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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状告“二奶”第一案》(2002年6月13日)


  主持人:经常收看我们节目的观众一定会发现,婚姻家庭类的题材一直是我们关注的主题,这是因为这类题材离老百姓最近,最容易为老百姓所接受。今天我们要向您讲述的同样是一个有关这方面的故事,故事的起因首先要从我们的男女主人公的一次意外相识说起。

  解说:1998年5月的一天,家住广西北流市的个体医生甘甲任先生在离家不远的公园看戏时,结识了正在那里唱戏的卢春燕小姐。

  甘先生:看戏时,我拿一瓶矿泉水,(剧团)送茶员(那里)有茶吃的,但是她(卢小姐)不吃她(送茶员)的茶,她要吃我的矿泉水,为什么?我也不懂。

  解说:按照甘先生的说法,自己与卢小姐相识完全是卢小姐主动接近的结果,而卢小姐声称事实刚好相反,是甘先生首先表示他与自己当医生的父亲是老朋友。

  卢小姐:知道我爸爸的名字,他问我是不是他的女儿,我说是,从那以后就认识了。

  解说:虽然二人对初次相识的说法不同,但自那以后,他们便开始来往起来。

  卢小姐:他追我的时候,我所有的同事都亲眼看见的,他为了追我,请我的朋友一起去吃饭喝酒。

  解说:卢小姐的这番话,甘先生并不认同,反而说是卢小姐经常给他打电话。尽管对于在相识之后的来往中,谁更主动一些,二人同样说法不一致,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自从相识之后,他们确实曾多次见面,并且卢小姐确实曾主动给甘先生打过一个电话。

  甘先生:他打电话给我,问什么地方有房租住?

  解说:卢小姐主动相求,是因为她所在的剧团在离北流市20多公里以外的容县,剧团经常要到市内演出,跑来跑去,很不方便,为此她很希望在市内租一所房子,而要办这件事,最合适的人选莫过于家住北流而又经常来往的甘先生。卢小姐求助上门,甘先生自然不遗余力,不久,他便为卢小姐租到了房子。卢小姐在市内有了房子,甘先生自然也就成了那里的常客。

  甘先生:回到北流,她就打电话讲一下,讲我回来了,作为朋友,我就去看看。

  解说:在一次次的接触中,年长卢小姐近30岁的甘先生深切感受到了卢小姐对自己无微不至的关心和体贴。

  甘先生:用这个开水,搞这个柠檬,搞给我吃,可以祛火,酸酸的;皮鞋脏了,擦擦干净;要是吃饭,她先要给我,她再吃。

  解说:久而久之,甘先生越发地喜欢上了卢小姐,而卢小姐自称也喜欢上了甘先生。

  卢小姐:他在我面前说了很多好听的话,他说你以后的生活就由我去包科(承包医疗门诊行医)解决,(让我)和他一起去,几年后,能够有钱了,我给你买一套10几万元的房,让你有天有地有房子住,再给你10万养老金,让你能够老有所归,老有所养。

  解说:关系进一步发展,甘先生与卢小姐最终跨越了一般朋友的最后界限,彼此到了这一步,于是有一天卢小姐向甘先生提出了一个大胆的问题。

  甘先生:她问我,你敢不敢要我?她讲。我讲我不敢要,我不敢要。

  解说:甘先生确实不敢要卢小姐,因为这样必将破坏他现有的家庭。甘先生与妻子罗女士1961年结婚,一共生有4个孩子。夫妻共同生活40多年来,甘先生在外面行医赚钱,罗女士在家里操持家务,一家人的日子红红火火,尤其是近些年来,随着孩子们陆续长大成人,成家立业,如今的甘先生已经是儿孙满堂。甘先生深知这样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只要自己娶卢小姐为妻,就将立刻不复存在,而他无论如何也不会接受这样的现实。无法与甘先生成为正式夫妻,卢小姐倒也没有过多计较,不过她向甘先生提出了一个自称惟一的要求。

  甘先生:她讲我什么都不想要,就是想要个小归宿,你懂不懂,想要个小天地,如果有房子住,什么我都不考虑了。

  卢小姐:我只想有一个属于我自己的家,其它我不求什么。

  解说:卢小姐这样想要一套房子,原来在认识甘先生以前,她曾经离过一次婚,在这之后,由于没有住房,她一直是靠租房子过日子,居无定所,近乎流浪一般。虽然她也一直想买一套房子,但这至少也要几万块钱,而她每月却只有几百块钱唱戏的收入,客观现实使她只能望房兴叹。由此,有朝一日能够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也就成了她心中的梦想。卢小姐的要求虽然只有一个,但甘先生却称这是一个天大的难题。因为买了房子,在外人眼里无异于夫妻一般,传扬出去,尤其是让家人知道,后果不堪设想。但是如果不买房子,卢小姐又绝对不会善罢甘休。左右为难的甘先生只好一拖了之。

