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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之后》(2001年11月1日)


  主持人:重证据、轻口供是我们司法办案的一个基本原则,它保障着司法的正义,在不放过每一个罪犯的同时,也不会去冤枉好人,但是如果这一个原则被违背,将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呢?请看发生在河南焦作的这样一个案例。

  解说:1998年3月7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公安分局接到报案,说辖区里发生了一起轮奸案。报案人叫邢软花,据她讲,她亲眼目睹外甥女王某在朱村铁路旁被人轮奸。

  邢软花:大约3点钟左右,在朱村矿的路北边,当时王某蹲着,有几个男青年围着她,当时王某的内裤没提上,还在大腿上。

  解说:邢软花报案时带着外甥女王某,14岁的王某也报案说自己被人强奸。接到报案后,焦作市中站区公安分局立即将此案立为重大案件开展侦查。侦查的第一步是收集相关证据。据邢软花讲,她把外甥女王某带回家,发现王某的内裤沾有一些异物,但是,她把这条内裤洗了。

  邢软花:当时下楼洗衣服的时候才发现,当时顺手就洗了,谁懂。

  解说:这让公安机关感到很可惜,毕竟这是强奸案的直接证据。但是,办案人员很快就发现了新的证据。接到报案的当晚,公安机关便带14岁的王某做了妇科检查,检查显示,14岁的王某处女膜陈旧性裂伤。公安机关认定这就是王某3天前被强奸的直接证据。那么,这起强奸案的犯罪嫌疑人是谁呢?据报案人邢软花讲,她认得其中的一位。

  邢软花:当时我认出其中一人姓秦,他爹是收啤酒瓶的,他是老三。

  解说:邢软花指认的这个人叫秦学堂,18岁,家住中村矿区宿舍,与受害人王某是邻居。根据邢软花的指认,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强奸被焦作市中站区公安分局传唤。除了秦学堂外,另两位犯罪嫌疑人郜治卫,贾小勇也是受害人王某的邻居。面对强奸的指控,秦学堂等人矢口否认。据他们讲,当天他们3个在铁路旁遇见了王某,还和她攀谈了一会儿,但是随后,王某便被舅妈叫走了。

  秦学堂:我没有强奸,啥也没干,她非要说咱强奸了。

  解说:当天晚上,办案人员连夜对郜治卫,贾小勇,秦学堂等3个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在经过一个晚上的讯问后,第二天早晨,秦学堂,贾小勇两人终于供认轮奸了王某。在取得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后,案情很快又取得了进一步的突破。据报案人邢软花讲,当时在现场还有一人也目睹了案发经过。公安机关很快找到了这个名叫谢国光的证人。在经过3次询问后,谢国光终于作证,说自己当时就在附近目睹了整个案发经过。

  证人 谢国光:我说看见了。

  记者:看见什么?

  证人 谢国光:看见他们强奸。

  解说:至此,在取得了受害人的指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受害人的妇科鉴定结论还有现场目击证人的指认等等这些证据后,公安部门宣布这起强奸案侦查终结。

  焦作市中站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郭春美:主要犯罪证据已经固定,主要材料已经搞清。

  解说:1998年4月,秦学堂,郜治卫,贾小勇等3人因涉嫌强奸被逮捕,中站区公安分局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按照法律程序,检察部门要对公安机关侦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会对秦学堂,郜治卫,贾小勇等3人提起公诉。然而,焦作市检察院在审查后却发现,在公安部门认为很确凿的证据中,存在着许多疑点。最大的疑点就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地点竟然和被害人以及报案人指认的地点不一致。

  焦作市检察院起诉处 浮光宝:这就是贾小勇一案的现场图,这个是当时的所谓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所谓强奸的现场,同时这个是邢软花带着公安人员指认的现场,这个现场离这个现场有400米左右。

  解说:同一个犯罪事实,怎么会有两个犯罪地点呢?这意味着此案的基本事实还没查清楚。检察机关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又发现了更多的疑点。鉴于此案存在疑点,按照法律程序,焦作市检察院两次要求中站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但是,中站区公安分局两次都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他们认为,现有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3个犯罪嫌疑人强奸事实成立。

