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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最新规定:网民侵权3次将被停止网络服务

 

CCTV.com  2009年04月22日 11:54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台北4月22日电 台湾立法机构日前通过“著作权法修正案”,规定若网民利用网络从事贩卖仿冒品、下载盗版软件或非法浏览拥有版权的著作或影片、音乐等侵权行为,只要被网络服务商发现3次,将被终止网络服务。

  据台湾媒体报道,根据最新规定,网络服务商只要尽到了告知、管理网络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以免除法律以及连带赔偿责任。

  21日通过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规定,网民出现侵权行为,网络服务商以契约、发出电子邮件、自动侦测系统或其他方式告知,一旦网民违规累计达3次,网络服务商就应对其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而遭侵权的著作权人则可对侵权使用人提出告诉,这项规定俗称“三振条款”。

  由于网络侵权日益猖獗,网络服务商常常面对被告侵权的风险,修正案规定,只要确认涉及侵权行为的传输资讯是由网民发出,而网络服务商未针对传输资讯内容进行筛选或修改,就不必对侵权行为担负赔偿责任。

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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