  甘先生:这个嘴巴我讲找房子,(其实)根本我就不去,我去聊聊天又回来,我讲没有这个房,我不想买,麻烦事。后来她就问我,真的你是想不买还是假的想不买,讲出来让我知道,我讲我不想买,真的不想买,她就哭了。在那边公园,河边那个公园,这个泪水往下流,她就哭了。

  解说:卢小姐不但痛哭流涕,甘先生说:而且她还发誓,不买房子,她就跳水自杀。果真这样,不但自己与卢小姐的隐情会彻底暴露,而且说不定还要被判刑坐牢,甘先生表示自己已别无选择,只好同意为卢小姐买一套房子。为了买房,1999年9月9日,甘先生找到在北流市房地产交易所任付所长的本家堂妹帮忙。

  甘兰:我说你帮谁买的,他说帮我大舅,在我们这里住了几年了。我说你给他买呀?他说他一分钱都没有,我不给他买怎么办,我先借给他。后来他说我一下子拿不到这么多钱,我说也可以分期付款。

  解说:在这位堂妹的帮助下,几经选择,甘先生最后看中了位于北流市大兴路80号楼二层的一套建筑面积为64.68平方米,价值5万元的商品房。房子定下之后,甘先生把随身带来的3.5万元作为一期付款交给了房地产交易所。

  记者:买房子的钱是怎么来的呀?

  甘先生:我医病(的收入),我医病(的收入),年年积起来,年年积起来,积起来,积起来,都是我老婆存起来,我(到银行)领出来,她都知道,那天我偷偷拿存折(去银行)领钱,她不知道。

  解说:一期付款将近1年的时候,也就是2000年8月22日,甘先生再次来到房地产交易所,用自称到广州行医赚来的钱交付了剩余房款1.5万元,并与房地产交易所正式签定了《定购商品房合同》。在此后不到一个月的2000年9月15日,甘先生第三次走进房地产交易所的大门,到与之同处一地办公的北流市房地产管理所,领取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至此,购房过程全部结束。回顾这次购房过程,用甘先生自己的话说,他是又出钱又出力,卢小姐可说是不劳而获,然而在所有的购房凭证上,包括甘先生两次付款的收款收据,定购商品房合同,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书,无论是付款人,购房合同乙方,还是房屋所有权人,他们的名字写的竟全部是卢春燕而并非甘甲任,这又是为什么呢?

  甘先生:那时侯她讲,你签我的名,我也不要你的;你不签我的名,签你的名,你的老婆,你的孩子知道了,她要回这个房子,我怎么办?她讲,我没有房子住,怎么办?反正我也不要你的。

  解说:甘先生声称:在卢小姐的执意要求下,他不得不作出让步,同意在所有的购房凭证上全部写上她的名字。如果事实如此,那么应该说正是由于有了甘先生对卢小姐的这次让步,所以才有了我们这个故事继续发展的一波三折。

  解说:卢小姐终于有了一个梦寐以求的小天地、小归宿,甘先生也从此有了一个少有人知的新家。甘先生表示原以为自己出钱出力买房子,卢小姐日后一定会对自己好上加好,可是自从搬入新房之后,卢小姐对他的态度却一天不如一天。

  甘先生:我就看出来了,这个(人)是要房子的,不是要什么人。

  解说:甘先生的说法,卢小姐自然不会认可,认为这只是甘先生的一种自我感觉而已,其实她对甘先生始终一如既往。虽然甘先生对卢小姐有了看法,但是彼此的关系还是在维持着,直到后来由于卢小姐的工作问题双方发生了正面冲突。

  卢小姐:他说我去唱戏败坏他的名声,全北流市的人都知道我是他的老婆,如果我唱戏了,就麻烦了,人家说他,那个大老板的老婆去唱戏!