  焦作市中站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郭春美:有医院对该女孩的鉴定,有受害人的指控,有她舅妈的指控,有受害人的陈述材料,有犯罪嫌疑人口述材料,主罪清楚,犯罪事实成立。

  解说:在中站区公安局第二次将案件材料移送审查起诉时,已经是1999年的5月,3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关押了一年多。这时,焦作市检察院面临着一个难题:是否对郜治卫等3人提起公诉。这起轮奸案件在当地社会反响很大,如果不起诉,检查机关将承受巨大的压力。如果起诉,此案的证据疑点又很多,案子办错了的话,后果很严重。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一旦3名犯罪嫌疑人强奸罪名成立,他们可能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为了慎重起见,焦作市检察院决定对此案自行侦查,搞清事实真相。检察院侦查的重点首先是查清,犯罪地点到底在哪里。报案人邢软花指认的案发地点是这里。

  邢软花:当时在朱村矿的路北是个土墙,在土墙那里发生的事情。

  解说:另外,受害人王某和舅妈邢软花的说法一致,也指认这里是案发现场。证人谢国光也说自己就在这里目睹了案发经过。根据这3人的指认,公安机关认定,这里就是案发现场。但是,检察机关通过侦察发现,这3个人的说法都站不住脚。据报案人邢软花讲,她当时在这里目睹了外甥女王某被强奸。检察机关现场勘查却发现,邢软花在她所站的位置,根本就看不见她所说的案发地点。

  焦作市检察院起诉处 浮光宝:这个是邢软花带着公安人员指认的地方,就说在这里发生的强奸行为,邢软花当时是在这个地方,这500多米铁路是个大拐弯形式,在这旁边全是家属区的楼房,6层楼高的,那么她站在这个位置就不可能看见这个现场。

  解说:另外,检察机关询问王某时,她对现场的描绘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

  同期:焦作市检察院起诉处 浮光宝:王某她当时讲这个围墙只有2米多长,但是我们大家可以看到,这个墙达到了百十来米,再一个我们特意问到,你旁边是不是有铁路,小女孩一口否定,你们不要哄我,这块根本没有铁路。

  解说:检察机关断定,王某根本就没有来过这里。接着,焦作市检察院又找到了证人谢国光,这次,他承认,他当时根本就不在现场。

  证人:谢国光:不在

  记者:那你当时在哪?

  证人 谢国光:(当天)下班以后,和几个朋友到树林里去了,下午6点多才回来。

  解说:这样,公安机关认定这里是案发现场的3个证据都被推翻。既然不是这里,那么,案发现场就只能是3个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地点。但是,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发现,案发当天,有3个妇女当时就在附近织毛衣,与3个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地点距离只有2米远,她们都向检察机关证实,当时根本没有发生强奸案。这起强奸案成了没有犯罪地点的案件。接着,焦作市检察院又否定了强奸案的另一份证据:受害人的妇科检查报告。焦作市检察院组织专家鉴定后认为,如果14岁的王某被强奸,那么在案发3天后的检查中,其身体会出现被暴力性侵犯的症状,但是,检查却没发现这些症状。

  焦作市检察院起诉处处长 张南京:因此,公安机关支持他们这三个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这个)证据是站不住脚的

  解说:接着,犯罪嫌疑人秦学堂等人又在检察机关提审时翻供。这样,公安机关认定秦学堂等3人强奸王某的所有证据都被推翻,于是,焦作市检察院建议公安分局重新调查此案。检察机关的这份建议书引起了中站区公安分局的重视。

  焦作市中站区公安分局局长 王国宝:要立即成立专案组,重新对这起案件进行复查。

  解说:公安分局专门成立了专案组,由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带队进行了一个多月的调查,对案情取得了最后的突破。14岁的王某一直声称自己被秦学堂等人强奸。在报案后不久,王某便回了老家,为了弄清真相,专案组人员多次驱车几百公里到王某的老家,反复做王某的工作。在专案组第8次来时,王某终于开了口。

  焦作市中站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郭春美:工作了一下午一个晚上,第二天又一个白天,最后她说,要想把这件事情说清楚,我想和我母亲商量商量,作为侦察人员来说,出现这个情况我认为有戏好唱了,后来她就把这个案件的真伪,开始给我们慢慢地吐露。

