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原老总挪用、索贿被公诉。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现年56岁的李增海,原是北京万泉寺投资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因挪用本单位资金达3700余万元、借机索贿34万元、利用报销差旅费名义平帐侵吞公司1.2万美元,李增海被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及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三个罪名提起了公诉。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1997年至2003年间,李增海利用先后担任万泉寺农工商联合公司、科工贸公司及投资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并主管本单位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本单位资金人民币3700万出借给多家单位使用,至今仍有人民币1370万元尚未归还,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1999年至2003年间,李增海利用担任万泉寺科工贸公司、万泉寺投资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并主管本单位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人民币3000余万元借给田某的化工公司及商贸公司低息甚至无息使用,在此期间,李增海以个人借款为名向田某索取人民币34万元。
此外,2001年10月至2002年5月间,李增海利用其担任万泉寺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并主管公司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以报销差旅费名义平帐的手段,将本单位资金1.2万美元予以侵吞。
开庭审理时,李增海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予认可,辩称1.2万美元是自己向公司的借款,平帐一事他根本不知情;将单位资金出借,有些经过集体讨论,有些没有,但都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并非为谋取私利;而34万元属私人借款,不是受贿。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李增海职务侵占与事实不符;指控其挪用资金罪不能成立,将单位资金出借是基于单位利益及以单位名义,至于有些没有经过集体讨论,只是个人工作作风问题;指控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证据不足,涉案公司之间互有借款,存在良好合作关系,此间不存索贿的条件。
最后陈述,李增海称:“这是我工作上的失责,但不是经济犯罪,不构成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和田某借钱是个人行为,不是受贿。”
鉴于案件所具有的警示教育意义,市纪委、丰台区纪委以及丰台辖区内各乡镇支书、公司经理等百余名人员到庭旁听了案件的审理。整个庭审过程从上午九点持续到下午四点,除去中午休庭时间,审理时间超过5小时,而检察机关出具的证据达百余份。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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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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