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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彩霞事件”立案,被告共有7个

 

CCTV.com  2009年05月18日 10:17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华社  

  据新华社天津5月16日专电 “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一案,15日下午正式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立案。罗彩霞共要求王佳俊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3.52万元。

  5月16日上午,据天津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介绍,被告共有七个,第一被告是王佳俊,她的父母王峥嵘和杨荣华、湖南省邵东县第一中学、湖南省邵东县教育局、贵州师范大学、贵阳市教育局,同时成为被告。

  罗彩霞的诉讼请求共有五项:1.确认第一被告构成侵害原告姓名权、受教育权的行为,并判令其停止该侵权行为;2.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200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罗彩霞认为,被告王佳俊在其父母的直接帮助下,以不正当手段冒用了原告的个人身份及高考成绩就读于被告贵州师范大学,并取得相应(本科)《毕业证书》及《教师资格证书》,构成对原告姓名权及受教育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其他被告作为原告高中阶段就读学校、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第一被告大学阶段就读学校、负责审核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且不排除故意),客观上亦对第一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故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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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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