  解说:王某终于向专案组承认,她没有被强奸。至此,中站区公安分局终于确认,这起他们原本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强奸案其实是一起完完全全的错案。

  焦作市中站区公安分局局长 王国宝:综合整个案件的情况,,所以我们分局党委立即作出决定,认为此案事实不成立,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即作出了撤销案件,同时立即无罪释放嫌疑人。

  解说:1999年6月,焦作市看守所的大门打开了,这起强奸案中的3个犯罪嫌疑人郜治卫,贾小勇,秦学堂被无罪释放。在此之前,他们被无辜地关押了1年4个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起所谓的强奸案到底是怎么回事。当天,郜治卫,贾小勇,秦学堂等3人结伴去办事,在铁路旁,他们遇见了14岁的王某,并与她攀谈了一会。

  贾小勇:啥也没做,就和她说了说话,问她老家在哪里,叫啥。就和她闲聊,闲聊了一会儿,她舅妈来了,叫她走了。

  解说:大约20分钟以后,王某的舅妈邢软花来到这里,将王某叫走。这就是当天发生的事情的全部经过这样一个简简单单的事情最后却演变成了强奸案。3天后,邢软花到公安机关报案,说秦学堂等3人强奸了王某。3个还不到20岁的年轻人为此遭受了一年多的牢狱之灾。在这一案件被纠正之后,报假案的邢软花被公安机关逮捕。邢软花为什么要报假案,非说秦学堂等3人强奸了14岁的王某呢?

  郭春美:这也就是最后案件在后期攻坚阶段,我们想搞清而没有搞清的问题。

  解说:邢软花报假案的动机到底是什么呢?秦学堂的父亲认为,邢软花这样做的目的是敲诈。

  秦学堂的父亲:邢软花使她的近老乡跟我要,一家要5000元钱,我说为啥要5000元钱?她说你的孩轮奸俺的孩了,她说你出个5000元钱,咱就把此事了了。

  记者:你同意吗?

  秦学堂的父亲:我不同意。这你不是明明敲诈吗?

  解说:邢软花的一些邻居也认为,邢软花报假案的目的就是敲诈,因为,邢软花一向有讹人的劣迹。据这位邻居讲邢软花曾经向这位邻居借了600元钱,却只还500元,还非说自己还了600元。

  邢软花的邻居:借我600元钱,她还我钱的时候,头一次还我300元,第二次还我200元。

  记者:你当时点的时候没发现吗?

  邢软花的邻居:发现了,当时我撵了出来,我说你给我的钱不对,你头一次给我300元,这次给我200元。她说我头一次给你的是400,再给你200就够了。

  邢软花的邻居:这个人她是讹人的,她一贯都这样。在这附近的人都不敢惹她,有名的母老虎。

  解说:如果邻居们和秦学堂的父亲等人的说的情况能被证实,那么,就可以证明邢软花报假案的目的就是敲诈,但是,邢软花对此坚决否认。

  邢软花:我走到这一步,我的心可伤了,我也不会说啥,我和三个男孩的家里谁也不认识。

  解说:由于没有旁证,司法机关无法以此形成证据证明邢软花是出于敲诈的目的而报假案。

  郭春美:没办法形成材料,重证据不重口供,一对一的证据(没法采信)。

  解说:虽然邢软花的动机难以确定,但是,她报假案的行为是无法抵赖的。2000年12月,邢软花因伪证罪被判刑3年。同样报假案的王某因不满18岁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认为她是受到舅妈邢软花的威逼才报假案。

  郭春美:她舅妈在上楼的时候还对她说,干警们问你,你就说把你强奸了。一个不满15周岁的女孩,当时她精神上完全受她舅妈的控制。

  解说:邢软花为什么能控制王某的言行呢?这背后是否另有隐情?据了解,王某在报假案后不久就精神失常,此后一直在家休养。经过慎重考虑,我们决定不去挖掘这个如今也还不满18岁的少女的隐私。但愿她能从这件事情吸取教训,记住做人的基本原则:诚实。

  解说:在这起子虚乌有的强奸案中,秦学堂等3个无辜者被错误地当成犯罪嫌疑人,这一错案历时一年4个月才被市检察院纠正。在这么长的时间里,中站区公安分局为什么没能发现和纠正这一错案呢?

