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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涉嫌伪证案》(2002年5月23日)


  主持人:我们每一期节目都要讲一个案件,而我们今天要讲的这个案件却有些特别,这是一个案中案,而且案件当中被告的身份也有一些特别,他是一位律师,我们都知道,律师一般都是替别人辩护的,那么这一位律师为什么会成为被告,为什么会被指控有罪呢?我们先从第一个案子开始说起。

  解说:福建省的福安市地处闽东多山地区,老百姓盖房、修路都要和石头打交道,因而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就成了常用物品,而我们片中的第一位主人公吴培春就是当地一位有名的打石师傅。

  吴培春:我从来就是打石头的师傅,在福安市大多数的人都知道我,我是有技术(的师傅),放炮石头不会乱飞。

  解说:吴培春这么评价自己可并非大话,听村里人讲,尽管他常和炸药、石头打交道,但几十年来从没出过事。

  村民:我知道他,他十几岁就开始打石头吧。

  村民:人家都请他去,因为他有这个爆破证。

  解说:原来,吴培春不仅打石技术好,最重要的是有一本爆破证,这本爆破证是在公安机关经过培训后取得的,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只有持有爆破证的人才有爆破资格,而且只有持证才能够申请购买炸药。吴培春是溪炳镇茜洋村人,1999年5月,与他邻镇的赛岐镇上有一座名叫万寿寺的寺庙建观音阁要炸石头,工程承包人找到了吴培春。

  吴培春:他就说了,那你,一定要麻烦你,地基很多岩石,很多,他没有证,没有爆破证。

  解说:吴培春答应了万寿寺的邀请,经过申请,从本镇的物资局购得了爆破所需的4箱炸药、100发雷管,运到了万寿寺,并亲自实施了爆破。

  吴培春:我帮他完成了,雷管、炸药我去工地那边去检查,全部都放光了,观音菩萨都竖起来了,没事的。

  解说:在万寿寺爆破完,吴培春又赶往别的工地去打石头,让他没想到的是,万寿寺的爆破声被公安民警听到了。

  民警:因为我们白天有的时候也会听得到,这上面怎么突然间有这东西,有这爆破的东西,炸药的申请、买(炸药)这东西在当地应该经过我们这一关,问包片的人(有没有接到申请),包片的人说没有啊。

  解说:因为国家对炸药的申请、购买、爆破等等都有着严格规定,而当地百姓的生产生活又常用到这些物品,因而,清理非法爆炸物也是当地公安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听到山上有爆破声,而又没接到申请,民警直觉,这可能有人在非法作业,循着爆破声的方向,民警开始了寻找,发现是万寿寺炸了石头,民警当即向万寿寺的住持陈成如询问了有关情况。

  万寿寺住持 陈成如:炸药是吴培春的,他有证,有什么,他是帮我们炸。工钱怎么算,是董细校跟他定的。

  解说:得知这一情况,公安民警认为,吴培春没有经过赛岐当地公安机关的批准,有私自买卖炸药的嫌疑,在进一步的调查中,民警还得知了,在1998年,同在赛岐镇上的万禄寺建寺时,也是吴培春实施的爆破,而这次爆破,赛岐公安部门同样没有接到吴培春的申请。

  民警:我们认为,这个性质就比较严重,前期应该说是作为治安案件入手查的,查到后面这情况,我们就认为,这可能要转刑事案件。

  解说:据此,公安机关认定,吴培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于1999年9月7日将其刑事拘留,2000年8月移送检察机关起诉,这消息传回了吴培春所在的村子,人们纷纷猜测,吴培春这下可要吃官司了,而吴培春得知这个消息却很是想不通。

  吴培春:我心里很难过,我的爆破证是公安局发给我的。

  解说:吴培春觉得自己有公安局发的爆破证,又是寺庙请去爆破的,而且也没出什么事,怎么会犯罪呢?正当吴培春不知该怎么办时,一个朋友说,他认识一个叫黄亚斌的律师,在乡镇办案很有名气,建议吴培春去找找。听了别人的建议,吴培春不敢耽搁,赶紧赶往福安市韩诚律师事务所黄亚斌的办公室。而令黄亚斌没有料到的是,就是这起看起来极为普通的刑事代理案却给他本人带来了一场官司。吴培春见到黄亚斌之后向他出示了自己的爆破证、购买炸药的发票,并介绍了基本情况。

