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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之谜》(2002年1月7日)


  主持人:去年年初,在古城西安发生了一件这样的事情,一家个人开办的广告公司状告当地的省电视台合同违约。依靠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审法院都判电视台败诉,700多万巨款马上被执行给了广告公司。本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电视台败诉也无不可,但是随后,判案的关键证据居然在检察院里被人给偷偷换掉了、改掉了,这个时候,人们开始明白,这个案子其实并不简单。

  解说:2001年11月,对于这起案件的采访,记者是从寻找原告——西安红叶影视广告公司开始的。据了解,红叶是一家个人开办的小公司,打官司的对手是当地最大的新闻媒体,半年打赢这场700多万元的官司,而且拿到了钱,红叶公司凭的是什么呢?起诉状上,原告住所地写的是怡宝花园,在西安市的北城外,记者找到了这个地方。

  记者:叫红叶广告公司,西安红叶广告公司。

  怡宝花园物业管理人员:没有,没有红叶。

  记者:有没有已经住在这儿的,但是咱们没有登记的。

  怡宝花园物业管理人员:没有。

  记者:这是现在的是吗?

  怡宝花园物业管理人员:现在的。

  记者:是不是从前的时候曾经有一个红叶广告公司?

  怡宝花园物业管理人员:没有。

  记者:一直没有过?

  怡宝花园物业管理人员:从前也没有。

  记者:只要在这住的,在这儿全都有名字是吗?

  怡宝花园物业管理人员:是的,有名字。

  记者:您看这个名字您知道吗?我有一个材料上面说到。这是一个判决书啊,这上面您看,这个判决书,被上诉人是西安红叶影视广告有限公司。

  怡宝花园物业管理人员:没有,没有这个。

  记者:住所地是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怡宝花园,是这儿吗?

  怡宝花园物业管理人员:怡宝花园是这儿。

  记者:这个人的名字叫苏岸妮,听说过吗?是个女同志。

  怡宝花园物业管理人员:没有,这儿有个苏岸聪。

  记者:苏岸聪?苏岸聪在哪儿住呀?

  怡宝花园物业管理人员:苏岸聪在这儿。这许世杰这是她爱人。

  记者:您能领我去看看那个地方吗?

  怡宝花园物业管理人员:可以。现在是空房子,自从买了以后没住过,没有住过。

  记者:有几年了大概有?

  怡宝花园物业管理人员:有个两年多了,1998年(买的)。

  记者:哟,就这么开着门啊?

  怡宝花园物业管理人员:这个门就这么开着。

  记者:这没有任何改变?

  怡宝花园物业管理人员:就是当初房子建好以后,就这样子。

  记者:进来就看一看?

  怡宝花园物业管理人员:她这个房子就这样,也不锁。

  记者:她也不怕出事吗?

  怡宝花园物业管理人员:这是毛坯房等于是就没装修。

  记者:也没事可出是吧?

  怡宝花园物业管理人员:能出什么事呀?房子又搬不走。

  记者:谁在这打过扑克?

  解说:寻找红叶公司会有如此结果,记者感到意外。如果原告的起诉状上所写明的公司住所地没有红叶,那么在哪儿能找到它呢?几经周折,记者见到了红叶公司一方的代理律师,对这一点他也表示不明所以。

  记者:好不容易找到了怡宝花园了,但还是找不到红叶公司。

  原告代理人 王碧林:那不知道。

  记者:当时写诉状的时候,你也不知道他们公司的情况?

  原告代理人 王碧林:不知道。

  记者:现在这个苏岸妮您看见她吗?

  原告代理人 王碧林:没见过。

  记者:你没见过她,那她怎么委托您呢?

  原告代理人 王碧林:委托也是她们下边人办的。

  解说:王律师说找不到原告并不重要,因为原告的观点就是起诉状,诉状中认为陕西电视台一方违了约,只要能证明这是事实,那么电视台就该赔偿。

  原告代理人 王碧林:严格说这也是一个商业行为嘛,和电视本身,和新闻单位,行业上没有多大关系。

  解说:王律师介绍,作为这场官司的前因,就是1998年底,当时的陕西有线电视台与红叶公司所签的合同,其内容主要是,红叶从1999年起,独家代理有线台体育频道3年的广告,每年交费118万,每季度播出前10天交1/4,电视台则要按红叶提供的广告带进行编播。

  陕西电视台广告中心副主任 金蔚红:这是她公司的名称,西安红叶影视广告公司。她是ESPN宣传带,1998年12月23日到31日,她下的这是第一份单子,各条广告就串到一盘带上,每小时播出1次每日24次,我们就按照她下的播出单,然后来制作。这是她的签名,这是她的手机。

  记者:当时这个苏岸聪她是……?

