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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者不拒数额不限 阜阳市原交通局长受贿纪实

CCTV.com  2007年09月05日 16:10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为已经退休在家的杨国保,做梦也不会想到自己还能有“秋后算帐”的牢狱之灾。就在他即将退休之际,却因涉嫌在职期间受贿犯罪被依法批准逮捕。2007年8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判处杨国保有期徒刑十一年。

    贪欲思维营造出“温水效应”

    如果把“温水煮蛙”的效应与杨国保的犯罪过程相联系,可以从中看出杨国保的贪欲思维,是使他最终难以跳出犯罪“热水”的根源。

    杨国保,男,1945年7月生,江苏省大丰县人,大学文化。1984年4月至1992年8月任安徽省涡阳县副县长;1992年8月至1995年12月任原安徽亳州市(县级)市委副书记;1996年12月至2002年8月任安徽阜阳市交通局局长、党组书记;同时主持阜阳市公路局工作,2002年8月至2005年8月任阜阳市交通局调研员,2005年8月退休,2006年6月2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批准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国保自1995年至2003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计86.51万余元,美元1.0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杨国保受贿犯罪有五大特点:一是通吃属下。自1996年掌管阜阳市交通、公路管理权力之后,杨国保就开始利用提拔使用干部、调整调动人员、帮助他人安排子女、亲属工作、批准公路工程建设、批准拨付工程款项等机会,先后收受属下12个县市区、以及本单位多达60余人的送礼财物。

    二是数额不限。在杨国保的受贿过程中,所收财物一次少则几百元,多则数万元,甚或几瓶酒,一套邮票,一套西服等,不管金额多少,物值几何,有送就收。

    三是种类不论。在杨国保的受贿“帐单”中,收受财物五花八门。包括人民币、美元、购物券、金戒指、金手链、金手镯、消毒柜、手机、跑步机、照相机等一应俱全。对此,杨国保夫妇统统笑纳。

    四是事由不分。1998年阜阳遭受洪灾,当年8、9月间,颍上县交通局为让杨国保同意顺利拨出涝灾救济款,该局原局长姜某用公款送给杨国保5000元。1999年春节前,为感谢杨国保在拨款方面的照顾,姜某又到杨家用公款送上4000元。2000年,国家交通部拨给颍上县交通局一笔扶贫款。为从市交通局顺利要到此款,姜某又指派局内人员用公款送给杨国保3000元。面对应当拨给下级单位的救灾扶贫款,杨国保竟能脸不变色心不跳地“揩油剥皮”。

    五是尊卑无别。对于送礼者,有求于己者,杨国保心态向来“平和”。本局的领导干部所送财物要收,下级单位头头脑脑送来的财物要收,对于一般普通职员所送的财物,他同样毫不客气的收下。如阜阳市公路局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驾驶员袁某,为调动工作,于1997年至2002年先后给杨国保送钱8400元。2002年在杨的关照下,袁某被调入阜阳市公路局工作。

    就这样,杨国保在贪欲的唆使下,8年时间里先后210次收受64人所送钱物86.51万余元,美元1.02万元。但随其受贿数额的积聚,其身下的“温水”也越发热烫,只到其想跳都难以逃脱的时候,悔已晚矣。

    巨财来源不明蒙混难过关

    2007年5月,一审法院经对该案公开审理,以被告人杨国保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执行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依法追缴其受贿款人民币86.51万余元,美元1.02万元,以及其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巨财人民币137万余元。

    杨国保不服一审判决,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其上诉理由中,杨国保认为原判认定其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出其没有收受原审认定的60余人的钱物,同时以其在家乡江苏大丰养殖场投资水产养殖所获利润即有200余万元,因此认为自己不构成巨财来源不明罪。

    阜阳中院针对杨国保提出的上诉理由,对该案进行了二审。经审查认定,杨国保的受贿犯罪事实,其在该案侦查阶段及一审庭审时,曾多次对其收受64人的钱物作了明确供述,且其供述内容与证人证言及有关书证相一致,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信。

    杨国保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杨国保137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是杨经营养殖场近两年的盈利收入,应为合法财产,阜阳中院终审认定,杨国保家庭拥有的房产、债权、国债、股权、家具、首饰等,加上其家庭成员工作到案发的消费性支出,共有财产人民币359.32万余元,美元7.08万余元。除去其能够说明来源的合法收入人民币174.99万余元,美元0.0666万元,以及受贿等财物外,尚有137万余元财产来源不明。对其投资经营的养殖场营利部分,一审时法院已查明认定其获利11万余元。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

    为此,阜阳中院终审认为,杨国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对其中的137万余元的人民币不有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一审判决综合杨国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情况,已对杨国保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杨国保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作者:飞燕)

责编:李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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