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亟待“刚性监督”
有些村官不愿召开对自己行为有监督作用的会议,有的地方村民会议难召开、不召开
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第19条和22条对农民知情权和村务公开做了规定。该法规定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该法规定了村委会应当及时公布办理过程和结果,接受村民的监督。该法还规定了必须公开的村务事项和村务公开不及时、不真实的处理方式。
“如果这些规定能够得到认真、严格地贯彻执行,那么村官腐败的机会就会很小。”唐鸣指出,“问题是近年来上述规定在执行中遇到很多问题,致使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对于目前村务公开中存在的该公开的不公开、公开的信息不具体、公开的程序不规范、公开的形式不严肃、公开的时间不统一、公开的监督措施不力等问题。张国平认为这些问题弱化了村务公开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使村务公开制度流于形式。
唐鸣分析,一方面,大量青壮年农民常年外出务工经商,留在村里面的许多村民对村务不大关心,一些村官也不愿意召开对自己行为有监督作用的会议。
另一方面,法律未明确规定村务公开不及时、不真实的责任,一些地方的乡镇党委和政府对村务公开的督促、检查工作也抓得不够。
专家建议,这些现实情况,在未来村委会组织法修改时应当为立法者所考虑,细化相关规定,加大刚性监督。
治“村官”腐败是系统工程
除完善村委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外,还要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使村官不敢腐败、想腐败也难
治理村官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必须完善村委会组织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并严格地贯彻执行之外,还应当从其他多方面寻找办法和采取措施,使村官不敢腐败、想腐败也难。
有关专家建议,首先要加强选举监督,真正把人品正、能力强的人选上村官。从目前的情况看,一是严格村官的选举资格,对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前科的劳教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坚决取消其参选资格;二是打击拉票、贿选、暴力胁迫等不正当的选举行为,保证选举公正。
其次,加强对村官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监督。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和监督,进一步健全村级财务支出、管理和监督制度。对村官进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在低保资金、土地交易等重大事项上,重点“盯防”。
第三,充分发挥村民会议特别是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切实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实现,防止村民自治演变为“村委会自治”,用村民的民主权利形成对村官权力的有效约束。(宋 伟)
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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