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龚夷菲 通讯员霍建东)记者昨日从南山区检察院获悉,抢劫嫌疑人王某虽然抢劫得手的钱财只有7元,但因抢劫罪具有极强人身攻击性和社会危害性,日前被南山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今年1月3日,王某伙同“小杜”(在逃)在南山区沙河西路铜鼓人行天桥东侧树林里伺机抢劫,当肖某、田某在一张石凳上聊天时,王某和“小杜”遂上前围住两人,“小杜”使用一把刀指着田某的腹部,威胁其拿出钱财,肖某被迫从身上拿出现金人民币7元交给王某。
此时,恰逢一位巡防员经过,两名事主趁机逃出树林,向巡防员求助。巡防员随即追赶并在大沙河东岸将王某抓获,从其身上缴获赃款7元人民币。
南山检察官表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共财物的行为,在定罪上并没有数额要求,而对其量刑上的严厉性表明了此罪有极强的人身攻击性和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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