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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杀人凶手》(2001年12月27日)


  主持人:我们都知道,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关键是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但是,什么样的证据才是确实、充分的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是如何把握好对证据确认的?如果一个人已经有了重大的犯罪嫌疑,并且也有一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能判决他有罪吗?我们现在就来看一个这样的案件。

  解说:1996年6月19日,位于芜湖市的安徽机电学院内,发生了一起恶性杀人案件,该院学生食堂承包人陶子玉被人杀死,并被抛尸于校园内的一水塘里。

  被害人陶子玉,机电学院总务处会计,1995年承包了学院第二食堂,任第二食堂经理,遇害时45岁。为了尽快侦破此案,芜湖市公安机关抽调警力成立了20多人的专案组,对案件展开侦查。法医首先对死者的遗体进行了检验,经法医认定,死者系被他人扼压颈部导致间歇性窒息死亡。根据遗体表征,侦察人员认定,死者是在无意中遭受厄运,凶手只能是受害者非常熟悉的人,而就在此时,办案人员在清理死者的遗物时,发现了3本记事本,其中有几篇既无日期,又无人物姓名的情感日记,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注意。

  在一篇情感日记中,死者写道:你是什么样的人我很清楚,我本来就不相信我们之间会有奇迹出现,彼此的处境都是很清楚。这篇日记似乎给了办案人员某种暗示,仿佛死者最终被害与她生前的一段情感生活有关,而那个闯入她情感世界的人也许就是凶手,那么这个人是谁呢?通过对死者的家属和机电学院教职员工的调查,学院基建办副主任刘明和进入了办案人员的视线。1996年6月27日,专案组传唤了刘明和。

  在芜湖市公安局,刘明和承认了与死者陶子玉因为婚外情而导致的杀人经过。据刘明和当时的供述,1996年6月17日晚上10:20左右,他在机电学院行政楼前的十字路口附近遇到被害人陶子玉,二人边走边谈,走到第二食堂前的宣传栏下,交谈中双方发生口角,陶子玉大声指责刘明和,并对刘明和进行挖苦,刘明和顿时恼羞成怒,用手捂住陶子玉的嘴,另一只手紧压陶的左肩,将她抵在宣传栏前。

  刘明和:她向后一仰,我的手就滑下来了,下雨,地滑,那块儿阴暗,又有车子,我下面腿一滑,不就摔倒了吗?腿就自然放下来了。

  解说:由于颈部遭受重力扼压,陶子玉当场窒息死亡,作案后,刘明和将陶子玉尸体藏在附近的冬青树丛中,次日凌晨2:00许,刘明和再次到食堂前将陶子玉尸体背至该院西大门东侧,抛入一水塘内。至此,这起震惊芜湖的校园凶杀案终因犯罪嫌疑人刘明河的招供而宣布告破。1996年12月11日,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明河提起公诉。然而就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明河故意杀人案的法庭之上,刘明河却突然全面推翻了自己先前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

  刘明河:我没杀人,你也没证据,口供不能算数。

  解说:刘明和翻供的主要理由是,他的有罪供述是在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

  刘明和:9月28日上午到9月30日,这期间不准我睡觉,不准我打瞌睡,显然不是刑讯逼供啊?

  公安人员:连续审讯,这怎么讲啊,那不连续审讯的话,我们还给你吃的好好的、睡的好好的,让你跟公安斗啊。

  解说: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禁以刑讯逼供的方式收集证据。为此,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在对本案审查起诉时,就刘明河在公安机关是否遭受刑讯逼供一事进行了专门调查。根据调查,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明河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的有罪供述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结果,而且,刘明河供述的犯罪地点、犯罪过程也都与公安机关的侦

  查结果相吻合。所以该院仍以刘明河犯有故意杀人罪而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6年12月27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明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面对一审判决,刘明河当即表示不服,并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王亚林:通过我们的审查,他的供述以及关于整个的他犯故意杀人罪的过程的情况,确实感到非常的离奇。

  解说: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王亚林律师认为作为公诉人的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有很多的疑点,从作案时间、作案地点到抛尸过程,作为公诉人的检察机关都缺乏足够的证据认定这一事实。因此,王亚林律师认为,此案应该按照疑罪来审理。