  黄亚斌:他有这个合法买卖炸药的发票,他有爆破证,又是自己亲自到两个工地去爆破的,那么从他这个介绍的情况来讲的话,应该说是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品罪。

  解说:听了吴培春的介绍,黄亚斌直觉判断,吴培春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但是公安局既然做出了吴培春构罪的认定,可能问题出在炸药的结算上,黄亚斌随即向吴培春询问了这方面的情况。

  黄亚斌:我就问他,那你的炸药是怎么结算的。他讲,是把提炸药的运费和误工费加到里面去,那就是每包是国家价再加4块钱,这4块钱是作为提炸药的运费和误工费。

  解说:听吴培春这么说,黄亚斌觉得,既然是寺庙请吴培春爆破,那么这个炸药就应当视作是寺庙委托吴培春代买的,寺庙当然应该支付炸药的材料费以及吴培春为爆炸所需的运费和误工费,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吴培春是把炸药卖给了寺庙,因为吴培春说两个寺庙的爆破是他亲自实施的。

  黄亚斌:如果他自己持有爆破证,又自己去爆破,那就不存在买卖这层关系,那就是一种劳务关系。

  解说:如果是劳务关系,那么吴培春与两寺庙之间就不存在买卖炸药的问题,由此,公安机关认为,吴培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就不能成立。得知这一对吴培春极为有利的证据线索,黄亚斌决定亲自去找有关当事人取证。他们分别是万寿寺的住持陈成如及工程承包人董细校,万禄寺的住持释正信及工程承包人陈寿基。由于黄亚斌不熟悉去两所寺庙的路,于是和吴培春商定,由吴培春带他去找这些证人。2000年的10月2日这天上午,两人出发了。首先到了万寿寺,并且很顺利地就找到了第一个证人,万寿寺的住持陈成如,取得了第一份证言。

  黄亚斌:我就问了一句,整个过程是不是都是吴培春在那边爆破,他说整个过程确实是吴培春在爆破。我接下来问,工钱是怎么算。他也证实说,炸药是国家价格加4块钱,一包加4块是作为运费和提炸药的误工费。

  解说:听陈成如这么说,黄亚斌觉得心里有了底。也就是说吴培春确实亲自参加了爆破,寺庙支付的钱无非是包括了炸药的材料费,以及吴培春爆炸所需的误工费和运费,这显然不是吴培春把炸药直接卖给了寺庙,这就印证了黄亚斌对吴培春和万寿寺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的判断。得到第一份证实吴培春并不存在非法买卖爆炸物的证言之后,黄亚斌决定一鼓作气,再去万禄寺取证。

  吴培春:他前门关起来了,我就从后门进去。

  记者:这个(证言)做了多长时间?

  吴培春:也做了很多时间。

  解说:和陈成如的证言一样,释正信的证言同样体现了请吴培春爆破,并向其支付的是材料费、运费和误工费,这也就是说,吴培春与万禄寺之间如同他与万寿寺之间一样,也是一种劳务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得到这两份足以推翻公安机关认为吴培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的有力证据之后,黄亚斌并不满足,为了做到万无一失,他决定再找两位工程承包人了解有关事实,结果董细校不在福安,黄亚斌随即用手机向董细校询问了有关情况。

  黄亚斌:董细校也证实说,这个炸药一包是加4块钱,钱是我付的,就是这个情节,他承认了。

  解说:尽管没有和董细校见面,但是董细校的话同样证明了与吴培春之间是劳务关系,而没有向吴培春买炸药的事实,这时已时近中午,山上下起了雷雨,由于陈寿基住在山里,找到他还要冒雨走很远的山路,黄亚斌觉得,既然前三个证人证言都没有什么出入了,他也通过电话向万禄寺承包人陈寿基做了核实,至此,四名证人证言调取完毕,我们注意到,这四份证言当中,陈成如、释正信的两份证言是当面取的证并亲自签了名,而陈寿基、董细校的两份证言是在黄亚斌没有与他们见面的情况下调取的。之后,黄亚斌将这两份证言由吴培春带给陈寿基和董细校审核签名。而在我们记者的调查中,两人也确认见到了这两份材料。

  陈寿基:签我自己的名字,把他签一下、盖一个章。

  记者:后来是不是拿来一份东西给你看?就是那个吴培春?

