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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需彻底改革

 

CCTV.com  2009年05月21日 09:02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京报  

    ■ 社论

    5月19日新华社报道,曾震惊全国的广东省电白高考舞弊案主犯、电白县原教育局局长陈建明被判徒刑8年后,却以“肝炎”为名逍遥法外长达8年。5月20日新华社报道,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肖清秀,2007年5月在审理罪犯张某毒品案件时,其收受张某家属2000元的贿赂,对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张某,非法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张某在监外执行期间又因贩卖毒品被警方逮捕。

    这些案例充分暴露了当前在“暂予监外执行”领域,特别是法院直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舞弊等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罪犯可以通过减刑、假释提前出狱,但这要满足法律最低的实际执行刑期的要求,即至少刑期过半,假如某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该罪犯至少要在监狱服刑满4年,方可出狱。罪犯如果想一天牢也不坐,直接成为“自由人”,途径只有一个,就是由法院直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目前,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中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不严格执法,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目前,各地监狱、看守所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是保外就医)主要依据的是1990年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该办法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规定了30种疾病可以办理保外就医。

    但是,有的地方法院法官以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参加该《办法》的联合发文,该办法不适用于法院为由,自由裁量,以至于将许多不属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从实践看,各地普遍存在将患乙肝、一般性肺结核病、腰间盘突出、严重贫血等疾病的罪犯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但这些疾病不属于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

    二是程序不完善。目前有权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是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和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但法院没有具体的适用程序,实践中所有基层法院都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三是有的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不将决定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导致检察机关不知情而无法监督;或者不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作为执行机关的公安机关,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是有些司法工作人员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违法犯罪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如果不修改法律,一个可行的方案就是改革目前由法院直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建立公开、公正的“准司法型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具体制度设想为:由罪犯或者执行机关一方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启动程序;被害人可以作为当事人参与审理;当事人和执行机关提供认为罪犯应当或不应当暂予监外执行的证据,并可以进行调查和辩论;检察院可以当庭提出监督意见,进行监督;最后由法院居中裁决,作出是否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

    当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彻底改革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建立“刑罚推迟执行制度”,即:如果罪犯具有严重疾病、怀孕等法定情形,可以推迟刑罚的执行,也可以保外就医,但是罪犯在监狱外面的时间不计入实际执行刑期,待法定情形消失后,罪犯仍然要被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最根本的缺陷,是罪犯监外执行的时间仍旧计入刑期,而这不仅违背刑罚公正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而且其法律后果对罪犯及其家属的诱惑力太大。经验表明,凡是存在重大利益的地方,必然会产生投机取巧、权力滥用、权力寻租的空间。要想彻底减少暂予监外执行执法领域的违法犯罪问题,就必须建立刑罚推迟执行制度,切断利益链条,减少司法人员权力寻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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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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