  1998年3月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明河上诉案件作出裁定,撤销原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将此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1998年8月3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明河涉嫌故意杀人案再次开庭。在听取了王亚林律师的辩护意见之后,法庭认为,虽然作为公诉人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有一些还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但是,刘明河仍然有重大的犯罪嫌疑,因此,法庭依然认定刘明河犯有故意杀人罪,并据此作出判决,不过这次判决将原来一审判决中的死刑改为了无期徒刑。

  原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处长 潘政治:我认为这是一种比较好的处理方法,既保证刘明河不要轻易把他杀掉,证据是有点点疑问,但是这个案件又是定罪处罚了。

  律师王亚林:我想像刘明河这样的故意杀人罪,你判处他无期徒刑,到底是冤枉了无辜还是放纵了犯罪,因为如果是他杀了人的话,应当判处他死刑。疑罪从无而不是疑罪从轻。

  主持人:刘明河的辩护人认为:只要有一点证据还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就不能认定刘明河有罪。于是,刘明河继续提出上诉。而就在刘明河上诉一案又继续发回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的时候,我国的司法领域发生了一件倍受关注的大事,这使得刘明河故意杀人案有了重大转机。

  解说:就在刘明河第一次提出上诉四天之后,也就是1997年1月1日,经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从这一天起正式实施,该法第162条第3款明确规定: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也就是疑罪从无。而正是由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使刘明河的辩护律师看到了能够为他进行无罪辩护的希望。

  王亚林:这个案件案发的时候,当时还适用的是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疑罪从无的这样一种司法的原则。

  解说:那么,什么是疑罪从无呢?所谓疑罪,是指既有相当的证据说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但全案的诉讼证据又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不能确定无疑的地作出被告人犯罪的结论。而从无则是指对疑罪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纵观历史的沿革,在处理疑罪的问题上,不同的证据制度采用不同的处理原则。在封建专制的诉讼中根据有罪推定的原则,对疑罪实行“疑罪 从有”的处理原则。我国古代实行“疑罪从赎”的处理原则,即对疑罪实行按有罪从轻处罚。

  在其他先进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对疑罪实行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与处理原则,即被告人有罪无罪难以确定的,按无罪处理;被告人罪重罪轻难以确定的,按罪轻处理。

  在我国,原来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回避了对疑罪的处理问题,对于事实不轻,证据不足的疑案,要求继续侦查,补充侦查,直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作处理,但这种结果往往使疑案久拖不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王敏远教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像这样的案件尽管不是刑事诉讼里面的大多数案件的情况,但是毕竟有一部分案件确实是这种的情况,那么导致了一个什么呢?经常是退回补充侦查,还是查不清楚,证据还是搜集不到。那么 按照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呢,第一没有规定补充侦查的次数,一次一次的可以来回补充侦查;第二呢,如果是最后,我们讲的最后是一定期限内,经过一年、两年甚至多长时间,还是不能搜集到足够的证据的时候,应该做什么判决没有规定,像这样呢既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影响了我们职权机关的刑事职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解说: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它的颁布和施行无疑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是,因为受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法律本身还存在不足,而且这些不足所产生的弊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显露出来。王敏远教授的上述观点就代表了当时很多专家学者的意见。也正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实际需要和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3年开始,把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中国政法大学的陈光中教授当时受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委托,组织了该校有关教授、专家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行研究并提出具体方案,供立法机关参考。疑罪从无的观点就是当时提出来的,但是在对这一观点进行论证的时候,学术界和实物界仍然存在很大的分歧。

  中国诉讼法研究会会长 陈光中教授:这个问题主要是在反复讨论过程中,实际上是两种价值的取舍的问题,取向究竟是,你是在证据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特别主要是难以查明被告人是不是犯罪,这个情况下,如果你是判有罪可能冤枉好人;判无罪可能放纵坏人,那么你是宁枉勿纵呢,还是宁纵勿枉,两者没有迂回的余地,那么这里头就有一个价值取向,那么我们最后定向的价值取向,就是宁可放纵个别坏人,但是呢,绝不能冤枉好人,按照这个价值取向来确定的疑案从无的这个规则。