  陕西电视台广告中心副主任 金蔚红:她是红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解说:原红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岸聪,打官司之前,改成了她的姐姐苏岸妮,这是后话。当初的合同还约定,双方谁也不得擅自终止合作,否则就要赔对方合同总额的2倍,也就是700多万,但有一条,如果红叶公司不能准时支付款项,则电视台有权终止合同。双方合作一年多以后,电视台就是援引这一条款,停播了红叶的广告,但后果呢,却是吃了官司,两审败诉,赔了钱。

  原陕西有线电视台副台长 温也冰:她是零零星星地付款,而且完全不是按照合同在执行前十日付款,这个票据可以证明。那么总数,这个票据加起来是90万,合同规定是118万,还差28万,这是一年。到2000年,她根本一分钱不付了,我们终止合同,是按照合同规定的呀,还说我们整体违约,天理不容嘛!

  解说: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王律师说电视台之所以败诉,是因为红叶一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电视台违约在先,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西安碑林区法院和西安市中院的法官都判电视台败诉了,凭的就是红叶公司提供的有效证据。

  原告代理人 王碧林:我还认为判的比较公正,比较公平。

  解说:电视台一方不会认同王律师的观点,这可以想见,但是他们同样也提出了证据的问题,来证明法官判的不公正。

  陕西电视台广告中心副主任 金蔚红:当时我们就开了一次庭,大概时间可能,有个,不到一个小时吧,我感觉就是,她陈列的一些东西,我们感到有些很意外的。

  解说:在一审碑林区法院的法庭上,让电视台一方意外的,首先就是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两份监播单。这是陕西正远广告公司和陕西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两个单位对电视台,24小时广告播出内容的监看记录单。这两份证据,原告用以证明电视台播红叶广告时,有数千次的漏播和次播(播出质量差)。对此,电视台曾当庭表示异议,认为两监播单是互相矛盾的,是虚假的。

  原陕西有线电视台副台长 温也冰:这简直是胡说嘛,那监播单是可以后填的呀,你要是监播,你给我拿录像带来,我来看是不是。

  解说:电视台的观点是,按照电视行业的工作规程,监看播出,应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和设备,尤其应对所监看的电视节目内容进行实况录制,录像带才能作为证据。而仅有所谓的监播单,是没有证明力的。法庭当然不应将其作为判断的依据。

  记者:那实际上有没有监播带呢?

  原告代理人 王碧林:实际上城调队说是,有,但是人家保留的时间好像是有限的,只能根据人家的记录。

  记者:正远呢?

  原告代理人 王碧林:正远,监播带咱还不清楚。

  解说:那么,正远公司和城调这两家单位是不是具备24小时监播电视节目的条件呢?不提供监播带的真实原因,到底是什么呢?他们提供的监播单可信度如何呢?看来实地的了解是必要的。西安市小东门外的某处就是城调队进行电视节目广告监播的地方,城调队的两位女同志带记者进了小屋。

  城调队的工作人员:太恐怖了。

  记者:这是几个人在这儿干这个活?

  城调队的工作人员:好像两个。

  记者:两个,他们人呢?

  城调队的工作人员:人是不是把活做完了他就走了。这是2001年的。

  记者:您知道这个记录档案在哪儿放着吗?

  城调队的工作人员:我看看呀,有灯没有?不会吧,太恐怖了,这边还有。

  解说:工作人员没有找到1999年至2000年的监播录像带,也没有找到任何当时的原始记录,只是在桌子上看到一份现在正用着的监播广告的目录。从事监播的人,据介绍是雇来的临时人员,此时并没有上班。橱门上贴的录像员职责第一条是录制每日18点到24点的电视节目。所以呢,监播并不是24小时进行。回到城调队的办公室,其负责人首先介绍的是单位的性质。

  陕西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队长 丁远忠:是国家统计局城市调查总队和陕西省统计局双重管理,是事业单位但有行政职能。

  解说:据介绍,城调队是履行国家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他的任务是对城市社会经济抽样调查,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的依据,而并无广告监播的职能,其负责人最后承认,为红叶公司提供监播单,这类事情是有偿的创收行为。

  记者:这个收费是许可的吗?有这个收费许可证吗?

