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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严禁刑讯逼供 被羁押者提讯前后进行体检

 

CCTV.com  2009年04月14日 14:40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京报  

  【前言】

    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3日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我国第一次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两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计划全文约22000字,分为导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人权教育和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等六部分。

  【关键词1】人身权利

  严禁刑讯逼供 慎用死刑

    对非法拘禁责任人进行追责,惩处暴力取证行为

    完善预防和救济措施,在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人身权利。

    严禁刑讯逼供。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对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犯罪嫌疑人的,将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执法人员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收押、换押、延押必须依法进行,防止错误羁押和超期羁押。完善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法律救济、恢复名誉等措施,对造成非法拘禁、错误羁押、超期羁押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慎重判处死刑,完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不执行死刑并予以减刑。

    严格死刑审判程序,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建立和完善执法、司法监督机制。严格实施执法责任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错案责任追究制、领导责任追究和引咎辞职制度。

    依法惩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司法工作人员非法取证、暴力取证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

  【关键词2】被羁押者待遇

  建立提讯前后体检制度

    被羁押者可约见驻监所检察官,保障人道待遇

    完善监管立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

    完善监所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监所执法执纪监督制度和权力制约机制,加大对监所执法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的力度。

    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对被羁押者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发生;所有提讯室实施强制物理隔离;建立并推广提讯前后对被羁押者进行体检的制度。

    进一步完善被羁押者的处遇制度。完善被羁押者通信、会见、生活娱乐、离监探亲等规定。

    完善监管执法公开制度,将被羁押者权利以及监所有关执法标准、程序向被羁押者、家属及社会公开。

    落实被羁押者约见驻监所检察官制度,被羁押者若认为自己遭受非法待遇,可约见驻监所检察官。

  【关键词3】农民权益

  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

    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保障农民土地权利。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经营性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予农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并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问题。

    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逐步改善农民工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方面的待遇。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尽快制定和实施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

  【关键词4】汶川地震

  地震遇难失踪人员造册公布

    受灾群众年底前住进新房,严查贪污救灾款物

    基本完成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的农房重建,保证受灾群众在2009年12月底前住进新房。

    解决重建规划区内100万左右劳动力的稳定就业问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超过灾前水平。

    尊重遇难者,对地震中遇难和失踪人员登记造册并予以公布。

    做好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贪污私分、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违纪违法行为。

  【关键词5】政治权利

  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探索流动人口参与社区自治

    居委会直选明年覆盖50%

    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公民的参与权。采取有力措施,发展新闻、出版事业,畅通各种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选举制度,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适度提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基层工人、农民与农民工等代表的比例。

    进一步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提高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实效。适当提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政府部门实职、尤其是担任正职干部的比例。

    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动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高农村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扩大城市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到2010年争取达到50%;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探索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方式和途径,健全城市社区民主听证会、协调会等社会参与形式;探索流动人口参与经常居住地社区居民自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6】民主监督

  保障公民批评国家机关权利

    加强群众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监督

    健全法律法规,探索科学有效的形式,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的民主监督权利。

    加强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监督。加大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力度,进一步完善特约监察员制度,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探索、试行特约检查员制度,改革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配合其他监督形式,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保障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

    严格落实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各项法规制度,切实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坚决纠正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不正之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关键词7】妇女儿童

  逾50%国家机关有女领导

    省市县级后备女干部不少于20%,禁止胎儿性别鉴定

    促进妇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提高妇女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水平。各级人大、政协和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都要有1名以上的女性。50%以上的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政府工作部门要有女性领导成员,提高女性在市(地)级以上国家机关中的厅局级、处级公务员中的比例,在省、市、县级后备干部队伍中女性不少于20%。提高女性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公务员中的比例,在女性比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女性的数量要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努力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和参与的权利。保护女童权利。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中止妊娠,惩治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

  ■ 摘要

  数说计划

  【就业】

    ●2009―2010年,新增1800万城镇就业人口

    ●转移1800万农业劳动人口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国民收入】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5781元以上

    ●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在2008年的4761元的基础上,每年实际增长6%左右

    【社会保障】

    ●2010年,城镇五项社保参保人数 养老保险2.23亿,医保4亿,失业险1.2亿,工伤险1.4亿,生育险1亿

    【医疗保障】

    ●到2010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

    ●到2011年,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合)率提高到90%以上

    【环境保护】

    ●2010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10%

    ●力争实现2010年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可再生能源全部能源消费10%

    综合新华社电

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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