  董细校:有。

  记者:拿来的是什么?

  董细校:就是说他(吴培春)来万寿寺做这个放炮(爆破)的经过,我都看过。

  记者:你看过?

  董细校:对。看过了。

  记者:你觉得上面......?

  董细校:没有什么假的,是真实的。

  解说:由陈寿基、董细校审核签名后的材料在2000年的10月8日由吴培春送到了黄亚斌的办公室,黄亚斌觉得,这4份证言可以作为为吴培春做无罪辩护的证据了。而他没有想到,恰恰是这4份证言成了日后检察机关指控他伪证的证据。

  解说:拿到4份证言的黄亚斌依据于此写了一份调查报告,报告认为,在万寿寺和万禄寺的爆破作业当中,吴培春是收取的是材料费、误工费等等,关键是他自己亲自实施的爆破,而不是把炸药卖给了寺庙,因而吴培春与两寺庙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另外,因为吴培春有爆破资格,而且购买炸药的手续是合法的,因此确认吴培春无罪。随后黄亚斌将这份调查报告以及4份证言一并呈送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而此时检察院正在对吴培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进行审查,黄亚斌把材料送来之后,检察院发现,黄亚斌所调取的证人证言与公安机关先前对此案的认定出现了很大的差别。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蔡小洁:买卖关系是一种有买方有卖方,这种买卖关系才存在,那么从辩方律师提供的材料里面看,它就不是一种买卖关系,是一种委托。辩方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与公安机关调取的证人证言是在这关键性的问题上出现了不一致。

  解说:检察院所说的关键问题不一致,指的就是公安机关先前所调取的4份证人证言陈述的,是与吴培春之间的买卖关系,因而公安机关认定吴培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而黄亚斌所调取的证人证言陈述的,是与吴培春之间的劳务关系,黄亚斌也就做出了吴培春无罪的判断。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蔡小洁:像这种案例就是说,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因为与原来公安机关取得不一致的话,显然就是属于一种证人翻证的现象。

  解说:检察院认为,由于证人翻供使得案件定性出现了困难,因此决定,将吴培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韩阳中队依照检察院的退查提纲,重新对4名证人做了调查,并把结果呈送给了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蔡小洁:退查的结果后来证人证言扳回来了,也就是说复原了,就是回到了原先的证据情况。

  解说:退查的结果,4名证人又都承认了从吴培春处买炸药的事实,鉴于这种情况,公安局和检察院开始怀疑黄亚斌的取证是不是存在某些问题,韩阳中队随即立案对黄亚斌的取证进行侦查。而结果发现黄亚斌在取证上确实存在破绽。

  福建省福安市公安局刑警答对韩阳中队指导员 林建生:有两份材料证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他是没有找到证人,自己写的,这是一点,还有一点,写的内容,证人也不同意。

  解说:公安机关认为,黄亚斌在取证上存在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没有见到陈寿基、董细校的情况下取证属取证程序违法。另外,陈成如、释正信的证言内容也是虚假的。因为在调查中,陈成如认为并不知晓律师所做笔录的内容,而释正信则否认曾经见过律师。公安机关随即将这一情况向检察院做了说明。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蔡小洁:那我们认定他(黄亚斌)首先是程序上不合法、内容上也是虚假的,我们认定他是伪造了4份证据。

  解说:依据我国《刑法》第306条,在刑事诉讼当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毁灭、伪造证据,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做伪证的,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检察院认为,黄亚斌触犯了这条法律的规定。基于这样的认定,2001年1月19日,福安市公安局将黄亚斌刑事拘留,这天正是农历的腊月26。得知这一消息的黄亚斌的家人无论如何也想不通,怎么帮人家打官司,倒把自己送进了公安局?一家人怎么也不相信。

