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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死亡赔偿悬殊大 同命何时能同价

CCTV.com  2009年08月01日 09:55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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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朝闻天下):

    在一些死亡案件赔偿中,因城市和农村及不同的区域,可能会导致赔偿数额悬殊很大。对于我国死亡赔偿制度中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司法领域的观点也各不相同。最近,无锡市锡山法院判决了一起“同命同价”案件再一次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位从法官手中接过执行款的妇女叫冀建玉,她的丈夫是在上海打工的安徽籍农民工,在一次车祸中,她丈夫和3名老乡不幸身亡。

    这是她和其他的死者家属领到的首批到位的执行款。

    十多年前,冀建玉的丈夫张德奎离开家乡安徽霍邱县高塘镇,来到上海打工。2008年1月13日晚10时许,张德奎与3个老乡从上海驾车回老家,车行至沪宁高速公路131公里处时,与其他车辆发生连环相撞,张德奎车上的4人全部死亡。由于事故的发生地在无锡市锡山区,于是,包括沪宁高速公路公司、车主等13个单位和个人被起诉到锡山区法院。

    案子刚刚受理,就触动了“同命不同价”的敏感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由于4名死者都是农村户口,按照这个规定,如果以安徽省农村户口2008年人均纯收入3556元乘以20年计算,每人的死亡赔偿金为71120元。而如果按2008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623元乘以20年,每人死亡赔偿金472460元,两者之间相差6倍多。

    锡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张德奎等人虽然是安徽省农村户口,但他们已经在上海市居住多年,因此对他们的死亡赔偿金应按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赔偿。

    在这起案件四个受害人里,张德奎和其中一名死者在上海有工作单位,另外两名死者虽然也在上海多年,但是一直生活在郊区。

    被告方认为,这两名死者在上海农村生活,不应按上海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最终,无锡市锡山区法院采取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四名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均按照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进行了判决,他们的家属共获得死亡赔偿金230余万元。

    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统一了死亡赔偿原则,却没有统一死亡赔偿标准。对此,一些法学家也各有不同的观点。

    也有一些专家认为,民法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人人平等,而我国目前的死亡赔偿制度,确定农民和城镇不同的赔偿标准就不能体现人人平等。

    杨立新教授说,在起草《侵权责任法》草案时,大多数学者都主张死亡赔偿金采用统一的赔偿标准。

    据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十月份左右,全国人大将第三次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在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上,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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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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