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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管理费成工商部门小金库 律师建议取消

CCTV.com  2007年09月18日 06:34  来源:中国青年报  

     

  【内容速览】工商管理部门有关人士透露管理费很多被用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小金库”,有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现了“为收费而养人,又为养人而收费”的现象。

    “我不知道每月交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干什么用的。”在广州环市东路经营杂货店的黄老板对记者抱怨。

    广东省中山市一名个体经营者同样表示:办牌照要先缴纳一年的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以后每月还要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国税、地税等……这些费差不多占了月收入的一半,“个体经营难啊!”

    去年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交“关于修改或废止有关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法规、文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建议”,并在北京、天津得到积极响应。近日,广东律师郭生平上书广东省人大、省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建议取消全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个体户每年减少87万户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的一组数字表明:1999年全国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到2006年6月底下降为2505.7万户,个体工商户减少约65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87万户。

    2006年《民营经济蓝皮书》显示,过去5年,中国个体工商户注册户数由2571万户下降至2464万户,减少了107万户,年均降幅为0.8%。究其原因,主要是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成本过高,1/3的税,2/3的费,“费大于税”,创业艰难。

    广东省有个体工商户253万户。粗略估算:按每户年缴费1000元计,广东年征收个体工商管理费超过25亿元。一位资深工商人士表示,越来越多的个体户抱怨,费用负担重,其中工商管理费更被认为不合理,早该取消。

    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周洪宇等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修改或废止有关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法规、文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建议”。他们认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设立收取的理由、依据在时效上滞后,在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今天早已不具备存在基础;用途上不透明,政府部门有占用之嫌;加剧了个体经营者的负担,有违各个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应尽快取消该项收费制度。

    去年4月,北京市政府明确表示今后将停止征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上海、浙江、四川、重庆等地也表示将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从今年起,北京、天津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相关经费由财政资金给予保障。

        个体户管理费成了工商部门“小金库”

    曾公开建议取消工商管理费的广州市人大代表谢汉才做过概算,仅广州个体户每年缴纳的工商管理费等就达3亿元之多。工商管理部门有关人士透露,上述管理费很多被用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小金库”,有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现了“为收费而养人,又为养人而收费”的现象。

    “目前,让‘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废而不止的根本原因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正常经费并没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而是对其实行‘以收定支,收支挂钩’的经费保障体制。”郭生平表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被纳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收入预算中,充当自身经费。所有工商人员的工资待遇,基本依赖针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商小贩的收费来获取,“最弱势的市场主体养活了政府的综合监管执法部门”。

    据了解,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于1983年6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对管理费收取后的用途作了明确规定:“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包括:1.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2.为个体工商业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可以看出,当年开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初衷,完全是“取之于个体工商户用之于个体工商户”。

    郭生平律师表示:“现实中,上述管理费基本上都用做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头经费。”他认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如今已经完全背离了当初法定用途和收费宗旨,应该取消。

    广州个体劳动者协会首任会长容志仁介绍,“个协”1984年成立时,每年向个体户收取5元会费,用于对全市个体户进行技术培训、组织文体活动等,个体户都自愿参加,“个协”的经费也由工商部门划拨。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广东同时交管理费和会员费的个体户不在少数。容志仁认为,这有重复收费之嫌,“收费者是否履行了收费宗旨和职责,有没有积极为个体户维权、提供服务、排忧解难?如果收了钱不做事,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有无法律依据

    郭生平告诉记者,目前支持工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唯一的法律条文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

    “这一‘暂行’了近20年的条款早就该废止了。”郭生平认为,使得这一条例发生作用的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于1992年8月11日颁布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以及1983年6月2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其中,《通知》并不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所规定的制定主体要求,其制定主体是物价局与财政部,而不是《条例》第13条所要求的国家工商局和财政部。也就是说,《通知》没有法律上的授权。

    《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也已在1998年被国家工商总局明令废止。《细则》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管理办法,按照随后的《暂行规定》,因此,随着《暂行规定》的废止,《细则》也同时失效。自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失去了所有法律依据。

  歧视性收费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年初在北京由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办的“取消个体工商管理费,维护市场主体平等地位研讨会”上,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吴革表示,个体工商管理费不仅给以权谋私者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开启了方便之门,滋生诸多腐败现象,还严重恶化了我国目前已极其严峻的就业环境。在我国就业形势极为严峻的情况下,个体户向工商局缴纳的费用比税金还要高,阻碍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郭生平表示,个体工商管理费是在对其他市场主体不收管理费的情况下所保留的歧视性收费项目,违背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处于强势地位的各类公司、企业不用交纳工商管理费,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工商户反而需要交纳说不清的工商管理费,无形之中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

    珠海斗门的一名个体工商户说:“我的经营面积只有20平方米,个体工商管理费300元/月、地税200/月、国税200/月、铺租1200/月,这样的开支能让我发展起来吗?”

    东莞某工业区一个小店的老板有着同样的苦衷:“经营面积只有13平方米,却要交200元/月的工商费,是房租的五分之二。说什么这个行业规定必须不得少于200元/月,别人交得起,你一样也得交,不交就立刻强制关门。”

    一位网友表示,个体户本身就是弱势群体,他们大部分都是下岗职工,靠着自己勤劳的双手赚取养家糊口的小钱,也为这个国家作着贡献。

    郭生平介绍,个体私营经济解决了70%以上的新增城镇就业、70%以上的城镇再就业和80%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民就业。乡镇个体工商户不仅缓解了当地就业压力,而且对发展农村经济、改善老百姓生活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可是,超负荷的工商收费令许多本可以生存发展的个体工商户不堪重负而陷入关门倒闭的境地。一方面,许多个体工商户陷入再次失业的境地,另一方面,大批原在个体工商户就业的人员又面临新的失业。“工商收费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目前严峻的就业环境的改善。”

  广东省政府将在调研后答复

    郭生平告诉记者,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能否取消的关键在于工商管理部门能否放弃既得利益以及政府能否负担起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关费用。他说:“此次上书出于促进个体经济发展,推动政府下决心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同时,他一再强调:“内容重在说理讲法,而绝没有攻击工商管理部门的任何意思。”

    此前,广东省人大代表梁光泽、广州市人大代表谢汉才曾提议停征此项费用。

    据了解,广东省有关部门对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否合法这一问题非常重视,正在广州、河源、东莞、肇庆展开广泛深入的调研。调研组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走访等形式听取各个部门及个体工商户的意见,对工商系统收费项目、费用征收引发的行政争议情况、工商系统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等问题一一研究。

    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调研正在进行,他们会根据广东省具体省情认真考虑,一旦形成结果,将给社会一个交待。 (林洁 吴里扬 )

     

责编: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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