  焦作市中站区公安分局局长 王国宝:这对我们分局的全体干警以及我们领导感到是一次震撼,这是多年来没有过的。

  解说:在这一错案被纠正之后,中站区公安分局专门对造成错案的原因进行了40天的调查,最后形成了正式结论。

  王国宝:作为公安干警来讲,这个案件的性质定错了,没有把真正的事实澄清,在证据上没有认真地审核。

  解说:郭春美是分管刑侦的副局长。他说,自己干了20多年刑警,还是第一次遇见有人像这样报假案。

  郭春美:我反思了以后我认为,工作上的疏忽大意,过于相信受害人。

  焦作市中站区公安分局 张海舟:所以当时考虑这方面,咱认识不够、经验不足。

  记者:我们事先没有预料到是诬告的情况下,是不是就会必然导致最后这个错案的结果的发生?

  焦作市中站区公安分局 张海舟:这个不是充分条件。

  解说:邢软花报假案并不必然导致公安机关办错案,办错案的原因还要从公安机关自身去寻找。

  郭春美:一个错案它不可能到处都可以形成,它就一点走入误区就不行了。

  记者:那么这个案子是什么地方走入误区了?

  郭春美:那就是在勘查现场的时候。

  解说:在中站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在现场勘查这一环节就开始出现问题。当时,办案人员带着邢软花和王某一起去指认现场,这一做法就违反了刑侦工作的基本程序。

  王国宝:如果指认什么,辨认什么,要单个进行,在这个案件中,就是她舅妈和王某在指认她被强奸的现场的时候,是两个人一块去的,这样就违背了我们侦查的一般原则。

  解说:邢软花在指认现场时发现真实的现场人烟稠密,不可能发生强奸案,她才向前多走了400米,指认这里是犯罪现场。

  郭春美:假设说是分别指认的话,一个指认东边的现场,一个指认西边的现场,当时我们的技术人员就应该分析到这个案件是真还是假,它不可能是两个现场,那就应该发现问题了。

  解说:这是中站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犯的第一个错误,但是仅仅这个错误也不必然会导致错案。邢软花和王某对现场的指认有致命的漏洞,邢软花在目击点看不见案发地点,王某对现场极其不熟悉,如果办案人员认真进行勘查,就会发现这些问题,可惜,办案人员没能做到这一点。这是中站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犯的第二个错误。在面对王某的妇科检查结论时,办案人员也没有认真去核实。这是中站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犯的第三个错误。

  焦作市中站区公安分局 申东生:我们在当时的情况下,主观上都把它作为一个证据了。

  解说:为什么办案人员在这起案件中一而再再而三地犯下错误呢?申东生和闪秋林作为这一案件的主办警官,他们在反思后认为,关键在于,他们从一开始就相信了报案人和受害人的指控,已经认定了案件的真实性。

  焦作市中站区公安分局 闪秋林:这个案件听了以后,比较恶劣,作为谁一听都会比较气愤,所以说当时可能有点先入为主,再加上小女孩亲自指认了,似乎让人觉得好像就是事实一样,所以有一种先入为主的观念了。

  解说:报案人和受害人都指控秦学堂等3人就是罪犯,中站分局办案人员既然相信这是真的,那么,他们就不会相信秦学堂等人的辩解。

  焦作市中站区公安分局 闪秋林:当时怀疑他们几个。

  记者:这3个犯罪嫌疑人?

  焦作市中站区公安分局 闪秋林:嗯。

  记者:怀疑他们说假话?

  焦作市中站区公安分局 闪秋林:嗯。

  记者:那么当时你怀疑他们说假话,他要说假话总是有原因的,对于他们这么做,你当时是怎么估计的?

  同期:焦作市中站区公安分局 闪秋林:因为嫌疑人说假话那是肯定的,嫌疑人说假话是肯定的,这也是必然的。

  记者:为什么说嫌疑人说假话是肯定的?