  解说:甘先生确实强烈反对卢小姐到处唱戏,不过原因却与卢小姐的说法不同。

  甘先生:一点儿人性都没有,专门唱那些下流的山歌,不是农村一般的爱情歌,不是爱情歌,(是)最下流(的山歌),我最反对(她唱这些歌)。后来我的朋友讲,我知道,他讲你那个朋友唱歌很厉害,什么什么样。

  解说:为了劝阻卢小姐到处唱下流山歌,甘先生说他与卢小姐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此后,卢小姐不但很少回家,而且不久她便与容县一男子经常同乘一辆小车并且关系密切。面对现实,甘先生表示自己只有主动提出分手。对于二人这样的结局,卢小姐声称完全是由于甘先生过分限制自己的生活自由,并且妄加猜疑自己与他人的正常来往,对自己缺乏应有的信任造成的。甘先生与卢小姐最终分手了,几乎与此同时,家人也终于知道了他与卢小姐的隐情。

  罗女士:1961年结婚到现在,一点儿事都没有,都60多岁了,要不是鬼迷心窍就不会有这个事,要不然60多岁怎么会还有这个事,60多岁都是老头了。

  解说:甘先生的黄昏恋情本已让家人难以接受,而甘先生却又告诉他们自己已经花5万块钱为卢小姐买了房子。

  甘先生:凡是知道我这件事的人,很厉害,很厉害,我的孩子,我的儿媳妇,我的老婆,还有我弟弟,个个闹我不成,我都快成病人了,那时候。

  罗女士:我们辛辛苦苦赚来的钱,他却拿我们的钱买房子给她(卢小姐),所以我不服气,我辛辛苦苦赚来的钱,我自己都舍不得多花一块,你为什么拿我的钱买房子给她,我不服。

  解说:包养二奶还不算,还为人家买房子,忍无可忍的罗女士明确告诉自己的丈夫,要想回归这个家庭,必须要回房子。在妻子的逼迫下,自知理亏的甘先生决定向卢小姐要回自己花钱买的房子,但他万万没有想到,自以为合情合理的事情却遭到卢小姐一口回绝。

  甘先生:她不给,有办法你去告状,她讲,很多人同她讲不行,这个房子写的我的名字,什么都不怕了,她讲。

  解说:此时此刻,甘先生自称追悔莫及,当初购房时不该对卢小姐作出让步,同意在所有的购房凭证上全部写上她的名字。就在甘先生自觉有口难辩的时候,卢小姐却显得理直气壮,表示自己拒不还房,不仅仅是因为所有的购房凭证上写的全部是她的名字,更主要的是这套房子是她花钱买的,而没用甘先生一分钱。

  卢小姐:后来我叫他买房,他又说没有钱,叫我先借钱买房,以后他还钱给我。我几年以来唱戏有一些小小的积蓄,我又向我大哥、二哥借了一些,还没够我就打电话给他。

  解说:既然是用自己的钱,那么为什么卢小姐不亲自去买房呢?对此卢小姐自有说法。

  卢小姐:他说叫我不要去,我不认识人,我去了,就不成功了,他说。

  记者:为什么?

  卢小姐:他说因为人家要够钱才给房住的,我没有够钱,他说他单独去找他的堂妹,(求)他堂妹给一个方便。

  解说:卢小姐的说法合情入理,而这也就意味着她根本不可能主动把房子交还甘先生。不要回房子,无法向家人交代,而要回房子,又谈何容易,正当甘先生进退两难时,别人的一句提醒使他发现了新的转机。

  甘先生:我听人家讲,经侦大队专门把欠帐追回来,这个机关,我就考虑了,没有地方去,也只有这个地方了。

  解说:2001年8月26日,满怀希望的甘先生走进了北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控告卢小姐以谈婚为名诈骗自己的财产。接案之后,经侦大队于2001年8月29日和2001年9月3日,先后两次传唤卢小姐。

  李龙:我调查那个卢小姐的时候,关于这套房的房款的问题,是谁出的问题,那个卢小姐对我们说这个钱是甘先生出的,不是她出的钱。

  解说:这是当时的两份问话笔录,其中的确都清楚地记录着卢小姐确实承认位于大兴路80号楼二层的商品房是由甘先生出钱购买的。面对这两份直接证明自己说话出尔反尔的问话笔录,卢小姐有着自己的解释。

  卢小姐:他叫公安局的时候,是他后悔了,不要和我分手了,他说他有什么缺点他改正了,叫我不要和他分手,叫公安局来劝我和他和好,永远做他的老婆,不要和他分开了,怎么样了,因为北流市人全部知道我是他的老婆,公安局的人就来劝我。

