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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驾车撞人致一死一伤 肇事者一审被判死缓

 

CCTV.com  2009年08月06日 17:20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华网   

  一辆货车撞上一辆摩托车,造成骑摩托车的人死亡,货车上的另一人受伤。表面上看这是一起交通事故,但背后却隐藏着一段恩怨情仇。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这起交通肇事案的“肇事者”刘庆敏死刑,缓期2年执行。

  2008年2月16日7时许,沈阳市下辖的新民市兴隆镇农民刘庆敏与前妻一起,驾驶白色中型货车外出收粮。途中见同村村民曹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前同向行驶,刘庆敏加快了车速。而曹某像知道后面有人追赶一样,两人在乡间公路上飙起车来。

  当货车行至沈阳市于洪区西老边村老边桥头附近时,惨剧发生了。当曹某减速并向道路旁躲避时,刘庆敏驾车撞向曹某,曹某随即摔在路边。而刘庆敏由于处置不当,自己的车也掉进桥旁边的沟里。3人均受伤被先后送到医院,其中曹某伤势严重,终因多发骨折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警方对事故现场勘查分析发现,案发时,刘庆敏驾车与曹某的摩托车接触前向右打轮,随即与曹某所驾车辆接触,未在现场发现两车接触之前刘庆敏采取制动措施的痕迹。而交通肇事车辆司法鉴定报告也证实,货车制动装置齐全完整。办案人员同时通过调查了解到,曹某与刘庆敏的前妻曾有不正当的关系,刘庆敏此前数次伺机对曹某进行报复,均未得逞。

  去年3月20日,刘庆敏被抓获。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遂对其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庆敏与曹某素有矛盾并欲报复未果,案发时刘庆敏驾车追赶曹某并操控车辆直接撞向曹某,案发后对曹某未实施任何救助行为。上述事实有本案大量相关证据证实,表明刘庆敏主观上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行为,造成曹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依法应认定故意杀人罪。但曹某案发前与刘庆敏的妻子关系不正常,导致刘庆敏与其妻离婚,进而心生怨恨、寻机报复,是引发本案的起因,因此曹某在案件起因上负有一定责任。

  法院判处刘庆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9万余元。(范春生、刘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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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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