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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警察打死青年”案的法理焦点

 

CCTV.com  2009年06月12日 11:01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华网  

    3月24日,一名电视记者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拍摄。当日,哈尔滨“10·11”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新华社记者 李勇 摄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哈尔滨警察打死青年”轰动全国,但涉及的法律问题实际上并不复杂,其焦点无非有三:一是定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二是如何量刑,会不会出现死刑?三是被害人林松岭的同伴杨森如何判处?

  焦点一: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从陆续披露的案件细节来看,打死林松岭的警察实际上只有齐新和刘力男两人。事发当晚,被害人林松岭及其同伴杨森首先动手,打伤三名警察,然后齐新和刘力男两名警察还手,将林松岭殴打致死,在场的其他警察并未参与打斗。虽然从新闻的角度而言,“六警察打死青年”的提法更能吸引眼球,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对林松岭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是齐新和刘力男两名警察。

    从法律上讲,并非只要死了人就肯定犯故意杀人罪,关键要看具有怎样的主观故意。具体而言,是看其行为表现,如加害手段及工具、加害部位、加害行为有无节制等。该案中,打死人的警察没有使用枪支刀具等凶器(反倒是林松岭用水泥块击打齐新的头部),主要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实施伤害。而且事发突然,双方之前没有深仇大恨,似乎并无杀人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死)起诉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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