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晚间新闻):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决定,将对无偿赠与住房、销售受赠住房等行为加强税收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解决少数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等问题,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这一政策出台后,出现了大量新增的无偿赠与住房行为,经了解,其中一部分是房屋买卖双方,以假赠与形式掩盖买卖交易行为,偷逃税款。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和其他赠与行为两类。对一般赠与行为,免征营业税,对其他赠与行为,将征收营业税。
受赠住房对外销售,如果是以一般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受赠前的实际购房时间确定。对于以其他无偿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受赠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足五年销售就要缴纳营业税。
个人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还要以转让收入减除受赠时相关税金和费用,按20%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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