  陕西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组织指导处副处长 李新强:收费许可证是有的。

  记者:另外你们还有什么执照吗?营业执照之类的。

  陕西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组织指导处副处长 李新强:这个现在,正在办这个事。

  记者:这样,您领我们看看您的收费许可证吧,在哪儿收钱应该在哪儿挂这个东西?

  陕西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组织指导处副处长 李新强:我们这个办公室很紧张,就我们队长这个房子,比较那个什么一点,其它房子都不是太那个啥,一个房子坐好多人。

  解说:谈到给红叶作证,却没有监播带提供,城调队也承认不妥。但同时,他们又坚持证据的效力问题就与他们无关了。

  陕西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组织指导处副处长 李新强:大商店里都卖刀,买回去杀人了,还能追究商店的责任?

  解说:城调队是这样,那么另一个提供证据的单位,正远公司又是个什么情况呢?正远的所在地叫金叶家园。

  记者:这个案子有一个证据,是监看电视播出的一个单子,咱们这个监看电视在哪儿监看呢?

  正远工作人员:我还不清楚,我刚来时间不长,具体什么情况我还不清楚。

  记者:监看电视不是得有机器嘛?有电视机、录像机,这个监看是在哪儿监看?是在这里面监看吗?

  正远工作人员:对。

  记者:公司里头就这一台电视机吗?

  正远工作人员:是,就这一台。

  记者:那录像设备在哪儿呢?从电视上往下收录的设备。

  正远工作人员:我给你说,我刚来公司时间不长,具体什么事我还不知道。

  记者:负责监看的人在这儿吗?

  正远工作人员:没有。基本上都出去办事了,没回来。平时他们不光是监看,还是其它的事呢。

  解说: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正远广告公司关于监播,除一台电视机外,无其它任何设备,所以不可能有监播的录像带,其所谓的监播,据说是有两个人轮流看电视,并做记号,而这两个人,显然还要干其它广告业务,所以24小时监播是不可能的。正远公司的办公地点是金叶家园的商住两用房,在金叶房地产公司,记者进一步了解到,其实全部金叶家园的公寓里,根本就收看不到陕西有线台体育频道的节目,那么监播单就是子虚乌有的东西了。

  记者:金叶家园能收多少个频道呢?

  陕西金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代表 李相荭:这个,它,是西安有线嘛。

  记者:西安有线?

  陕西金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代表 李相荭:对。

  记者:西安有线什么意思呀?

  陕西金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代表 李相荭:西安这边分一个西安有线,分一个陕西有线嘛,他们收的(节目)有一些区别。

  记者:金叶家园从建成开始到现在,一直入的是西安有线网吗?

  陕西金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销售部代表 李相荭:对。

  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科技事业处处长 孔延林:由于历史原因,西安市存在两个有线网,一个是西安有线台的网,一个是省有线台的网。作为用户来讲,入西安有线台的网,只能收看到西安有线台的自办节目,入了陕西有线台的网,只能收看陕西有线台的自办节目,两个网不是互联互通的。

  记者:打个比方说,像这个入了西安有线网的用户,能不能收看到省有线台体育频道的节目呢?

  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科技事业处处长 孔延林:绝对不可能,目前绝对不可能。

  解说:记者对城调队和正远公司所做的采访结果,证实了电视台一方一直坚持的观点,即两单位所出具的监播单并不真实可,二者之间相互矛盾也不难理解。

  陕西电视台广告中心副主任 金蔚红:他就根本没有这种资格,给谁出具监播的证明或者什么,那如果说法庭能够认可这种证据,我也可以任意去找一个公司,你给我也出具一个什么证明,我觉得就没有道理可讲了。

  解说: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相互矛盾和无法认定的,人民法院是应当予以调查的。那么法官在审理此案时,是不是对于两份监播单的出具单位,也做过相应的调查呢?在西安中院,有关同志回避了记者的问题。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闵合平:咱们法院,现在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是这样的,采访有个规定,这个规定事实上意思是,所有的法官,他审的案子就代表人民法院,他所做的判决,就是人民法院的观点,他不管是在案前案后说的任何话,都不能代表法院。因此,所有审判员都不能接受媒体的采访。

  解说:在碑林区法院,记者则被告知,主审此案的法官请了长假。

  碑林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都不在,都不在。你还得找审判长,这审判长是主审人,他现在不在,他父亲有点不太好。

  记者:他父亲身体不太好?

