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出纳利用自己工作便利,在短短的4年之内,作案246次,共贪污公款2399667.9元。昨天下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豫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1985年3月出生的刘豫媛,利用担任宁夏某大药房(国有企业)出纳管理现金支票的便利,在2004年10月20日至2008年9月2日期间,将部分空白现金支票私自留存并偷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以提现不入账及大头小尾的方式,分246次从宁夏普济大药房银行账户上提取现金 2399667.9元据为己有。2008年9月份,该大药房在进行财务账目对接时,发现一部分支出在账面上没有反映,与会计账目不符合,便向检察机关报案。9月12日,检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立案并逮捕了刘豫媛。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刘豫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提取现金不入账、少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2399667.9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刘豫媛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记者蒋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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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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