  解说:按照卢小姐的说法,经侦大队对她的两次传唤完全是为了劝说他与甘先生和好,但是在这两份问话笔录上,却丝毫也找不到与此有关的内容;另外卢小姐强调,她在签字之前根本就没有看过这两份问话笔录,但是在它们的末尾,却都白纸黑字清楚地写着“以上记录经我看过,属实!卢春燕!”。

  解说:经过进一步调查,在得知原来甘先生与卢小姐事前长期相好,并存在非法同居后,经侦大队认为甘先生对卢小姐的控告不能成立,二人之间的纠纷应属民事范畴,由人民法院直接管辖。2001年9月19日经侦大队对本案决定终止侦查,而也就在当日,一心想要回房子的甘先生正式向北流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现由被告卢小姐占有的房子属于他与妻子罗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并判令被告卢小姐将房子或等值人民币5万元返还他们夫妻。

  甘先生:讲老实话,我想打官司是很累的,很麻烦的,要用很多钱的,我知道这个问题,但是讲这个人太没良心。

  解说:在这份民事起诉状上,我们看到原告不仅是甘先生一人,而且还有他的妻子罗女士。作为一个女人,遇上这样的丈夫,罗女士表示:她的确伤透了心,但当务之急并不是夫妻算帐,而是尽早要回也是属于自己的房子,考虑再三,她决定还是暂停与丈夫没完没了的争吵,并同他一道起诉。妻子主动参与,甘先生求之不得。在北流市公安局碰壁后,对于自己单独起诉要回房子,甘先生说他也确实底气不足,因为毕竟他与卢小姐之间曾经是那样一种关系,法院如何看待实在难以预料,现在有了妻子帮忙,打赢这场官司,他总算有了一些把握。为了共同的利益,甘先生与罗女士成为了本案的共同原告,而由此也就形成了目前全国出现的夫妻状告“二奶”第一案。

  解说:2001年10月9日,北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以独任审判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目前全国出现的夫妻状告“二奶”第一案。原告甘先生和罗女士没有出庭,而由其代理人代为诉讼;被告卢小姐则亲自出庭参加诉讼。打官司实际上就是打证据,为了抢占先机,庭审刚一开始,原被告双方便分别抛出对本方最为有力的证据,首先原告甘先生与罗女士一方以北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两份问话笔录作为主打,强调购买本案房子的钱来源于甘先生,甘先生与罗女士是房子真正的所有权人,卢小姐应将房子返还他们夫妻。

  原告代理律师:(被告)卢春燕无法推翻为什么她承认在公安机关承认(购买房子的)钱确实是甘甲任的,所以她必须为她的这一行为负责。

  解说:面对原告甘先生与罗女士一方的咄咄逼人,被告卢小姐一方也不示弱,接连向法庭出示了购房收款收据、定购商品房合同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书,以所有这些购房凭证上的卢小姐之名,坚持购买房子的钱出自于卢小姐,卢小姐是本案房子的惟一所有权人。

  被告代理律师: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就属于房产的所有权人。

  解说: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法官最后宣布:休庭合议,择日宣判。在焦急等待法院判决的日子里,原被告双方都自信将赢得房子。甘先生认为经侦大队的两份问话笔录证明自己出钱购房,不容置疑。

  甘先生:我出的钱(买房),我同我老婆一起的钱,(房子)判给我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解说:而卢小姐则认为所有购房凭证同样也证明自己出钱购房,而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是谁,谁就是房子的所有权人,所以自己占有房产,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

  卢小姐:是我的东西应该是属于我,别人不能够争去。

  解说:房子最终花落谁家?人们拭目以待。2001年1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终于等来了法院宣判的日子,然而判决的结果却令所有人出乎意料。在采信原告甘先生与罗女士一方所提供证据的基础上,法院首先确认本案的房子是由甘先生出资5万元为卢小姐购买的。由此法院认为:钱是甘先生出的,可房子却登记为卢小姐所有,这说明当初甘先生购房之后把房子赠予了卢小姐,卢小姐是房子合法的所有权人;现在双方发生纠纷,甘先生提出购房的钱是他与妻子罗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所以房子也应是他们夫妻的共有财产,并要求收回房子,理由不充分,应予驳回。另外,当初甘先生把房子赠予卢小姐是因为二人存在非法同居关系,因此这一赠予行为应属无效;卢小姐取得房子应属非法所得。为了制裁甘先生与卢小姐的违法行为,对于卢小姐的房子应予收缴,上交国库。

  法官:现在开始宣判,驳回原告罗章惠、甘甲任要求确认北流市大兴路0080号楼房二楼右边的商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解说:另外法院同时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收缴卢小姐非法所得的房子,上交国库。争来争去,可房子最后却归了国家,对此,原被告双方一致无法接受。

  罗女士:(房子)充公,我犯什么罪了,我犯什么罪了,你没收我的财产。

  卢小姐:它(法院)将我的房子充公就不公,那是属于我的东西,为什么要充公?

