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息时报》报道 2007年4月,罗女士在广州参加培训,因招待所女厕人多,选择去男厕所,却在厕所意外摔伤致残。一审法院认为她不应获赔,而终审法院近日则改判招待所赔偿她2.8万余元。
2007年4月5日下午3时许,罗女士在广州某招待所洗手间方便。
因为当时女厕人太多,等不及的罗女士就进了男厕。谁知却因厕所地面湿滑,她摔倒在地。此后,她被送往广州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鼻梁骨骨折,并留有长约5.5厘米可见斜形明显线状疤痕,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罗女士认为招待所负有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未能及时清理地面湿滑,造成身体受伤致残,给她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8万多元。该案在越秀区法院一审时,法院认为罗女士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男厕,过错在先,不应获赔,驳回罗女士的上诉。
罗女士上诉到广州市中级法院,并提出没有哪条法律规定,进男厕必须先经批准,她基于生理要求进入男厕所方便,是符合人道主义和生活常理。本案中,男性还是女性的区别,并不是造成滑倒致伤的条件,地面湿滑才是造成滑倒的原因条件,故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广州中院日前审理后认为,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并有禁止女性进入男厕所方便的相关条文,罗女士当时到男厕方便,虽不符合男女区分使用的习惯,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据此支持罗女士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招待所赔偿280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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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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