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一人影响一批 监督局部影响全局
基层检察长李伟杰对预防犯罪和新闻监督的理解与实践
本报记者 邓红阳
今年中秋佳节,身在狱中的原河南省郑州市某办公室主任白某不能与家人团聚了。前不久,她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白某在悔恨自己罪行的同时,心中也一直有个解不开的“疙瘩”:“都说我人缘好,而且,有些单位送来的现金,我大部分都给下属发放了奖金、福利或者用于招待费,怎么会引起检察机关的注意呢?”
白某可能不会想到,她的案发线索是《法制日报》河南记者站转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的一封群众来信。
如今,从新闻媒体转送的群众来信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是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一项具体举措。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在预防与打击职务犯罪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要归功于《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这一部地方性法规的授权。”9月26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伟杰对记者说。
一封群众来信与一个反贪线索
去年,《法制日报》河南记者站收到一封群众来信,信中称郑州市某办公室主任白某收受贿赂。《法制日报》河南记者站负责人阅后,就将该信转给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伟杰阅后作出批示,要求反贪部门进行初查。
经初查,检察机关很快掌握了白某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遂对白某立案调查,查明白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采取收受现金或报销发票等手段,涉嫌接受相关单位近40万元,用于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发放奖金、福利、支付招待费等,并将其中的9万余元据为己有。
其实,这起反贪案件只是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重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的一个缩影。在李伟杰的眼里,新闻媒体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有着独特的优势。
李伟杰曾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经受过血与火的战争洗礼。转业以后,他工作在公安第一线,曾与各形各色的犯罪分子斗智斗勇。进入检察机关以后,他曾在河南省检察院反贪局担任侦查处长,办理了许多大要案,曾与许多身居要职的腐败分子较劲周旋。尤其是担任检察长以来,他对职务犯罪分子思想演变、堕落的轨迹,有着比较深入的了解,对机制、体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着比较深切的感受。对此,他痛心地说:“每办理一起反贪案件,我没有丝毫的成功感,相反感到心里很痛。每一名干部的成长都凝聚了组织上多年的心血。但其中一些人一旦走上犯罪道路,不仅会给国家、集体、利益带来很大的损失,而且也会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和灾难。出于关心、爱护和保护干部的需要,非常有必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搞好警示教育和法制教育,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新闻媒体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有着独特的优势。”
“专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始于检察机关,这是由于检察机关所独有的优势决定的。如果新闻媒体能参与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来,检察机关犹如多了一个翅膀。”李伟杰认为,新闻舆论监督在预防职务犯罪中有三个不可替代发挥的功能和作用:一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新闻媒体通过对政府及官员的行政管理、工作作风,执行制度等情况的监督,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得以维护、意志得到体现;二是促进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新闻媒体通过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曝光和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促进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督促人们依法办事;三是引领导向,惩恶扬善。新闻舆论通过对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健康思想的危害性揭露和抨击,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新风尚、新典型进行弘扬和宣传,引导人们端正价值取向,促进社会健康发展。同时,通过对贪污犯罪等腐败行为的揭露和批评,监督一人,影响一批;监督局部,影响全局,净化社会环境质量,防止病毒滋生蔓延。
一份议案与一个地方性法规
李伟杰是郑州市人大代表,多年的检察实践,使他深知预防职务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只有构筑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社会化防控体系,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早在2004年,在他的倡议下,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一场为期一个月的预防职务犯罪大型问卷调查活动。在调查中,他们向社会发放《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手册》3000余份,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1万余份,通过调查数据,全面分析查找职务犯罪的易发部位和关键环节,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群众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认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加快立法进程的为93%,选择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为47%。其中,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点分别为金融证券业、税务系统、土地审批部门、电力系统、交通系统、医药卫生系统、教育系统和建筑行业等八大行业领域。
根据调查数据和分析结果,在2005年初召开的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李伟杰领衔提出了《关于尽快出台〈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议案,建议进一步明确预防主体、预防方式和各单位职责,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惩治预防体系,其中重要一条就是发挥新闻媒体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作用。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对此高度重视,就细节问题与李伟杰等代表进行沟通,由于此份议案引用的大量调查数据、案由案据确实充分,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致赞同。
回想起当时的情形,李伟杰说:“作为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必须要有法定的依据,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但当时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依据主要限于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笼统规定,仅仅是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属性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权力。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中的职权和义务不明确、不具体,这一现状制约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李伟杰认为,由于法律的缺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权责不清,工作要求不规范,有的人认为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是社会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因此对开展预防工作热情不高。如果通过制定地方立法,将检察机关开展犯罪预防的经验和做法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可以有效地增强预防工作的刚性,有利于推动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如新闻媒体监督这一常用的预防措施,原先存在程序上不规范等问题,但通过地方立法,可以明确新闻媒体的责任。
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很快通过了这项议案,并列入了2006年的立法计划,要求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做好论证调研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专门成立了《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李伟杰先后参与了送审稿的起草修改工作,并参加了市人大组织的问卷调查、收集资料、咨询座谈、调研论证等活动。此后,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对送审稿进行了两次初审,并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对内容、形式和篇章结构提出了补充和完善意见。2006年6月30日,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正式通过《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同年9月29日获得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会的批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条具体规定引发一场震动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把新闻媒体作为一个监督主体单独列出,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在谈到此条规定时说,从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证明,新闻媒体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机构,与被监督者没有多少关系,而且它具有信息及时、传递迅速、传播范围广等特点。因此,从增强职务行为的透明度来说,它具有其他预防措施不可比拟的优势,也是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之一。
此条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场震动。
河南法律界人士秦三宽认为,《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作为郑州市第一部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将检察机关在预防工作中探索总结的预防宣传、网络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个案预防等有效形式上升为地方立法,使“软任务”硬了起来,其中关于新闻媒体的监督权等制度的建立,填补了郑州市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立法空白,让更多的“眼睛”介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过程,对防范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产生积极的作用。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一位负责人指出,预防职务犯罪要做到民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向新闻媒体通报重大问题的调查情况可起监督作用,同时也可以正视听,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作为此条规定的提议者和基层检察院检察长,李伟杰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的行使提供了支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也出台了具体规定。李伟杰说:“新闻工作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对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的问题,可能涉嫌职务犯罪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其中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可以将调查处理情况向新闻媒体通报。检察机关通过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的行使,可以加大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力度,增加职务行为的透明度,让公职行为变得更阳光。”
责编:多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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