  解说:就在原被告双方共同表示不服时,一审结果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

  江平:我们历来对于无效的作法就是,无效以后是各自恢复原状,你给我的东西我还给你,你拿我的你给我拿回来。这种判决是我第一次看到,居然有这样的判决。

  巫昌珍:私人财产一般不用收归国有的办法来处理,尽可能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合理地解决,这样处理还是有些不同的看法。

  主持人:两位法律教授强调: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这一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只有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才对双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追缴,收归国家。现本案当中甘先生出于与卢小姐之间存在非法同居关系而对卢小姐实施赠予,这一行为还不足以损害国家利益,而一审结果竟将本案的房子予以收缴,上交国库,这一作法确实值得商榷。

  解说:由于不服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先后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房子属于自己所有。2002年4月10日,玉林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倍受关注的上诉案件。与一审相反,这次开庭甘先生坐到了法庭之上,而卢小姐却没有出庭。

  法官: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解说:庭审开始以后,甘先生首先提出变更自己的上诉请求,将原来要求法院判决确认房子属于自己所有,变更为要求法院判令卢小姐返还自己为购房而支付的5万元人民币。在随后进行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甘先生向法庭提供了一张1999年9月9日,也就是他购房一期付款3.5万元那天,他到建设银行领取现金3.5万元的储蓄取款凭条,除此之外,与一审相比,上诉双方既未能向法庭提供新的有力证据,也未能提出新的辩论观点。

  法官:经合议庭合议,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解说: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一样,也确认房子是由甘先生出资5万元为卢小姐购买的;由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甘先生与卢小姐之间是赠予关系是正确的,但认定赠予物是房子却是错误的。

  法官:不论是甘甲任个人,还是甘甲任夫妻在赠予前均没有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说甘甲任夫妻从来没有合法取得过房屋,(因此)不存在赠予房屋的事实。

  解说:二审法院认为由于从一开始房子就登记为卢小姐所有,卢小姐是房子合法的所有权人,而甘先生与罗女士从未依法取得过对房子的所有权,所以甘先生根本无法将从来就不属于自己的房子赠予别人,他赠予卢小姐的应该是5万元购房款,也就是说本案事实应该是:甘先生首先赠予卢小姐5万元,然后代理卢小姐购买房子,卢小姐因此而依法取得对房子的所有权。在认定甘先生赠予卢小姐的是5万元购房款的前提下,二审法院也认为这一赠予行为无效,不过原因却与一审法院不同,并不是因为甘先生与卢小姐之间存在非法同居关系,而是因为这5万元购房款是甘先生与罗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法官: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夫妻共同所有,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只要夫妻关系存续,就不能划分为丈夫有几份,妻子有几份,而是夫妻双方对所有共同(共有)财产有同等的所有权,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应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一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就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其行为全部无效。

  解说: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中甘先生在未征得罗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们夫妻的共同共有财产5万元赠予卢小姐,这一赠予行为全部无效,卢小姐应返还5万元给甘先生和罗女士。另外,甘先生出于与卢小姐的非法同居关系而对卢小姐进行赠予,不足以损害国家利益,加上赠予物又并不是房子,所以一审决定将房子予以收缴,上交国库,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应予纠正。基于以上认定,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判决如下:卢春燕返还5万元人民币给甘甲任、罗章惠,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玉林中院同时作出民事裁定决定: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关于将卢小姐的房子予以收缴,上交国库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主持人:节目看到最后,我们看到房子最终是归了卢小姐,当然为此她也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就是要返还5万元人民币给甘先生和罗女士。与一审结果相比,二审结果无疑更能让人接受一些,因为它毕竟保护了妻子罗女士的利益,不过许多人仍然对这一结果提出异议,就是甘先生长期与卢小姐非法同居,可最终却没有受到任何的制裁。现实生活就是这样丰富多彩,面对新的事物和新的问题,我们的法律有时也很难做到周全。据了解,目前法律专家们正在加紧制定我国第一部《民法典》,相信本案一定会给他们提供一些新的思考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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