  解说:经过对一系列问题统一认识,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顺利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7年1月1日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共225条,比原法增加了61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瑞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被人民称为是一部在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方面做出了较大进步的一部法律。它和1997年的刑法修改结合起来,成为我国刑事法制领域两块重大的里程碑意义的两个法律,应该说是历史进步意义是值得肯定的。

  解说:作为里程碑意义的一部法典,这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仅采取了一系列举措进一步完善了追究犯罪的机制,强化了打击犯罪的力度,特别在促进民主、保障公民权利方面也取得了一些重大的突破,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则是正式加强、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也就是被告人有罪无罪难以确定的,按照无罪来处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瑞华:无罪推定这个原则是当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首次在他的名著里面提出来的一个基本的法学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和刑法里面的罪刑法定被称为现代刑事法制的两块基石,也就是说我们要搞法制,就必须搞无罪推定,就像刑法里边要搞罪刑法定一样,那么我们对无罪推定的吸收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首先,我们明确规定只有法院经过审判,才能够认定一个公民有罪,由此呢,检察机关的免于起诉权,也就是给公民定罪,但是不起诉的权利给剥夺掉了。从1990年以来,我们定一个公民有罪的权利一律给了法院,经过审判才能定公民有罪,这是一个进步。第二个表现就是在法庭上,检察官承担明显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过去这一点是不明确的,就是检察官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证据不足的按无罪来处理,所以第三个疑罪从无就是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要按无罪来处理,这是无罪推定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国际惯例。

  主持人:应该说正确适用疑罪从无这一司法精神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最大保障,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何正确认识疑罪,辨别疑罪呢?就拿刘明河涉嫌的这起故意杀人案来说,公诉机关与刘明河的辩护人之间最大的分歧也就在于对疑罪这一概念的认识上,那么,现在就让我们再回到这个案子中来,看一看刘明河一案属不属于疑罪?

  原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处长 潘政治:我们检察机关不认为这是一个疑罪,证据上有瑕疵,或者说证据上有缺陷,那么像这种情况,我都不认为影响定案。那么这个案件确确实实也有一些证据没有完全的设计到位,这一方面也有可能我们工作上不细致,但是更主要的是我们现在的科学技术水平只能到这儿,而且任何一个案件不可能所有的证据都十全十美。

  解说:因此,公诉机关认为他们有相当的证据证明刘明河有重大犯罪嫌疑。第一,刘明河有犯罪供述;第二,刘明河有作案时间;第三,从法医鉴定的结论上来看,刘明河供述的犯罪地点与抛尸过程也都与事实相吻合;但是,要想确定无疑的作出刘明河犯罪的结论,证据必须要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要求,而在这一点上,刘明河的辩护人却提出了很多的质疑。

  首先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是陶子玉的被害时间。在公诉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中,被害人是在6月17日的晚上9:00离家,9:20以前还有人曾见到过她,9:20以后便没有人知道她的行踪,而当晚10:00,刘明河也曾外出,却没有人能够证明他什么时候回的家,因此,刘明河有作案时间,而陶子玉被害的时间应在当晚10:00以后。

  原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处长 潘政治:刘明和是在9:30在家里看电视,看电视,他还接到一个电话,刘明和讲他当时差一点睡着了,也就是因为这个电话把刘明和打醒了。

  解说:那天晚上刘明河接完电话后,下楼来到一位姓黄的同事家,给在那儿打牌的儿子送钱,证人证实刘明河是在10:00左右离开了黄家。

  原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处长 潘政治:我们就认为他打牌出来的时候就碰到了陶子玉。

  解说:对此刘明和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刘明和当晚10:00以后的活动情况对于案件并不重要,因为被害人陶子玉被害的时间,根本不是在10:00以后,而是在10:00以前。

