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存折存款被盗,银行全赔 一案:卡内存款被盗,银行无责
两案同一法官主审,结果为何不同?据解释:存折可明断系伪造,银行卡无法举证被人复制
本报讯 记者鲁钇山,通讯员陈笑尘、潘星谚报道:这几天,刚刚输了官司的小杨有些郁闷:一个叫老林的人存折被人克隆了,取了款,法院判银行全额赔偿,而自己的银行卡丢了,钱被人取了,法院却判银行分文不赔。
小杨纳闷了,同样的情况,怎么不同等对待呢?
老林丢钱是在2007年11月19日,那时他存折里还有96859.03元,其中48000元莫名其妙被人从银行柜台取走了。同月21日,老林发现被盗并报警。从银行事后提供的录像资料来看,当天持存折取款的人,并不是老林。其所使用的存折,老林判断是一本假冒的存折,因为外观跟自己的不一样。佛山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代理付款银行没能鉴别出存折真伪,造成老林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故判其赔偿老林48000元损失。
小杨的情况则不同。2008年4月26日零时左右,小杨的银行卡分4次被人从银联ATM机上取款共7900元。小杨当天到银行办理了“挂失申请书”,其后报案。据了解,该卡一直为小杨持有,至事发当日并没丢失过。小杨向办理该卡的顺德信用社索赔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佛山中院审理认为,小杨的诉讼请求理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同样是储户存款被盗取,为何结果截然不同?对此,两案的主审法官、佛山中院民二庭李海荣指出:《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因此,银行不仅要在密码验证等技术防范上万无一失,还要在存折验证等物理防范上滴水不漏,老林的存折可明确推断出确系被伪造,识别伪造的存折和卡,是银行应尽的合同义务,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存折,故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小杨无法举证取款的卡是被别人复制的卡而非自己的卡,只有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切记不要轻易将存折和卡借给他人,在银行交易完毕后不要随手乱丢交易资料,以免流散的账号信息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使用密码取款时,一定要注意防范被他人偷窥,以免徒增不必要的烦恼。”李海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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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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