  碑林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他父亲年龄大了。

  记者:其他的同志就不能跟我们谈一下吗?

  碑林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哎呀,你还得找审判长,你找别人,别人都不知道这个案子具体情况,没办法。

  解说:没有见到审判长,只有细看判决书,一二审的法官全部采信了,城调队和正远公司的监播单,以此认定电视台存在严重漏播和次播(播出质量差)的问题,二审法官甚至在两份证据并不一致的计数之上,自己又算出了一个数字,认定电视台实际播出红叶的广告仅不到三个季度。那么,红叶交了90万,已经是多交了。因此,电视台以欠费为由解除合同,当然违约,当然得赔。

  温也冰:胡判,简直是,这是公家的钱。

  陕西电视台广告中心副主任 金蔚红:法院公正不公正,我觉得自有公论。那么,我就想说,法官你一个是对我们电视台不负责任,那么我觉得,是否对你自己的人生或各方面也不负责任。

  解说:从判决书上看,电视台败就败在正远公司和城调队的这两份证据上,但是当初,红叶是怎么说服法官,如此彻底地采信了这两份监播单呢?还是按照起诉状上的记录,记者终于打通了电话,但这是红叶原法人代表苏岸聪的手机。

  苏岸聪:谁?

  记者:我是孙震博,你好,我是中央电视台的。

  苏岸聪:噢,你好。

  记者:你好。今天上午不行,下午也不行,我现在能不能可以(采访您)?

  苏岸聪:不行,不好。

  记者:您顾虑的是什么呢?

  苏岸聪:我本来就不想打这个官司。

  记者:噢,那为什么又打了呢?

  苏岸聪:我不想讲,算了。

  (记者现场)在这起合同纠纷案的审理过程当中,让人感到困惑不解的事情,其实不仅是证据的问题,观众朋友,打个比方说,如果您遇到这样的事情,法院收了您的诉状,也收了您的诉讼费,但是就是不审您的案子,您会做何感想呢?在本案当中,就有这种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怪事发生。2001年年初,在红叶公司起诉之后,电视台基于同一事实,在一审开庭前,也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反诉红叶公司违约,并追讨红叶所欠交的广告代理费,按照法官提供的帐户,电视台还及时的交纳了诉讼费。

  西安市第一律师事务所被告诉讼代理人律师 张艺波:这个主张和红叶公司的主张是针锋相对的,如果我的反诉成立,那么你的违约就是铁定的事实。

  解说:钱交了,状子也递了,但一审开庭,就让电视台一头雾水,因为直到宣布休庭,法官也只字未提本应合并审理的反诉问题。庭下问及,是否再次开庭才审反诉,法官也未置可否。

  原告代理人:那这东西,我觉得,谁知道是他们能力的问题,还是啥的原因,我下来还觉得吃惊。咱都做了反诉答辩的准备嘛,结果就没见他们提出来这个事情。

  西安市第一律师事务所被告诉讼代理人律师 张艺波:既没有不支持你反诉这样的裁定,也没有对你反诉进行审理所下的判决,因此说,他毫无疑问是违背了法律程序。

  解说:事实上一审就开了一次庭,电视台的反诉状和反诉费居然都下落不明,在碑林区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不知道、没法查。

  记者:他这里不是这个诉讼费吗?这个是什么时候?

  碑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不知道,我们这儿,我们这儿查不出,我们这儿是一交完都上去了,案子都上去了,诉讼费因为都是银行在这儿收,我们不知道。

  解说:法院办公楼大厅里挂着值班院长的名字,于是记者又到了院长接待室。

  记者:这个事情正好是院长接待日嘛。

  碑林区法院工作人员:这人都退休了。

  记者:平时您在这值班?

  碑林区法院工作人员:没有,我不在这儿值班,我不是这的人,到楼上去找,到办公室找。

  记者:那院长今天他?