  律师王亚林:死亡时间法医鉴定的结果是最后进食一个半小时以上,那这样的话,就意味着,它不可能是无穷远,应当是一个半小时以上,两个小时以内。而在这个时候,陶子玉最后一次进食,从食堂的职工证明以及陶子玉的女儿证明的情况来看,她最后一次进食不会超过7:00钟,那这样的话,陶子玉她死亡的时间,按照第一次的法医鉴定应当是9:00多钟,9:30左右,而在这个时候呢,刘明河人在家,没有作案时间。

  原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处长 潘政治:我认为律师这种辩护方式不能成立,我想一个半小时以上,可以包括两个小时、3个小时、4个小时,当然了也不可能是无限期的,不能讲10个小时以上,但是起码来讲,他没有受上限的限制吧。那么如果陶子玉是21:00、22:00,甚至23:00死亡的,与我们推断的一个半以上死亡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

  王亚林:法医鉴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认她的死亡时间,从而确认到底谁有作案时间,那你如果要是说一个半小时以上就等于3个小时以上,你干脆说据最后一次时间1分钟以上,无穷远,那这样的话,这种法医鉴定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一个半小时以上,不错,确实包括3个小时以上,但是你为什么当时没说是3个小时以上?

  解说:另外在陶子玉遇害时间的问题上,王亚林律师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疑点,那就是如果按照公诉机关的推断,陶子玉是在晚上10:20左右遇害的,那么从9:20她最后从人们的视线中消失到10:20遇害还有整整一个小时,这段时间她又去了哪里呢?

  律师王亚林:当时由于是夏天,而且由于陶子玉是食堂的承包人,应该说在芜湖的机电学院是个知名人士,但是在这漫长的一个小时当中,她就好像突然蒸发了一样,没有任何一个人看到她。

  原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处长 潘政治:这个就是一个真空了,是不是在这段时间里面有其他人把陶子玉害了,那么从法官来讲,他有这种疑问,或者说从这个律师来讲,律师的看法都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那么我们看待问题,那就是凭证据说话。如果现在有相反的证据证明陶子玉是给别的人杀掉的,或者说是有别的趋向,那么当然是刘明和的事情就不存在。

  解说:而刘明河的辩护律师则认为,这种推断是没有道理的,如果公诉机关提出的刘明河有作案时间的证据还不是非常的确实、充分,就不能认定刘明河有作案时间。不仅在刘明和有无犯罪时间的问题上,控辩双方存在着重大的分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刘明和杀害陶子玉的犯罪地点与抛尸过程辩护人也提出了质疑。在公诉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中,刘明和伤害陶子玉的第一现场是在机电学院第二食堂的宣传栏前。

  原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处长 潘政治:她背部有擦痕,形成擦痕,这个背部擦痕与他交代的挤在那个广告栏下,那是木头的,不是很光滑的,法医鉴定,现场检验也确定了,这与他的交代是吻合的。

  律师王亚林:那么不可能是在这种情况被杀死的,那么当时这个宣传栏距离这个食堂和这个宿舍都是非常近的,而且当时是个交通要道。按照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在刘明河实施杀人之前,他们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吵,而激烈的争吵当时在宿舍会有人听到,那么来来往往的行人也会有人看到。

  原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处长 潘政治:这个公安机关进行了大量的工作,都确实是去问了,有没有人知道,当天晚上有没有声音,有没有人看见,地毯似地摸排,结果都没有发现有价值的东西。也许客观事实已经发生了,也有人听见了,这也是客观事实,但是现在没有人站出来,或者没有人提供出来,只能是这么解释。

  律师王亚林:你要没有证据证明,那么就只能推定为没有。

  解说:除了刘明河的供述外,由于没有其他的证人或证据证明刘明河曾经在犯罪地点作案,所以,公诉机关这一认定也就缺少了确实、充分的证据。另外对于公诉机关认定的刘明河的抛尸方式,王亚林律师也提出质疑。因为发现陶子玉尸体的水塘是机电学院当时存在的三个水塘之中距离公诉机关所认定的杀人现场最远的一个。

