况下,靠侦查人员在法律允许的时限内收集足够的证据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决定不依赖犯罪嫌疑人韩炳驹的口供,从调取证据入手,在走私船上又多次展开地毯式的搜查,寻找一点点蛛丝马迹。

  广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侦查员 蒋俊:终于在一个船员房间的床铺甲板缝里,发现了一个已经褪色的传真纸,那么在传真纸上面隐隐约约有几个字,就叫斗门造船厂。

  解说:为什么走私船上会有斗门造船厂的传真纸,侦查人员分析可能这条船在斗门造船厂维修过,根据这一思路在斗门造船厂侦查人员了解到一个叫吴应标的广州人曾经联系维修过这艘船,但是整条船没有其他线索,只有一个人名,凭借经验侦查人员判断此人一定知道船主是谁,但茫茫人海吴应标又在哪里呢?专案组决定通过排查一定要找到吴应标,于是开始对广州市上百个同名同姓的吴应标进行排查。

  广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侦查员 任海权:最后我们排查,排查有一个吴应标原来是做航运工作,我们把他列为一个重点。

  解说:通过多次走访街道、居民,侦查员终于在广州找到了吴应标。吴应标交代这艘走私船曾经是他们公司的,公司真正的老板是一个叫林照林的番禹人。因其经营不善公司已经倒闭,船也卖掉了,具体卖给了谁他不清楚,根据这一线索侦查人员又找到了林照林,经他辨认粤航668就是他曾经卖掉的育新号船,而买主不是别人正是韩炳驹。当时双方以60万成交,其中20万为现金,40万用韩炳驹的名字开户的存折支付。

  广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侦查员 任海权:船主指认那条船已经卖给了韩炳驹,有人指证了这条船是韩炳驹所拥有了,这是一个方面,第二个就是林照林还提供了一个韩炳驹向他购买船的一个银行帐户, 总共40万元。

  解说:根据林照林交代当时韩炳驹买船时还亲自上船进行了查看,并且向他了解这条船各方面的情况,比如说从香港到广州要跑上多长时间。能装多少货柜,货柜怎么堆放等,都向自己了解的很清楚,根据林照林的指证以及查获的40万元存折,侦查人员对韩炳驹进行了突审。

  侦查员:这本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折是不是你的。

  韩炳驹:这个存折不是我的。

  侦查员:你没有,你出生日期是哪一天。

  韩炳驹:我出生日期是1963年9月8日。

  侦查员:9月8日这本存折的密码。

  韩炳驹:这个密码我不知道。

  侦查员:这个存折是不是你的。

  韩炳驹:这个存折绝对不是我的,这个整个事情全部都不知道,肯定不是我的,这个是绝对。

  解说:韩炳驹一口否认了用自己名字开户的40万元存折不是他的,之后侦查人员又根据存折上方发现的的一行铅笔写的数字196398进行了调查,这一数字刚好就是韩炳驹的出生年月日,那么这个用铅笔写在存折上的数字会不会就是存折的密码呢?

  广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法制科 何斌:因为存折本上有个用铅笔写的韩丙驹出生年月日作为密码,我们跟银行讲,你能不能把这个密码输入电脑里面,看看能不能进入这个密码,银行就输进去,确实证实了这个密码可以进入这个存折,这个存折里面其实就有韩炳驹从其它存折转过来40万购船的证据。说明这个钱确实是韩炳驹的钱。

  解说:在银行的配合下查明了在这家银行韩炳驹有多笔存款资金,而购船的40万就是他从其它帐上转过来的,并且经证实存折上的数字正是取款密码,这一情况证实了韩炳驹就是粤航668的船主,是他买来用于海上走私的运输工具,至此案情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广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法制科 何斌:因为他从其他帐上转进来,也是韩炳驹的另外的一个帐号,也是这家银行另外一个帐号转进来的,那么韩炳驹就没得抵赖说这个钱不是他的。通过这样子,要当地银行出具这个证明,证实这个钱就是韩炳驹的钱。

  解说:林照林的指证以及查获的40万元存折只是证实了韩炳驹与走私船的关系,还不能指证他就是10·24走私案的主谋,只有从组织货源、卸货、运货等几个关键环节进一步证实韩炳驹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证据才显得充分确凿,才能确认韩炳驹就是走私团伙的首脑。

  广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侦查处二处处长 于力生:因为这个码头是非常偏僻,这个船也不是说开到这里,就能够马上卸货,必须是有人去找,并且安排,那么谁去安排,安排这个人也可能是韩炳驹本人自己。