  碑林区法院工作人员:这儿的院长都退休了。

  记者:这不是院长接待室吗?

  碑林区法院工作人员:干啥?

  记者:他是偶尔不在呢?还是平时就不在?

  解说:在一审败诉后,电视台提出上诉的理由中,一是碑林区法院以不可信的证据判案,是枉法裁判;二是不审反诉违反法定程序,但中院的判决书最终认为,一审案卷中没有电视台交纳反诉费的票据,所以,不审反诉并不违法。

  陕西电视台广告中心副主任 金蔚红:我都觉得,这怎么能颠倒黑白,给我的感觉,我就是这么认为。

  西安市第一律师事务所被告诉讼代理人律师 张艺波:作为当事人来说,我向法院提交了诉状,交纳了反诉费,我的义务已经尽了,下来这个案子审不审理,这就是法院的事情了。

  解说:律师认为,电视台交了反诉费这是事实,至于收钱的人是否已将交费情况通知办案人员,应该是法院内部的问题,应与当事人没有关系。

  原告代理人 王碧林:确实人家有反诉请求,也交了费了,法院没有审(没有)受理,按法律规定应该是发回,应该是发回重审。

  记者:那应该是发回重审?

  解说:按理说,查一下电视台反诉费交了没有,是举手之劳,又是保证审判程序合法的大事,那么二审法官为何不为当事人再操一下心呢?难道这不是他分内的事情吗?电视台的另一位代理律师陈克利认为,这原因还是人的问题。

  陈克利:这个案件,人为操作的痕迹就太严重了,而且这个把柄,可以说已经被抓住了。咱们整天价反腐败呢,几百万块钱随便就,这是国家的钱,就这么容易被拿走了,不可能的事情。

  记者:您能说的再具体一点吗?

  陈克利:我现在不能给您说具体。

  解说:西安中院的二审判决是终审生效判决,所以无论陈律师有多么愤怒,这个判决都是必须得到执行的。2001年8月,按照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电视台的730万巨款被划走了,随即,这笔钱转给了红叶广告公司。

  金蔚红:划走的这700多万,意味着我们两个频道两年收入的总和,都给他们干了活了,要干两年的活。

  (记者现场评论)西安红叶广告公司诉电视台合同违约一案,从2001年的2月到8月,走完了起诉、一审、上诉、二审,直至强制执行的全部法律程序,仅仅7个月,红叶广告公司就拿到了700多万元的赔偿,如果不是电视台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那么这个案子就已经是过去时态的东西了。从2001年7月29日,电视台递交了抗诉申请书开始,这个案子就又进入了我身后的这座大楼,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解说: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审判监督机关,如果他认为,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审判人员枉法裁判,可以要求法院再审,这就是抗诉。接到电视台一方的申诉后,陕西省检察院的态度是审慎的。

  记者:这个案子的案卷材料,是不是调到了省检察院了?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成员 郭王泽:对,已经调来了了。

  记者:已经调卷了?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成员 郭王泽:调来了,调来了。而且,找有关部门,做些了解呀、调查呀,(我们)都正在做这些工作。

  记者:估计什么时候能有个结论性的东西,能决定抗诉或者不抗诉?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成员 郭王泽:这个,反正这个,这个,我们争取尽快地,我们早点儿,叫他们抓紧搞,但我给您说一条,在这个案件上,绝对秉公办事,绝对秉公办事,绝不能在中间有任何人情案,作为检察机关,因为是法律监督机关,绝不能在这个问题上胡来,这一点你相信。

  解说:应当说,对于检察机关的抗诉,电视台是寄于厚望的,但4个多月过去了,究竟抗诉还是不抗诉,省检察院还是没有消息。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成员 郭王泽:检察系统素质考试有些耽搁,一般案件在我们这儿来讲,时间都不会这么长,重要的,主要是想把这个案件搞准。

  解说:2001年11月末的一天,焦急中等待的电视台,等来的是一个令人难人置信的消息,由西安中院移交省检察院的二审案卷中,对于红叶公司一方极为不利的证据,就在检察院里已经被人抽换和涂改,台长立即与检察长取得了联系。

