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工厂主管在食堂吃午饭时被下属打死 两级劳动部门和两级法院就其是否算工伤作出不同认定
原告观点
事发时李某在工厂食堂内吃午餐,且处于上下午两班之间的短暂休息期,属于“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合理的延伸范围,因此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被告观点
当时李某已经打卡下班,并且用人单位并没有作出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安排,而且员工食堂并非在工作区或工作协作区,不能算作是工作场所。
本报讯(记者李钢)东莞市一家工厂的一位主管在午饭时间,在工厂的食堂内被下属用铁棒活活打死!事发后,凶手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可是这名主管的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却引起了好一番周折——不仅省市两级劳动部门作出了相反的认定,甚至两级法院也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昨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颇具争议的工伤认定纠纷案件进行了再审。
回顾:主管被下属打死
此事发生在2006年4月。当时,受害人李某是东莞市长安镇的一家电子厂的总务主管,张某则是该厂的保安员。4月13日晚,由于工作原因,李某批评了张某。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伤害了他的自尊,决定要报复。
第二天中午12时多,张某看到李某在工厂的食堂吃饭,就找来了一根铁水管,猛击李某的头部数下,导致李某死亡。最终,张某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
东莞市社保局:认定工伤
凶手受到了惩处,但是事情还没有得到解决。李某是在工厂的食堂内被下属打死的,那么李某应否算作是工伤死亡呢?李某的家属在2006年5月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提交了申请,申请认定李某为工伤死亡。
东莞市社保局受理申请后,于7月3日出具了认定书,认定李某发生的此次事故,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因此认定为工伤。
省劳动厅:撤销工伤认定
随后,电子厂方面又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了复议申请,劳动厅复议后撤销了东莞市社保局的工伤认定书,认为李某不是工伤。其理由为:李某在当天12时02分已经离开了工作岗位,遭受暴力伤害时不属于工作时间,而且李某并不负责管理食堂,食堂不属于其工作场所,因此,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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