  解说:船主的身份已经确认,那么码头卸货又是谁来联系的呢?在韩炳驹来往的电话记录中一个叫大哥廉的酒楼老板引起了侦查员的注意,此人名叫李惠廉,广州人、经营酒楼。与韩炳驹有过来往,案发后去向不明有重大嫌疑。专案组在对李惠廉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调查后,分析他有可能躲藏在其小舅子家,于是在他小舅子家附近秘密守候,一个月后,侦查人员终于发现了 李惠廉和他开的一辆黑色皇冠车。

  侦查员:开得慢点儿,跟着。

  解说:目标锁定为确保嫌疑人李惠廉万无一失,一方面侦查员跟踪、监控李惠廉,一方面又找到码头包工头进行照片辨认,同时经车管部门证实黑色皇冠车正是李惠廉的,于是专案组决定抓捕李惠廉。经审讯李惠廉如实供述了他在10·24走私活动中协助韩炳驹物色码头,保证码头卸货安全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 李惠廉:23号5点多钟他(韩炳驹)通过朋友打电话给我,晚上有货卸,叫我安排好点,通知码头这边有货卸,一个柜给我一万块钱。

  解说:据李惠廉交代他前后3次收受韩炳驹20万元为其运货柜42个,并安排马仔在路口放哨确保卸货安全,每次韩炳驹都是亲自上船查对货柜,这其中各个环节都是单线与韩炳驹联系,直接受韩炳驹指挥。

  犯罪嫌疑人 韩炳驹:我说没有打过(电话),绝对没有打过,我记得很清楚。

  解说:尽管韩炳驹对此不予承认,但是侦查人员却并未放弃在整个走私活动中的另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就是货物上岸后由谁来负责接货运输,侦查人员在车队的出车登记本上发现10·24案发当晚有一个叫阿共的租车记录,找到阿共应该能查出走私货柜的主人是谁。而且对于指证韩炳驹参与走私的犯罪行为将起到关键作用。于是专案组决定迅速抓捕阿共。

  广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侦查二处处长 于力生:请这些运走私货物的车辆全部是阿共,那么阿共到底是不是受韩炳驹的指挥,只有阿共知道,并且只有把阿共找到以后,才能够有证据直接知道这个车,就是韩炳驹指挥阿共去雇佣,到码头的。

  解说:阿共名叫王顺华,番禹鱼窝头镇人,原是一名吊车司机,通过走访,侦查员了解到阿共参与走私活动赚了一些钱,他经常在番禹市桥镇、黄阁镇、谭州镇等一带农村流窜,昼伏夜出,极少与外界发生联系,10·24案发后阿共再没有回过家。

  广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侦查员 蒋俊:通过他的电信资料,发现他都是晚上比较有规律的通宵作业,每隔3、4天就通宵作业一次,那么按照我们的经验,这种情况很像海上走私,因为他船晚上开回来,他就靠码头、卸货、送货、交割,那么这些东西弄完了也就一个晚上,第二天就睡觉,白天就没电话了。

  解说;时间一天天过去了,而抓捕王顺华的行动却进行的十分艰难,由于摸不清他的活动情况,侦查人员只能对任何一个怀疑他去过的地方,都要蹲守一段时间,然而伏击接连失败,给整个案件的侦破带来了一定的阻力,谁也没想到抓捕阿共的行动,竟变成了一场艰苦的持久战。

  广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侦查员 任海权:我们一进村村民就对我们有防备,你没走多远,人家就看出我们外地人、生人,问找谁,问我们找谁,如果说不出来,人家对我们就有点防备,很难进去。

  解说;于是侦查人员决定改变策略进行拉网式密查,为避免打草惊蛇排查在秘密进行,他们先后指导了十多批外省民工以收购古董、捡破烂、种菜等方式进入村里,先后对十几个村的人口情况包括鱼塘、香蕉林、菜园等地上千名外来人口进行摸查,艰难秘密的摸查历时一个多月,终于将阿共的活动范围缩小到黄阁镇的一个小区里。2000年11月29日阿共在怡景花园的小卖部被抓获,阿共供认了10·24案发晚上受韩炳驹的指令安排车去接货,这一证词从另一面印证了李惠廉的供词,证实了韩炳驹作为10·24汽车走私案主犯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 王顺华:23号中午韩炳驹打电话过来,要派车出去,晚上要用车,我说可以,韩炳驹要了车以后他会安排怎么走,到哪里卸货。

  记者:什么时候要车什么要司机都是你跟韩炳驹联系的?

  王顺华:对,对,他打电话要车了,我安排好车就不管了。

  记者:线路去哪儿你知道吗?

