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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犯罪引关注:涉案金额逐年上升 手段日趋隐蔽

 

CCTV.com  2009年04月21日 09:24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法制日报   

    全国有1739名村党支部书记、1111名村委会主任在过去一年里成为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受到各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的这一数据,引起社会对“村官”犯罪的高度关注。

    据权威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07年年底,全国有村民委员会63万多个,农村人口(户籍)9.1亿多人,占全国人口的69%。中国在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农民群体的同时,也拥有最庞大的“村官”群体。

    分析人士认为,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涉罪“村官”的惯常犯罪行径已经从简单的吃吃喝喝、多占多拿演变为多种多样的犯罪形态,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经济稳定的重要因素。

    “村官”犯罪类型以贪污和挪用公款为主;犯罪对象主要集中在侵占和挪用集体土地征用补偿、退耕还林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款物上

    从广东省陆丰市村民悬赏百万元来扳倒腐败“村官”,到有“国内罢免‘村官’第一人”之称的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某村原村委会主任吴锡铭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刑,再到佛山市禅城区某村村委会主任挪用公款2170万元……今年以来,有关“村官”腐败的案件频频发生。

    就在刚刚过去的第一季度,江西省景德镇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12起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8名“村官”被摘“乌纱帽”。天津市检察机关近日披露的数据也说明“‘村官’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在天津市2008年立案查处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中,村委会主任等“村官”共有38人,同比上升了62.7%。

    近段时间以来,记者曾采访过多个省市的检察机关,他们向记者提供了如下一些事实。

    据宁夏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戴向晖透露,宁夏检察机关在2008年前4个月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发生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财务人员当中;犯罪类型以贪污和挪用公款为主;犯罪对象主要集中在侵占和挪用集体土地征用补偿、退耕还林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款物上。

    2008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处的403件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有172名村支书和村主任涉罪,占案件涉罪总人数的4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窑街镇滩子村的2000多名农民失去耕地后,半数以上的村民靠国家每月发放的40多元低保金维持生计,但7名村干部不仅每月从上级主管单位那里领取误工费,还从村委会的财务账上领取工资、奖金、补助、福利金等,在村集体的小煤窑领着井上、井下两份工资,在村办煤窑的分红中再领取比村民多上百倍的收益……

    分析这些案例可以发现,一些“村官”,包括会计、出纳等,利用职务便利分工合作,贪污、挪用或者共同犯罪的现象比较普遍。而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曾在公开场合表示,“‘村官’涉农犯罪从发案规律看,群体性犯罪突出,窝案、串案多,是涉农犯罪一个最主要的特点”。

    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调动10部委组成督察调研组,分赴海南、青海、湖南、辽宁、山东等8省的调查,也验证了这一点。这次大范围的调研统计数据表明:违纪违法的村干部主要是掌握实权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尤其是村支书兼村主任的“一把手”,成为“村官”犯罪人群中的高危类型。

    案件越来越集中地出现在农村土地征用批租、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动迁规划等方面,犯罪手段也日趋隐蔽

    “和十几年前相比,涉农职务犯罪从犯罪主体到犯罪领域,从案件性质到作案手段,都出现了一些新变化。”记者近日在江苏省采访时,吴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顾烈驹对记者说。

    吴江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唐留春告诉记者,十几年前,村级财务管理不如眼下这样公开、规范,当时,村干部常常用白条顶账,村级财务相比乡镇财务来说更容易发生案件。唐留春在办案实践中发现,近年来村务公开、村账镇管等规范管理越来越严格,发生在村级财务管理中的案件逐渐减少。但随着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涉农案件越来越集中地出现在农村土地征用批租、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动迁规划、涉农工程和农村医教文卫等农村公共服务领域,犯罪触角延伸到农村交通、动迁、建设、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

    另据记者了解,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的“涉案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

    近日曝出的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洞村村委会原主任刘子荣腐败案中,刘子荣一人就挪用公款2170万元。

    小小“村官”为何能挪用如此巨大的公款?当地相关人士分析说,具体到广东,尤其是珠三角,征地费用常常被“村官”特别“关注”。企业发展需要征用大量的耕地,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资金,像天上掉馅饼一样进到村里的账上,按政策规定,征地费用中有相当数量的资金归村集体使用,而使用过程中监管制度的缺失,使一些“村官”有了一夜“暴富”的机会。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新动向是,“村官”犯罪的手段也日趋隐蔽。

    唐留春告诉记者,过去涉农职务犯罪主要是贪污、挪用村里和集体企业的钱物,损公肥私是最大的特点,作案手段“技术含量”较低,办案时大多“有据可查”。而在近年来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手段越来越狡猾,他们以合法形式作掩盖,如在招投标中废标、串标、泄标,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随意变更规划、设计,变更工程量等,以便从中浑水摸鱼。

    此外,近年来,支农惠农的法律政策大量出台,经济发达地区对农村发展的支持力度相对更大,于是,在项目、资金等资源加速流向农村的过程中,农村建设更多地依靠项目审批权、资金分配管理权等法律、政策管理手段来推进。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执行和政策落实难免出现一些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的情形,给“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记者手记

    “村官”犯罪直接侵害农民切身利益,破坏村民自治组织良序,干扰集体经济正常发展。如何防范和遏制“村官”犯罪,保障农村小康建设的平稳实现,绝不仅仅是检察机关一家的责任,需要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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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治力度不大刺激“村官”侥幸心理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认为,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增多是主、客观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权力过分集中,“我的地盘我做主”是诱发涉农职务犯罪的首要原因。近几年,国家各种支农、惠农资金给农村经济带来了活力和动力,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权限空间也得到扩大,负责管理的资金也相应增多,这些工作人员既是具体经济活动的实际运作者,又是经济活动管理者,集权钱于一身,权力相对集中,为涉农职务犯罪提供了良好的空间。

    内外部监督缺失,也是诱发犯罪的一大原因。调查显示,发案的农村基层组织大都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村务不公开,有的账目不全、有的对村里财务管理实行家长制,一人说了算。有的虽然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却由于相关环节人员相互勾结等原因,致使监督机制形同虚设。而在外部,基层政府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干部管理、财务管理等重要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方式,无法真正发挥预防犯罪的实际效果,使腐败分子有机可乘。

    司法惩治力度不大也在客观上刺激了部分“村官”的侥幸心理。据调查,目前对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涉案人员的处罚相对比较轻缓,甚至有些涉案金额比较大、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案件,也处理较轻,犯罪所获的收益与其承担的罪责不成比例,诱使一部分“村官”铤而走险。

    根据法律的规定,“村官”并不是政府官员,除了管理村级事务外,最多也就是协助政府从事一些简单的行政管理工作。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要遏制“村官”犯罪趋势,就需要在“村官”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活动领域以及相关职责、权力和行为影响力的界定方面,出台明确细致的规定,统一执法尺度。(杜萌)

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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