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口6月26日电(记者邓伽)26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贩卖、运输毒品的曾沂纳等4名罪犯进行公开宣判并执行死刑。
郑金海,绰号“十一仔”,海南省万宁市人。曾沂纳,广东省雷州市人。经查,2004年11月至2005年12月间,郑金海与顾大钊(同案罪犯,已判刑)二人共同出资,共计购买、销售海洛因6200克,毒品销售至万宁、琼海等地。期间曾沂纳多次充当毒品交易中介,并从中收取中介费。法院认定,两人伙同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次数多、数量大,曾沂纳系累犯、再犯。
李安跃,绰号“阿波”,海南省三亚市人。经查,2006年10月下旬至11月初,李安跃与他人以每克540元的价格购得805克海洛因,并进行销售,其中李安跃负责联系毒品货源及购毒者。刘达成,广东省惠来人。经查,2006年2月6日至2006年3月9日,刘达成与他人先后七次将海洛因1690克运至海口市。法院认定,两人伙同他人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据悉,上述4人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均被判处死刑,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上述罪犯罪行极其严重,核准判处死刑。26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4人公开宣判并验明正身,随后,4名毒贩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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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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