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7月1日报道 今日(7月1日),从盘龙区法院获悉,轰动全国的昆明版“许霆”案,经过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后,盘龙区法院再次作出判决:陈明应夫妇犯盗窃罪,双双获刑10年。由于还没过上诉期,陈明应夫妇是否再次提起上诉,目前尚不得而知。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3月期间,陈明应、饶金桃在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三竹营村其经营的吉祥通讯店内,利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智能公话充值平台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反复对公用电话进行非法充值,并谎称可以优惠价格为公用电话经营者提供话费充值服务,四处散发名片,由陈明应在外招揽业务、负责收钱,饶金桃负责充值,用其所持有的充值卡为电信话吧公话非法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47750元。
2008年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陈明应夫妇被提起公诉。同年4月3日,盘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夫妇俩为谋取利益,利用电信公司公用电话充值系统的疏漏,反复使用电信充值卡为公用电话非法充值,已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据此分别判处2人有期徒刑13年,各处罚金5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赃款41.47万元,没其收作案工具。
宣判后,陈明应、饶金桃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9年4月30日,盘龙区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陈明应辩称电信充值卡是买来的,不是伪造的,充值金额只有3万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关于是否构成盗窃罪、本案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等争议焦点,辩护人和公诉人展开了激烈辩论。
盘龙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明应、饶金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中,两被告人主观上明知其行为会侵害电信公司利益,却相互配合,反复利用充值卡充值,是共同犯罪。陈、饶二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陈明应、饶金桃是在发现电信充值系统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用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犯罪有所不同,案件发生具有一定偶然性,据此,法院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陈明应夫妇分别获刑10年,各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涉案赃款,没收作案工具。
相关链接:
责编:王鑫
留言要注意语言文明,此间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