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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警察涉嫌打死人案开庭 40秒视频证据成案件关键

 

CCTV.com  2009年03月25日 09:11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华网  

图为3名被告人在法庭上(从左至右分别为杨森、刘力男、齐新)。 

图为开庭前,参加旁听的人在法院南门前排起长龙。

  今天(2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同以往。南、西、北3个门均戒备森严。南门人头攒动,手拿旁听证的人们先检票通过院门,再经安检进楼门,再经验票进入法庭。西门人行稀少,人大代表们不经安检进入法庭。北门3人通行,8时50分,齐新、刘力男、杨森3名被告人从这里被带入法庭。

  2008年10月11日22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84号糖果酒吧,8分钟内22岁的青年林松岭死了!法医鉴定为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今天,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齐新、刘力男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致林松岭死亡。齐新的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的指控不成立。

  震惊全国的哈尔滨“10·11”案件今天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审判厅开庭。上午9时30分,审判长手起槌落———开庭。

  公诉人指控:2008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齐新、刘力男与齐新在公安大学培训时的同学王金刚(被害人,男,31岁)、李鑫宇(被害人,男,30岁)、栾奡、李峰酒后到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84号的糖果酒吧。李鑫宇在酒吧门前停车过程中,因经过站在酒吧门前的被告人杨森及其同学车亮、潘兴等人身边时车速过快,引起杨森的不满,杨森与王金刚、李鑫宇因此发生口角,李峰将王金刚、李鑫宇推进酒吧内。进门后,王金刚、李鑫宇又与站在门外的杨森争吵,被告人杨森遂冲进酒吧内,用拳头击打李鑫宇眼部、王金刚面部,并拽住王金刚撞击楼梯扶手,将其推至楼梯滑道内,致二被害人受伤。经法医鉴定:李鑫宇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左眼眶多发性骨折等,该损伤构成轻伤;王金刚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多发性肋骨骨折等,该损伤构成轻伤。

  期间,被告人杨森的同学林松岭(被害人,男,22岁)及车亮将李峰从酒吧内推打到门外,将其打倒,后被栾奡拉开。当被告人齐新从酒吧内出来欲打电话时,杨森冲上去照其头部击打一拳,林松岭用事先在酒吧门前捡起的水泥块击打齐新头部一下,被人拉开。后林松岭再次击打齐新面部两拳,被告人刘力男、齐新等人即把林松岭围住撕扯,刘力男打林松岭头后部一拳,齐新踢林松岭一脚。林松岭挣脱后跑开,刘力男、齐新随后追赶。林松岭跑至西大直街地铁施工护板处摔倒,刘力男上前按住林松岭,用拳头击打林松岭面部等部位数下,齐新用脚踢林松岭头部数下,被害人林松岭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林松岭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齐新头皮裂伤,双手外伤,属轻微伤。

  控方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新、刘力男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贯穿庭审,从控辩双方到被害人代理人,甚至被告人,他们把10分钟之内的事说得都与案发时分秒不差。他们的依据来源于案发地糖果酒吧的11号和14号监控摄像头当时摄录的现场情况。

  进行到示证质证后,控辩双方围绕视频证据展开了激烈交锋。控方指控6秒钟内齐新多次踢林松岭头部;辩方则认为34秒内林松岭多次滑倒绊倒磕碰头部,而且在14分48时头部重撞铁护板!控辩双方使用的都是同一视频证据,但又都不认同对方的控与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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