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10·11”故意伤害案24日在市中院一号大法庭公开审理
东北网3月24日讯(记者 顾硕 高长利) 哈尔滨“10·11”故意伤害案,24日上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件由哈尔滨中院刑二庭进行审理。3名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因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从3月24日起,该案件将在哈尔滨市中院可容纳数百人的一号大法庭连续审理两天。除设立记者旁听席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该案的旁听。
据了解,哈尔滨市中院刑事案件审判庭包括刑一庭、刑二庭和审监一庭(负责减刑、假释及刑事再审案件)。由于哈尔滨市中院对刑事一、二审案件,均实行划片审理原则,因该案件发生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属于刑二庭负责审理案件范围,故由刑二庭负责审理。
案件回顾
2008年10月11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齐新(男,30岁,哈铁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宴请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职培训的同学李锋(男,28岁,肇东市公安局民警),同时邀请了同学李鑫宇(男,30岁,哈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王金刚(男,31岁,哈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栾奡(男,31岁,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和同事刘力男(男,31岁,哈铁公安局指挥中心民警)参加。
饭后,在刘力男的提议下,6人分乘两辆轿车到南岗区西大直街84号的糖果酒吧继续饮酒。因李鑫宇在酒吧门前驾车速度过快,与站在门前的林松岭、杨森、车亮、潘兴等人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起来,致林松岭死亡,双方多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后经尸检鉴定——林松岭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责编:程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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