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丽娜)司机张某在运送液化气罐中因琐事遭到殴打,他点燃液化气罐烧伤他人。昨天,张某在东城法院受审。
张某是北京市中燃兴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的司机。公诉人指控,去年11月1日,在交道口天客隆超市附近,张某在运输液化气罐途中,因倒车与人发生纠纷,双方互殴。张某从车上取下液化气罐,用打火机点燃,将他人烧伤。张某虽是为了自救,但在公共场所点燃危险品,对他人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庭上,法官询问张某是否认可指控,他称“不知道”。“我非常后悔,当时就是冲动,情急之下才想到点液化气罐”。张某说,当天因倒车引发纠纷,同事遭到殴打,他下车拉架,“他们掐我脖子,我很着急,就想吓唬他们。上车拽了一个在饭店取回的液化气罐,一手拧开阀门,一手拿起打火机点燃”。火苗蹿出一米高,将旁边一名女子的部分眉毛和头发烧掉。张某赶紧关掉阀门。
张某说,用完的液化气罐往往会有些剩余液化气,但在非封闭和高温的环境下不会爆炸。公诉人出具张某单位的书面说明称,张某将喷出的液化气点燃,外泄气体已全部被烧掉,不存在液化气罐本身会爆炸的危险性,但不保证对周边的物体不产生危险性(视天气、气温、风向等而定)。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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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石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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