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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黑帮37人过堂 60名武警荷枪实弹守门(图)

CCTV.com  2009年07月14日 09:01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提要] 7月13日上午开始,一个以湖南衡山县人李忠为首的黑社会团伙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被告人人数多达37人。该团伙被控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抢劫、敲诈勒索、诈骗等十几项罪行。为保障该涉黑案件的顺利审理,法院组织60名武警在法庭镇守,更有武警手持冲锋枪守门。

     

    李忠团伙在一年多的时间内,犯下十几项罪行,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抢劫;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伪造国家机关印章;非法持有枪支;盗窃。

    文/记者李钢通讯员穗法宣图/通讯员罗伟雄

      被告人多数来自湖南衡山

    据记者了解,在此案的37名被告人中,大多数都是湖南省衡山县人,团伙的地域性特点非常明显。

    这一团伙从诞生起就与钢材联系在了一起。从2007年4月起,为了垄断广东省内部分地区的钢材供应权,由李忠(第一被告人、团伙头目)出资,戴洪亮(第二被告人、团伙头目)伙同他人,分别在珠海市、中山市、清远市等地的高速公路出口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拦截湖南省衡山籍运输钢材的货车进行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又指派同案人联系上述地区的建筑工地,在与建筑工地达成钢材供货协议后,由李忠指挥采用作假手段虚增钢材重量,由戴洪亮指派他人押运钢材到建筑工地进行诈骗活动。

    为进一步壮大实力,2007年8月李忠利用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广州市天河迦建贸易行(以下简称迦建公司),以迦建公司为依托,由李忠幕后指挥和调遣,被告人向忠于出谋划策,并任命戴洪亮和同案人邓冬丰(另案处理)分别担任迦建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被告人谢青林、曹深根听命于被告人戴洪亮的直接指挥。

      以暴力威胁手段垄断市场

    同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李忠等人有目的地吸收一些无业人员,利用其人多势众的势力,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钢材供应市场,排斥打压竞争对手。

    为了控制各地的钢材供应,该团伙的各骨干成员分别带领属下成员形成若干团伙划分不同区域在建筑工地外看守,阻止非该组织的钢材运输车辆进入工地,垄断该工地的钢材供应权,同时对非该组织的钢材运输车辆大肆实施绑架、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收取高额保护费等违法犯罪活动。

      控制21工地钢材供应权

    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李忠、戴洪亮通过分层管理,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下属成员,逐步非法控制了广东省内多处建筑工地的钢材供应权。至案发时止,该组织已经非法控制了广东省内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清远市、肇庆市、云浮市、河源市、中山市、惠州市等共21个工地的钢材供应权。

      组织架构

    “三巨头”领衔五团伙作案

    在进行违法犯罪的同时,该组织还进行了较明确的分工,规定违法犯罪所得统一上交组织领导者或骨干成员保管使用,并通过定期开会、集中居住、提供食宿和医疗费用、发放钱物、年底分红等形式,实现有组织管理。

    李忠、戴洪亮和向忠于三人是该团伙的所谓“三巨头”,其中李忠负责出资金、联系购买钢材的工地,戴洪亮负责押货,向忠于负责提供货源及资金支配。在“三巨头”之下,还形成了有明确分工的五大分支团伙:

    (1)在戴洪亮的指挥下,戴冬亮和同案人邓新云等人在广东省珠海市、中山市等地区;郭五占带领人马在广东省清远市拦截运输钢材的货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王光元率领人马分别在广州市天河区、广东省河源市等地区向运输钢材的货车收取高额保护费并从事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

    (3)罗永洪带人在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等地区对运输钢材的货车收取高额保护费并从事绑架、抢劫等犯罪活动。

    (4)李春根纠集多人先是伙同罗永洪团伙在增城市新塘镇等地活动,后转移至广州市天河区对运输钢材的货车收取高额保护费并从事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

    (5)汪爱平分别在上述团伙之间协调周旋,参与各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活动。

      敛财手法

    水当钢材卖骗财600万

    该团伙常用虚增供货量的方式来诈骗钱财。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期间,李忠等人以优惠价格为诱饵,先后分别以广州市天河迦建贸易行等机构的名义与20多家企业达成钢材供货协议,协议约定运货、卸货由供货方负责。

    但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由戴洪亮指派马仔给运输钢材的货车虚增重量,采用送货时先用设有暗格机关并加铁的改装货车运货过磅,后再调换同型号同车牌的货车代替改装货车过磅结算;送货时先用设有暗格机关并加水的改装货车运货过磅,后将水放空过磅结算等手段,骗取钢材约154吨,合人民币约765.6万元,其中有约79.8万元的钢材款因需方单位未付款等原因未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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