  黄亚斌的母亲:我就哭了,哭了呢,也睡不着,就哭来哭去,来回地哭。

  黄亚斌的父亲:我说你要相信我们的儿子,从小养到大,他的为人我们知道,他性格我们也知道,绝对不会做这样的事情,我说你哭都没有用。

  黄亚斌的母亲:人家叫他做事情,钱给他他都不要。

  解说:黄亚斌被刑事拘留之后,1月21日检察院下达了批准逮捕通知书。1月22日,在黄亚斌家人和同事的要求下,公安局同意黄亚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回家的黄亚斌听到的是各种各样关于他被抓的传闻。

  黄亚斌:这个黄亚斌在办公室没有下去调查,在办公室写了4份笔录,然后的话,一份笔录用一个指头,一份笔录用一个指头,用4个指头盖的,做了4份笔录,做伪证。

  解说:取保候审5个月之后,到了2001年6月26日,黄亚斌被解除取保候审关进了看守所,并于第二天,也就是6月27日由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触犯《刑法》第306条为由起诉至福安市人民法院,黄亚斌也因此成为了闽东乃至福建省,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被起诉的第一人。

  解说:案件进入审理阶段,黄亚斌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罗铃忠担任了黄亚斌的辩护律师,接手案件后,罗律师开始仔细研究引发黄亚斌伪证的吴培春一案。罗律师发现,根据我国《刑法》对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认定,炸药作为国家严格管制的物品,只能在公安机关审定的地方爆破,而不能异地爆破,就吴培春一案来说,即使他有爆破资格、合法的购买手续、只是收取了材料费和运费等等,但他把从溪炳申请的炸药拿到赛岐爆破,同样构成了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黄亚斌以为劳务关系就不构成此罪的观点是对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因此,也就是说,黄亚斌所做的调查报告以及证人证言依然可以定吴培春有罪,既然这样,就可以认定,黄亚斌根本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也就是说,黄亚斌没有违背事实做伪证。

  福建省福安市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铃忠:他只不过是把买卖这种(字眼)表述为是一种爆炸物品的原来的成本价而已,那不管是成本价还是说在市场上的买卖,加价买卖,但事实上还是一种买卖,是货币跟物品的一种交换行为,还是一种买卖行为。那我们首先可以判断,他在主观上没有这么一个犯罪的故意。

  解说:而公诉机关对此则持有截然相反的观点。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蔡小洁:黄亚斌提供的调查材料上就没有办法反映出来这种买卖关系的事实,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吴培春,他的委托人吴培春逃避法律制裁。

  解说:公诉机关坚持认为,主观上黄亚斌有伪造证据的故意,而客观上也确实伪造了4份证据。而辩方律师认为,黄亚斌没有当面向陈寿基、董细校取证,在取证程序上确实有违规之处,但并不能构成违法,而且两份笔录由两人亲自签名,表明了他们对笔录内容的认可。而陈成如、释正信两人否认知晓笔录内容和见过律师的说法,根本不能对抗他们在笔录上亲笔签名以后形成的法律效力,更不能把责任嫁祸于律师。

  罗铃忠:作为证人应该对你所签字、盖印的证言呢,要承担全部的责任。不能说你反映的情况和律师所做的记录不一致,你也签字盖章,你要是不负责任的话,不能把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推给律师。

  解说:在黄亚斌涉嫌伪证一案当中,至于4名证人为什么会出现翻证,我们不得而知,但辩方律师提出了疑义。

  罗铃忠:往往出现这种情况,就是说,我们辩护人去取证,取完了,然后后面呢,证人又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叫去作证),他可以采取强制手段,他可以把他叫进去,那么至于说,后面的证人为什么又改变了跟律师的证言,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我们不太清楚。

  解说:此外,辩方律师还认为,公诉机关在律师与公安机关对证人取证之后出现分歧,就认定律师在做伪证,这种说法显然过于绝对。

  罗铃忠:那证人呢在这里面反复的比较多,怎么看这个问题呢,他认为说呢,就是要以我公安、检察机关取证的为准,那么你律师取证的如果有不一致,那么就有可能是你律师改变了证人证言,所以我想,好像这个观点就是说比较武断一点。