  焦作市中站区公安分局 闪秋林:假设说我要犯罪,我也不可能顺顺当当地把这个事情都承认了,对不对?要给侦察机关设置障碍,在我彻底绝望之前,我是不会轻易把这个实话说出来的,对不对?这是人的本能嘛,保护自己的本能嘛。

  解说:这正是造成这起错案的最关键的环节。闪秋林的这个说法实际上已经假定了秦学堂等人就是罪犯,在这种有罪推定的思路下,办案人员在侦查中对收集到的证据必然会出现倾向性。

  焦作市中站区公安分局 申东生:虽说对他们两方面的证据都收集了,但是在思想上似乎更相信他们有罪的证据,而对另一方面(证据)似乎看得更轻一些。

  同期:王国宝:只注重了有罪的认定,没有注重他无罪的辩解(和证据),所以说这种工作作风是一种先入为主(的作风),在这个问题上是犯了大忌的。

  解说:办案人员先入为主是造成这一错案的最主要的原因,但是,此案还有一个疑问:既然秦学堂等人没有犯罪,他们为什么在经过一个晚上的讯问后就供认轮奸了王某呢?

  郜治卫:我一说没干他们就打我,我一说没干他们就打我,当时他说啥就叫我写啥,我要写不对他就打我,他说啥就叫我写啥。

  解说:证人谢国光说,他是同样的原因被迫做证说目睹了案发经过,而且细节还要和办案人员的要求一致。

  证人 谢国光:他说那女的穿啥衣服,我说不知道,他说红的或者是蓝的还是白的,意思是叫我挑。

  记者:你又不知道怎么挑呢?

  证人 谢国光:先选一样,不对了,等打我,我再换。

  解说:在纠正这一错案后,焦作市检察院曾对公安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立案侦查,随后因证据不足而撤案。郜治卫的母亲怎么也不能接受这个结果。

  郜治卫的母亲:他说没打,有谁能作证呢?公安干警说没打我儿,有谁能作证呢?我也想讨这个公道。

  解说:实际上,针对司法人员刑讯逼供取证难这一普遍性问题,学术界有关人士最近指出,应该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由司法机关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需要指出的是,除了中站区公安分局,中站区检察院对这一错案也负有责任。公安部门申请对秦学堂等3人逮捕。中站区检察院没能发现案件中的问题,批准逮捕秦学堂等3人。

  检察院负责人:这个案件当时社会反响很大,光天化日之下,3个人轮奸少女,所以当时承办人受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的影响,对有些证据的把关不是很严,疏忽了。

  解说:中站区检察院没能发现案件中的问题,由于秦学堂等3人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焦作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这一错案才由市检察院纠正过来。在这一错案被纠正之后,中站区公安分局根据《警察法》,对主要责任人申东生关禁闭7天,并调离刑警岗位。

  同期:申东生:案件在我手里办理了一段时间,成为错案,首先咱自己认识,对人家仅仅道歉是不够的,因为毕竟造成了后果。

  解说:郜治卫,贾小勇,秦学堂等3人已经被无罪释放。如果不是检查院纠错,一旦强奸罪名成立,按照刑法规定,郜治卫等3人可能会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死刑。如今罪名是洗清了,可几家人想起来还是后怕。

  郜治卫的母亲:要是真犯罪也算了,明知儿子是清白的,拽不出来。

  解说:在出事之前,秦学堂等3人本来已经被矿上录取,马上就要去上班,象每一个年轻人一样开始自己的人生之路,但是,这场不白之冤把这一切都打断了。在这一错案被纠正之后,中站区公安分局登门向秦学堂等3人及其家庭赔礼道歉,并分别对秦学堂等3人各赔偿1119元,中站区检察院/也分别对秦学堂等3人各赔偿13000元。同时,中站区公安分局对造成这一错案的有关人员进行了处理。分管刑侦的副局长郭春美被免职,申东生和闪秋林等有关办案人员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理。中站区公安分局还要求全局以此为戒,坚决杜绝错案的再次发生。

  焦作市中站区公安分局局长 王国宝:以这起案件的事实教育干警、提高干警,特别是在执法意识和执法素质、执法水平上希望有所提高。

  主持人:发生在河南焦作的这一起错案再次告诉了我们这样一个道理,如果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当中过分的轻信口供,而忽视了证据的搜集的话,将会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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