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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拓案”揭开跨国公司窃取国家秘密的路径

 

CCTV.com  2009年07月14日 10:12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法制日报  

  应严厉打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

  如果胡士泰等人构成刺探窃取国家秘密罪,根据刑法第111条规定,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面临的将是死刑。王海桥分析,若其中还有商业贿赂行为,将根据刑法的牵连犯理论,追究的仍是刺探窃取国家秘密罪。

  而国内提供情报的钢铁从业人员除了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外,可能面临的是商业贿赂罪等数罪并罚。

  业内人员告诉记者,跨国公司通常有两个渠道获取商业情报,或者高薪“挖角”,或者通过贿赂的手段套取情报。

  即使企业谈判中不涉及国家秘密,也可能涉及商业秘密,除了绷紧“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这根弦外,商业贿赂也成了力拓案中各方关注的焦点。

  去年的“奥运包厢”事件中,先后有中国的宝钢、马钢等钢铁、有色金属企业的高层出现在必和必拓的“奥运观光团”中。据媒体报道,必和必拓白天邀请“贵宾”观看奥运比赛,晚上安排客人下榻房租逾千元的酒店,还请来著名女歌手来为“贵宾”们献唱。

  一位刑法专家表示,我国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上相对谨慎,打击范围比别的国家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贿赂可以是任何不正当好处,而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我国商业贿赂的范围仅限于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的特殊服务并未涵盖其中。

  “但从近年来曝光出的案件看,像免费旅游、看比赛看表演等变相的行贿都应该在打击范围。”他说。

  近几年来,面对跨国公司频频曝出的商业贿赂事件,有关部门似乎无所作为。在去年德国西门子贿赂案件中,涉案人员由西门子所在国的当地法庭进行受理,并未由中方进行处罚和受理,还有一些跨国公司的贿赂行为并未得到实质性惩罚,甚至波澜不惊,不了了之。

  有人认为是因为我国在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上存在法律真空,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分析,“除了对跨国的非公司组织比如奥组委,没有法律规定外,我国对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没问题。之所以感觉雨点小,原因有两个:在执法意识上和执法力量的分配上,更重视查处受贿,而不是行贿;更重视政府部门的受贿,而不是非政府部门的行贿受贿,这需要执法部门改进。” (辛红)

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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