  解说:而公诉机关在律师与公安部门对证人取证之后出现分歧而采信公安部门的证据,作出了这样的解释。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蔡小洁:我们是在坚持,审查了公安机关调查的证据,以及我们进行的调查核实,我们也有进行调查核实,在证据的基础上,认定以上(黄亚斌所做)的这4份证据是伪造的。

  解说:另外就黄亚斌的调查导致吴培春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否可以作为黄亚斌构成伪证的证据,控辩双方同样针锋相对。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蔡小洁:退查影响了案件的顺利进行,我们公安机关就要必须再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排除证据,客观上给检察机关认定事实带来了困难。

  罗铃忠:整个案件的退查,它也是符合法定程序的,退查的过程,目的就是把整个案件的事实查清楚。不能因为说,我这案件退查了,那这个就是导致了这么一个好像走了一段冤枉路。

  解说:随着案情的展开,黄亚斌一案开始引起各方面的关注,作为律师,在案件代理中被指控犯了罪,在福安成了新闻,而黄亚斌的命运究竟如何,更是让同为律师的同行们极为关注。

  律师 郭海强:你说律师被抓了,平时都听说被告人做坏事被抓了,结果你律师是帮被告人辩护的,结果,你本来应该来说要为被告人就是说做罪轻、无罪的这样一个辩护,按照我们《刑诉法》来规定,结果连你自身都难保、被抓住了,当然这是一个很热点的新闻。

  律师 陈栋杰:第一个感觉就是震惊,无比的震惊。我们觉得:可能就是我们平常,因为我们在福安的律师界之间的话,彼此都比较了解,对黄亚斌律师的为人,我们也比较(了解),再说,他今年涉嫌伪证的话,我想这种可能性不大。

  解说: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2001年7月25日和8月30日,福安市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对黄亚斌涉嫌伪证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针对控辩双方针锋相对的观点,法院认为,此案的症结点就在于黄亚斌所做调查与公安机关所做调查究竟有无根本上的矛盾,这是黄亚斌是否构成伪证罪的关键。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吴秋如:这4份证人证言与公安做的4份(证言)有什么区别呢,我们认为,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只不过是从文字表达上有一定的区别。

  解说:法院认为,黄亚斌所做笔录与公安局所做笔录只不过在文字上有表述的不同,公安部门更多的着眼于有无买卖事实、付了多少钱。而黄亚斌着眼于以什么形式拿过去的,支付的是材料费、误工费等等。关键是黄亚斌所做的调查和公安局所做的调查没有本质上的差别。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吴秋如:无非这个黄亚斌在这个证言里面把这个买卖这个字眼隐掉,然后用劳务关系呀、用材料费这种字眼代替了这个买卖的事情,那实际分析来,还是买卖。

  解说:法院认为,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18条、27条和33条的规定,无论是包工包料,还是订立合同来支付炸药的费用都属违法行为,因而黄亚斌的收取材料费的说法,依然是吴培春有罪的证据,只能说黄亚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有错误,才作出了吴培春无罪的调查报告,而导致案件退查,只能说公诉机关在对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理解上与黄亚斌犯了同样的错误,因而法院认定,黄亚斌并不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并于2001年10月26日作出了判决,而法院的这一判决却遭到了检察院的强烈反对。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蔡小洁:按我们理解呢,《刑法》125条,就说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这条规定,法院,就是对于这条罪名进行的无限的扩大解释。

  解说: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对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理解错误,因为黄亚斌的调查报告并体现不出非法买卖罪名的成立,因此可以推定,黄亚斌主观上的目的,就是要使嫌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客观上导致案件退查妨碍了司法,据此,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10月29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7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而就在黄亚斌胜诉之后,他的委托人吴培春的命运也经历了戏剧性的变化,本来被判有期徒刑10年的他,因2001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因生产生活所需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做犯罪处理,最终由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作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

  解说:黄亚斌虽然赢得了这场官司,但由于在取证程序上确实有违规之处,依照有关的律师管理条例,宁德市律协对他作出了停业一年的处分。这场官司让更多的律师看到了规范执业的必要性,而与此同时,在黄亚斌一案中,证人翻供是公诉机关指控其伪证罪的直接原因,而律师们认为,证人翻供在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并非个别现象,因而,由此折射出的刑事辩护给律师带来的风险也成了引发律师关注的话题。

