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审
一审获死刑 上诉自称“有功”求轻判
永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罗布窝杰、比曲拉布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比曲色呷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另案交由四川警方处理。
2009年2月1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罗布窝杰、比曲拉布构成运输毒品罪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布窝杰、比曲拉布从四川到云南省瑞丽市购买毒品海洛因2159克,后从瑞丽市出发,途经保山、大姚、永仁,并准备运输至攀枝花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布窝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比曲拉布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
今年4月7日,州中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布窝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比曲拉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毒品海洛因2159克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罗布窝杰、比曲拉布均提出了上诉。被告人罗布窝杰在上诉状中称,其系国家公务员、中共党员,任职于四川省金阳县文化体育旅游局正科级副局长。由于自己贪图两三万元运输毒品的酬劳,被同伙抓住为人耿直、家庭经济困难的弱点,不慎参与了犯罪。他还强调,自己是受过教育的国家公务员,在工作中有不少帮助群众遵守法纪的业绩,无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要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编: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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