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四名被告人在法庭宣判现场。从左至右依次为范志国、崔海龙、朱春东、朱松岩。当天,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对庆安县公安局四刑警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新华社记者 程子龙 摄
本报讯 (记者杨万国)昨日,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对庆安县公安局四刑警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朱松岩、朱春东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从犯崔海龙和范志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四被告当庭表示上诉。
为获取口供使用械具体罚
2008年11月24日,庆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四刑警故意伤害一案。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朱松岩(捕前系庆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朱春东(捕前系庆安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教导员)、崔海龙(捕前系庆安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副大队长)、范志国(捕前系庆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在对被害人李福祥审讯时,为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对李福祥违法使用械具进行体罚。
审讯停止后对李福祥继续违法使用械具,使其长时间限制体位站立继续体罚。由于四被告人对李福祥长时间体罚,诱发李福祥心肌炎发作,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应转化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本案四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只是为破案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有刑讯逼供的主观故意,无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对被告人应以故意伤害定罪量刑。
案发后,四被告人为逃避法律惩处,曾先后三次订立攻守同盟,且四被告人均参与了全部犯罪过程,应认定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认定朱松岩、朱春东为主犯,崔海龙、范志国为从犯。
定罪量刑请专家讨论指导
据介绍,为对此案进行准确定罪量刑,法院还请了国内知名的刑法专家进行讨论指导。
庆安县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松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朱春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人崔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范志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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