  郭海强:刑事辩护不管怎么说,收入和它的风险本身是不相称的,也就是收入很低,但它风险很高,职业风险很高,稍不留神就可能出现这样一个事例,所以很多律师这样一比较,当然认为如果说能不接尽量是不接这类刑事案件。

  罗铃忠:这个案件的发生,应当说对每一个律师来讲,都有一种危机感,根据我们的了解,就说黄亚斌律师涉嫌伪造证据这个案件发生以后,福安整个在侦查阶段介入办案的,律师接受委托的案件,一下子就掉入空白了,都没有人做了。

  解说:福安律师的担忧并非个别,在采访中我们了解到,刑事案件已成为律师不愿触及的对象,单以北京为例,律师人均办理刑事案件已经从1990年的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这一数字与律师人数和业务量的迅猛增长形成了鲜明对比,刑事辩护曾经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为什么会落得这般田地,除了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阻力之外,律师们认为,伪证罪带来的风险是重要原因。

  律师 徐家力:那一般的控诉机关认为律师取证以后,证人的证词改变了,就要重新对这个证人再进行重新取证,对律师的整个过程再重新审查,这样就揪出了很多他认为律师取证过程当中的问题。

  解说:而据了解,目前全国范围内,律师被指控伪证罪的案件数量已呈增长之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 马国华:我们最基本的维权是应当由各省和地市的律师协会来办,那么各省、地市他在觉得实在办不了、难度非常大的情况下,他才会报到我们这里,因此,我们这里直接接到案子呢,数字当然不是很大,一年大概有十几起,但是我想呢,全国这方面的案子大概有几十起、上百起,这是非常大的一个数字。

  解说:诚如这位律协的负责人所说,每年全国因涉嫌伪证而引发的律师维权案件确实不在少数,而这么多律师涉嫌伪证都是被指控触犯了《刑法》第306条,律师界认为,这条法律不仅让律师对刑事辩护有畏难情绪,更深层次地影响到了在刑事辩护当中控辩双方权利的对等。

  律师 肖仁辉:你侦查人员、你公诉人员,你也有大量接触证据、证人的机会呀,那么我们审判制度改革以后,应该控辩双方是均衡的,那么你给他(律师)这方面特别的约束,那无形之间,是强化了公诉人强势的地位,实际上,这个在庭审中失衡的现象是比较明显的。

  解说:针对律师界的这种反应,有关专家对《刑法》306条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提出了质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赵秉志:这几年的时间来看,全国据说有几百起这样的案件,但是,只有百分之几最后确实经过了诉讼以后认定,确实是代理人构成了306条的犯罪,剩下的百分之九十几都是不构成这种罪的,但是这百分之九十几都是不构成这种罪的,被纳入到刑事诉讼和刑事追诉当中的,也就是说这条(《刑法》306条)的错案率太高、太高。因此我认为,306条有必要从根本上来考量立法的价值和实践的效果,在适当的时候应该通过立法的调整解决司法事务中的这么一个难题。

  主持人:我们今天关注的这一起律师涉嫌伪证的案件,至少能带给我们这样两点启示:第一,在片子当中,虽然律师黄亚斌经过法院最后的审判,没有构成犯罪,但是他在办案取证过程当中所出现的一些纰漏,也更加使我们意识到,应当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另外呢,针对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当中所遇到的这样尴尬的问题,更应该值得我们的关注,由于律师作为司法程序当中一个特定的角色,特别是在刑事辩护过程当中,他不可避免的要充当替坏人说话这样一个角色,所以呢,他总是尽最大可能的替他的当事人去洗脱罪责、去做无罪辩护,那么也许,正因为如此,所以《刑法》306条当中规定的伪证罪,在很大程度上与律师的辩护取证工作就产生了一些冲突,那么怎么样既能够保证律师合理合法地去辩护取证,另一方面也能保证我们法律的公开公正,也许是我们在今后的司法活动当中,更应该值得去研究、去探讨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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