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春7月28日电(记者周立权)吉林省白城市去年12月3日发生的抢劫金店案,由于被抢金饰品总价值达315万多元而备受关注。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27日对这起案件进行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徐殿明死刑,被告人王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3日3时许,徐殿明和王才持一支五连发猎枪和一把尖刀闯入白城市长城金店内,刺伤更夫,威逼店主,连开数枪后,抢走人民币8万元、黄金首饰11千克、白金首饰2800余克,价值人民币315万余元。
吉林省各级公安机关经缜密侦查,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在内蒙古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下,于2008年1月9日,在通辽市将犯罪嫌疑人徐殿明和王才抓获,缴回被抢黄金饰品8千克,现金22万余元。经审讯,徐殿明和王才对抢劫白城市长城金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另外还查明,在2000年1月至2004年8月期间,徐殿明曾数次蒙面持刀强奸多人。
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徐殿明犯抢劫罪、强奸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才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徐殿明和王才当庭表示上诉。其余涉案的4名被告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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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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