  陕西电视台台长 王广群:找检察院谈过了,检察院给我们承认有这事情。

  温也冰:腐败到这种程度了,那,真是,法院这样判,检察院再把我们的案卷再一改,那我们死定了嘛。

  陕西电视台台长 王广群:如果我们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确的态度,没有坚决的行动,我们是失职。

  解说: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不得隐瞒和伪造证据,刑法规定,司法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和伪造证据的罪行,要从重处罚。电视台当即向省委、省纪检委和省政法委等做出了报告,恳请对于检察院这个执法监督机关进行监督。2001年12月中旬,记者再次来到了陕西省检察院核实有关此事的细节。

  记者:杨检察长,我想冒昧地问一下,就是前一段时间,发生在咱们这地方抽换和涂改案卷的事情?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光:对,是有这个事情,有这个事情,有这个事情。我们已经采取组织措施正在调查,这个到时候也给你一个说法,这你相信我们,我们这个事情,已经给省委、政法委做过汇报了,我们管理和教育方面是负领导责任的,这是很清楚的,这是我们管理和教育上出的事情,这个也不是我,这是也是出乎我们意料的。开始我们不太相信这个事情,因为这个处,这几年工作很不错的呀,连续两年我们省院表彰,都是名次排到前面的,他是抽改的什么东西呀,抽改的那个东西呀,就是那个监播单。

  解说:根据省检察院有关部门的鉴定,被抽换的是,二审卷中正远公司,2000年2到5月的监播单共4页,他在案卷中是81到84页。开始,省检察院民行处的工作人员发现,这四页监播单所记录的红叶广告的播出情况,与另一份证据城调队的监播单尖锐矛盾,在四个月的记录当中,居然没有一天是一样的,总播出量的统计二者也相去甚远。他们认为,法院不审反诉,程序违法,而采信这两份矛盾的监播单判案是证据不足,所以理应提起抗诉。但是随后的工作环节当中,这四页就被人给偷偷地换掉了,证据的矛盾也就没有了,被涂改的则是二审卷中的第7页。原件是这样的,被改过后多了这样两行字,而这个注,是有利于红叶公司一方的,不利于电视台抗诉的。

  陕西电视台副台长:就包括检察院有一些办案人员,他们也认为这个案子应该抗诉,问题是现在这样一改,是吧?把判错案子的主要证据一改,那这个案子现在就判正确了呀,你要再把这个案子翻过来,是根本不可能的,所以改这个证据,这是很要命的。

  解说:那个为了某种原因,甘冒违法犯罪之大不韪的抽改证据的检察官是谁,检察院没有说,但确认,此人已经被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采取了"双规"的措施。是以什么原因,有关同志才去抽换涂改这个证据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 光:现在就是说,我们正在调查这个事情,人情关系呀,或者是金钱起作用啊,当然你要说怀疑呀,那我们怀疑的多了,是他本人做的呀?是内外勾结做的呀?或是几家勾结做的呀?这很难说这个事情,它毕竟还没有没有最后的调查结果出来,我现在确实不太好回答这个问题。

  解说:检察长说,所幸二审案卷移交检察院时,已经提前做了备份,抽改案卷的行为,将不至于影响案件今后的抗诉和再审。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 光:我认为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这是不对的,是不对的。我想我们院的党组是一个认真负责的党组,即使你们不过问,那我们给领导要有个说法,给全院干警要有一个说法,对不对?这个案子,您相信我们,省人民检察院啊,一定会秉公、正确处理这个案子,而且经得起检验。

  陕西电视台台长 王广群:这个案子一审判完,我们感到意外,二审判完,我们感到愤怒。现在又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我们感到无话可说,如果有什么人想占有国家的资产,他就可以以法律的名义,如果我们的检察官也失去了良知,那就太可怕了,不过我们现在还依然是坚信,会得到公正的处理,我们相信法律,我们也只能相信法律。

  主持人(结尾):在对此案的调查当中,对于诸多怪事的发生,记者曾有多种推想。是某些人大意疏忽?某些单位管理不善?是工作不负责任?还是金钱买动有意为之?而这一切与司法人员的职责都是大不相符的。一件错案的出现,可能直接导致数百万国有资产的流失,而法律的尊严如此被玷污,这损失是能够计算的吗?事到如今,案子背后的黑幕已经掀开了一角,结果会是什么呢?我们将和观众朋友一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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