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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林荫茂建议为弃婴弃儿设置国家监护权

 

CCTV.com  2009年04月13日 11:33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检察日报  

    据4月9日《威海晚报》报道,从公厕粪池内救出的男弃婴,经过医院27天的精心治疗和护理后康复出院。院方依照相关程序,将其送往市儿童福利院。

    据4月9日《重庆晚报》报道,因为收养眼睛有疾的弃婴,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的袁莲华曾上过电视,是人们公认的“好爸爸”。不过,4月5日,民警把他带走了———有村民举报他涉嫌虐待和强奸养女。媒体披露了一个事实,他并没办理收养手续。

    据4月8日《重庆日报》报道,民政部于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从今年4月1日起,公民捡拾弃婴(儿)的,一律要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收养弃婴(儿)或将弃婴(儿)转送他人。

    弃婴,人们不愿谈到这个话题,因为残忍。但人们又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婴儿性别比严重失调、买卖婴儿案件不断。在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健全完善的情况下,弃婴问题易引发多种法律问题,例如弃婴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或因收养带来各种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荫茂对此高度关注,并提出相应对策。

    弃婴弃儿是最值得同情、最需要保护的幼小对象。保护弃婴弃儿就是在尊重和保障人的生命权、生存权,而保护弃婴弃儿的前提和基础,就是对其身份的及时认定。

    因为只有身份确定后,弃婴弃儿才能及时得到福利院的看护安置,享有国家监护,或者建立收养关系,减少事实收养,同时也为打击遗弃犯罪提供证据。

    但是,目前我国缺乏弃婴弃儿身份认定方面的法律制度和程序,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建议制定《特殊未成年人国家监护权设置程序》,就监护主体、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主体:应明确规定民政部门是负责弃婴弃儿福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弃婴弃儿的养护、保健、康复、教育等承担责任。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对弃婴弃儿的监护权、送养权。在追诉遗弃犯罪中,作为弃婴弃儿的代理人,请求被告人赔偿、补偿;在民事诉讼中,有权作为弃婴弃儿的代理人,追究遗弃人的民事责任,并有权追索属于弃婴弃儿的财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福利院具体履行有关监护责任。

    公安部门接收疑似弃婴弃儿,负责对疑似弃婴弃儿的临时保护,并负责查找其父母和认定身份,出具身份认定相关证明,负责保管有关证据材料。

    卫生部门负责弃婴弃儿的体检和救治工作,指导福利院和临时看护中心开展医疗保健工作。

    新闻单位免费为弃婴弃儿刊登寻亲广告。

    关于国家监护权设置程序:应规定任何人发现弃婴弃儿后,都应立即送到附近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根据情况送临时看护中心或者医疗机构。

    公安机关应做好笔录,核实捡拾证据,收妥捡拾物品,并发布寻亲公告,查找弃婴弃儿的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寻亲公告应写明弃婴弃儿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可以写明从轻处罚的政策,公告应刊登在捡拾地和疑似出生地普及度较高的新闻媒体上,报纸公告至少要三个月,电视公告不少于30次。寻亲未果的,由公安机关作出寻亲失败的结论。该结论应载明弃婴弃儿的照片、捡拾时间、捡拾人身份地址、捡拾时基本状况、临时看护或救护结论、寻亲过程、寻亲公告等有关情况。同时,公安机关应作出国家监护的公告,并继续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发布。

    国家监护的公告送达捡拾地民政部门,作为民政部门代表国家履行监护权的依据,也作为日后送养的依据。接到公告后,民政机关应立即将弃婴弃儿从临时看护中心接出,送到儿童福利院。

    任何人对监护权有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有关弃婴弃儿的所有身份资料,在送养前由公安机关存档保留。

    关于国家监护权成立后的送养问题:民政机关在拥有国家监护权的前提下,可依法送养。

    国家监护权成立后,若亲生父母或监护人出现,应通过法院向民政机关提出监护权诉讼,在作出认罪悔罪和保护未成年人承诺,并且支付临时看护费用、福利院监护费用、包括公安寻亲的费用后,法院可根据有利于弃婴弃儿的原则,判决监护权是否回归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若民政机关已经合法送养,鉴于遗弃属犯罪行为,遗弃人将承担监护权不能回归的法律责任。民政机关应根据收养人的要求,为收养关系履行保密义务。

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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