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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受权播发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

 

CCTV.com  2009年04月30日 09:23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防震减灾法共分9章93条,分别为总则;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规定,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法律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法律还规定,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法律同时规定,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及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予以公布,并对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

    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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