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呼和浩特6月19日消息(记者郑颖) 一度在内蒙古乃至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赤峰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徐国元巨额受贿案今日进入审判程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涉嫌共同受贿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徐妻李敏杰一并受到指控。
记者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徐国元夫妇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等问题,于2007年12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双规”。2008年2月,自治区党委免去了徐国元赤峰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2008年3月,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罢免了徐国元赤峰市市长职务。2009年1月23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宣布开除其党籍和公职,并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有关其他案件线索移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而此前的2008年10月,检察机关已经派员提前介入了案件的核查。
经过自治区检察院两个多月的侦查查明,2001年至2007年,徐国元利用自己担任中共赤峰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其妻李敏杰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赤峰市添柱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卢凤海、赤峰市特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振新、赤峰市松山区委书记王玉良、大连新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市金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才科等人钱物,合计人民币427万元,美元54万元,欧元1万元,价值人民币380多万元的别墅一套,价值人民币9万多元的贵重物品两件。侦查机关还查明,徐国元的妻子李敏杰明知徐收受的部分财务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依然按照徐的授意,将犯罪所得或转移存放,或投资入股,或编造虚假理由与他人进行串通,积极进行掩饰、隐瞒活动。
2009年5月,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徐国元案交由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书指控,徐国元的受贿行为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国元归案前,有人民币1180万余元、美元27万余元、欧元2.2万元、加元2万元,英镑1380元、日元1万元、港币10万余元、泰币2000铢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构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徐妻李敏杰因涉嫌共同受贿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同案提起公诉。
据了解,徐国元案件所涉及的部分行贿犯罪嫌疑人卢凤海、王玉良、刘振新等人也已先后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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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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