  王顺华:不知道。

  记者:他都不多讲?

  王顺华:不多讲。

  记者:他跟司机说?

  王顺华:他跟司机说好到哪里,到哪里卸货。

  解说:与此同时抓捕到唯一的船员梁雄进及其他同案犯的供述,都进一步证实了韩炳驹参与走私犯罪的事实。

  记者:你跟过几次船?

  犯罪嫌疑人 梁雄进:3次。

  记者:都是跟同一艘船吗?

  犯罪嫌疑人梁雄进:是。

  记者:3次都是从香港运过来的吗?

  犯罪嫌疑人梁雄进:是的。香港那个什么地方我不知道,装了货以后再从香港往回开。

  记者:是不是每次都是晚上开过来?

  犯罪嫌疑人梁雄进:是。

  记者:码头是不是这一个码头?

  梁雄进:都是这个码头。

  记者:都是同一个码头?前两次也是这个码头?

  梁雄进:一样。

  解说:至此证据的取得已经证实在整个案件中韩炳驹负责在香港组织货源,安排发运、接货,李惠廉负责找码头卸货,梁少文负责海上运输,阿共负责陆路货物运输,所有的证据形成了锁链,从购买船的资金到联系码头、组织包车均证实由韩炳驹操控。

  广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法制科 李继祥:必须要把重视证据放在第一位,在对于证据的收集、固定,我认为这个作用是非常大的,只有在收集、固定好证据的情况下,才能对犯罪分子实行从重、从快的打击。

  解说:在长达一年多艰苦的追捕过程中,广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侦查人员,先后300多次行程6万多公里,守候100多天,走访有关部门及群众200多人次,至此,以韩炳驹为首的这起涉案3100万元的特大汽车、汽配走私案成功告破。此次广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首次采取零口供规则办案,不畏艰难,以其耐心细致的积极取证最终使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广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侦查二处处长 于力生:这些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的时候,要不就是对自己有利的供述,要不就不供,或者是翻供,所以这样的事情发生了很多,在我们今天的办案过程中间,对证据的合法取得和紧紧的依靠证据,如何把证据运用好,并且把相互孤立的一些证据能够有机结合起来,最后使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解说:2001年7月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韩炳驹,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虽然被告人韩炳驹依然没有供认犯罪事实,但是检察院就指控他的犯罪事实当庭提交了相关的物证、书证、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 王作森:这个案子韩炳驹不是现场抓获的,这是一个,第二个,在整个案子当中韩炳驹是不供认的,这个是跟以往最大不同案子。在这个案子整个过程,我们都是依靠旁证最后进行定罪起诉这样一个案子。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 邓五云:证据与证据之间,以及证据和事实之间都是没有矛盾的,而且这些证据形成了一个结论也是唯一的,即被告人韩炳驹参与了走私。

  解说:法庭上大量的物证、证人证言得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韩炳驹参与了走私船粤航668的购买以及其指使被告人李惠廉寻找码头卸载走私货物、雇请车辆接送走私货物的事实,其行为在共同走私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2001年9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审判长: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第57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炳驹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798万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瑞华:过去是先有口供再有证据,使得案件究竟口供和证据能不能形成印证往往并不清楚,那么实行了零口供规则以后,应当说使口供跟其它证据的关系得到了合理的理顺,也使得办案人员更多的关注其它证据,通过推行零口供规则也改变了我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素质和观念,使大家把口供不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不当成证据之王,证据之源,零口供规则从整体上来说跟我们国家刑诉法所倡导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吻合的。

  字幕:截至今年1月全国海关共查获案件10091起,案值47,43亿元,走私罪嫌疑案件立案1228起,案值60,78亿元,对3279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广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1999年成立以来,共受案1286起,涉案价值24、5亿元,涉嫌偷逃税款7、3亿元,为国家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主持人:法院的判决为这起特大汽车走私案采取零口供成功侦破划上了圆满的句号。据了解长期以来公安办案机关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取得其他线索,为案件的顺利侦破提供了一些条件,同时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现的法律精神是不以口供为定案依据,要求司法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准绳,犯罪嫌疑人不说话、不承认犯罪事实或不认罪,只要证据充分确凿,同样可以认定其有罪或无罪,这就避免诱供、逼供、指供的办案方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虽然采取零口供规则的方式办案可能会给侦查机关带来工作上的难度,但它是依法制国文明办案,尊重人权的一个具体表现,同时对公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零口供是一种实践的经验做法它还存在不规范的问题,需要我们今后证据立法来进行完善,但不管怎样它对我国的司法建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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