  王亚林:光是这个抛尸的路线问题,我们认为也有问题,当时学校里面总共有3个池塘,那么距离被指控的作案现场最近的旁边,东边就有一个池塘,那么在这个学校最隐蔽的地方,就是在食堂的背面,还有一个池塘,那么刘明和作案以后,回到家里面,经过慎重的考虑,按照指控,考虑了几个小时,我们实在是想不通,他为什么舍近求远,背着一个尸体通过来来往往比较密集的地方,穿过大半个校园,把尸体抛在那个地方,以那种形式抛下去,我们觉得是不可思议的事情。

  原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处长 潘政治:这恰恰与刘明和的职业有关系,刘明和知道那个水塘,马上就要填起来,因为要盖房子,后来不是填起来了吗?刘明和是搞基建的,他放在这边近的水塘里面,她终究会被人发现的,万一浮起来,万一怎么着,那个水塘马上就填起来,他把她甩在那里面,然后过几天搞基建把它填掉了,谁都发现不了。

  律师王亚林:分析和推理能够作为破案的一种手段,可以作为一种破案的思路,但是你不能作为一种定案的依据,定案是靠证据。

  解说:实际上,在这个案件当中,除了刘明河的供述之外,由于没有目击证人,所以,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是间接证据。

  原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处长 潘政治:这个案件除了一些证据之外,我们还要靠人的正常的思维逻辑判断来推理。而且这个案件除了被告人的口供以外,其他都是间接证据,我认为这是一个间接证据比较充分的,而且间接证据能够形成锁链的比较好的一个教学案例。

  解说:但是,由于刘明河当庭推翻了自己的有罪供述,所以,王亚林律师认为这些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刘明河曾经故意杀人。由于控辩双方对刘明河的犯罪过程及相关证据的认识存在着较大分歧,而这些分歧又直接影响了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那么,刘明河究竟有没有犯罪,他的上诉请求到底能得到什么结果呢?

  2000年8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一次受理刘明河的上诉,并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刘明河杀人并抛尸的犯罪情节,虽有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且致死原因也与法医鉴定相吻合,但在原审法院第一次开庭时,刘明河当庭全部推翻原供,原判虽然采用了大量的有罪证据,但根据刘明河的供述,堪查作案现场和抛尸现场,未收集到确系刘明河杀人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案发时刘明河与被害人在一起,而且被害人当夜9:00许离开黄家后,无人证明其行踪。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疑罪从无原则的规定,法庭判决:撤销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刘明河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历时5年,经过两级法院的6次审理,刘明河终于由一个犯罪嫌疑人又变为了自由人。对于刘明河无罪的判决,很多人都会这样的担心,如果刘明河真的就是杀害陶子玉的凶手,那么,法院的判决岂不是放纵了犯罪。但是,根据疑罪从无的这一司法原则,只有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下才可以在法律上认定一个人有罪。疑罪从无的宗旨就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原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处长 潘政治:总体上,这个案件已经发生终审判决的效率,作为我们司法机关首先要带头执行,但是对这个案件本身的看法,我们公诉机关始终不虞地坚持我们原来的起诉观点。法院在作出这种无罪判决的时候,并不是讲,他不是本案的凶手、他不是杀人犯,而是讲我们指控他杀害陶子玉的凶手证据不足,这两种的表述是有区别的。

  王亚林:疑罪从无法律规定的,它的体制体现在这样一种精神,如果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确认你有罪,那我就不能确认你有罪,就要宣告你无罪,我们具体到本案说,比如说你哪怕有百分之九十的可能,确认是刘明和杀的,但是毕竟还有百分之十的可能他是冤枉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体制,规定这样的体制的设计的时候,它只能是这种设计,如果疑罪从无这个原则,体现了一个国家司法民主和社会进步,它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和社会进步的标志。

  主持人:此案到此终于告一段落了,也许很多人在看完本片后都会有一个共同的疑问,那就是刘明河真的不是杀害陶子玉的凶手吗?其实,同其他刑事案件的嫌疑人一样,刘明河在本案中确实有作案嫌疑,但是,最终认定他有罪无罪,必须要用法律的眼光来衡量,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正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疑罪从无的要求,所以,我们说,疑罪从无这一司法原则,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民主和社会进步,也是一个国家充分尊重公民个人权利的基本体现,它更使我们看到了一个国家依法治国的强大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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